清新环保罚字〔2017〕10号.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7〕10 号 清远市清新区飞水洲口运输码头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5989397670 法定代表人:曾美琳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村民委员会第二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6 年 12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 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码头工程项目已办理环评及其批复(清新 环审〔2015〕69 号),于 2015 年 7 月投入生产,但未通过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017 年 1 月 6 日,我局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 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违改字〔2017〕10 号) ,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有 2016 年 12 月 10 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 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 、2016 年 12 月 10 日《环境现 场处理通知书》 、2017 年 1 月 6 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 1 问调查笔录》、现场相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 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1 月 17 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清新环保罚告字〔2017〕1 号)及 2017 年 1 月 17 日《清新区 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 2 的 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2 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3 Z 2017 年 2 U月 7 日 M o Y 1 4 g c G U x Y R A l a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