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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享受家属副食补贴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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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享受家属副食补贴的规定 为增加我校教职工享受家属副食补贴的透明度,增强家属副食补贴发放工 作的公平性,根据《沈阳市价格补贴发放办法》(沈价改字〔1988〕第 1 号)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我校教职工”,系指列入我校事业编制、并由我校 发放工资的教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的独生子女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由父亲单位负担。一 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是地方职工的,由地方职工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提供配偶 为军人的证明)。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子女年满 18 周岁,且系在校学习的大中专学生,以该 子女户口为准,户口在其就读学校的,由该学校发放,户口与父母在一起的,由 学生家长单位发放(需要提供子女在学证明) 。 第四条 有两个子女的,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人。如父亲单位负担的孩 子参加工作、就业、上学、参军等,母亲所负担的子女由母亲所在单位出具家属 副食停发证明转到父亲单位负担(需要女方单位出具停发证明) 。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离婚后,其子女的价格补贴款应以法院判决书为准,孩 子判给谁抚养就由谁的单位负担。如果离婚后又结婚的,其新出生的孩子与判决 抚养的孩子一同视为无职业子女,按文件规定,男女双方各负担一人。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其父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其母年龄在 55 周岁以上,双 方均无职业(不含工龄买断及下岗人员)且与我校教工在同一户口簿内的,应由 户口簿内的长子(女)所在单位负担,无长子(女)的采取顺延的办法。 第七条 终生无职业的我校教职工的家属,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 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女同志在 55 周岁以下(含 55 周岁),发放每月 1 元 的副食补贴。 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公费出国留学和自费出国留学。公费出国留学人 员其价格补贴款应由发放工资单位负担。自费出国人员其价格补贴款应以户口为 准。户口未注销的,由户内职工所在单位发放,月标准 1 元;户口注销的,不享 受其价格补贴款。 第九条 在我校领取家属副食品补贴的教职工子女或无职业长辈,对新出生 的人口,从出生的次月起开始发放(需要向人事处提供出生证明),死亡人口由 次月停发。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处。 2008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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