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docx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 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第三条 处分目的、原则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全体学生,维护校园教学环境和教学 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 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当、处分适当。 第三章 第五条 处分种类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或下列纪律处 分: (一) 警 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 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章 第六条 处分细则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四)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留 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未获批准,组织、煽动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罢课和示威者,不听劝阻者,视 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损坏公共财产,盗窃、骗取和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过失损坏公共设施、教学设备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损坏程度 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 记过以上处分; (三) 盗窃、诈骗、冒领他人存款和钱物或非法占有别人钱物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 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数额、情节、手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 过以上处分; (二)私拉电线,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导致火 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允许,非法闯入异性宿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双方当事人均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或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餐厅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 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个人荣誉、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助学贷款者,给予 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缴所得钱款; (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 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内吸烟、喝酒,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外饮酒,返校后仍 处于醉酒状态,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 (八)藏匿、出售、服用非法精神类药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观看、制作、复制、出售或传播淫秽书画、音像或其他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除没收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拒 不交出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校内公共场所着装不得体,男女交往不文明,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公共场所内起哄、打口哨、挑起事端、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在校园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烟酒、棉织品等销售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参与非法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或通过网络、校园代理等行为进行非法经营者, 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对他人打击报复、威胁污蔑、诽谤、造谣或在网络平台对他人恶意造成重伤, 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向楼外掷物、泼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二十)辱骂老师、恶意顶撞、不尊师重教,对老师进行人身攻击,给予记过或记过以 上处分; (二十一)对自身或他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病情、不按规定接受治疗 或违反疫情防控等措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 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学生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规定的各项活动,一学期内累计学时数达到下列学 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累计缺席 8 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 (二)累计缺席 8~16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缺席 17~24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缺席 25~32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缺席 33~48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屡次旷课累计超过 48 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 8 学时计算。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如班会、军训、集体劳动、大型集会等),按上述 缺席处理,缺席一次按 2 学时计算;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包括教育教学实 习、实践环节)的缺席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 (七)找人替课进行考勤,给予替课者和被替课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作弊或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一)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中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含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代写 论文、买卖论文,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或先动手者: 1、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殴打他人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后续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 上处分。 (八)违反本条两款以上者,在单项最高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拒不支付医 疗费及经济赔偿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利用各种方式赌博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现场观看赌博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博工具或容留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聚众赌博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庇护他人违纪行为者: (一)明知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明知他人违反校纪校规,被调查时作伪证或阻碍调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计算机网络或移动通讯设备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 管理系统等损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证明,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 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 或证明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三)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其他与上述条款相类似性质、情节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经学校研究,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另附加给予其下列处罚: (一)受各类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不得评选和授予各类荣 誉称号,不得申请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二)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的,由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学校团委按照有关规定 和章程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章 处分实施 第十九条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合并加重给予一次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认错态度较好;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 (四)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 (五)主动退还赃款、赃物; (六)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 (七)涉外活动违纪;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 (九)情节严重,造成他人精神受到伤害;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实施程序: (一)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书院负责调查,必要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 生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进行调查。跨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二)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书院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按处分 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 好记录,谈话结束时,拟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 出文字说明; (四)书院视学生受处分的原因和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将填写好的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处分审批表,并附带本人检查、证据材料及谈话记录报学校学生处审核; (五)对学生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作出处 分决定,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同时抄送该生所在学院; (六)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拟处理意见,党 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 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抄送该生所在学院; (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受处分学生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其他必要内容,并 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相关书院派 1-2 名工作人员将学生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受 处分学生本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须同时送到学生和其监护人,受处分学生本 人应当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若受处分学生或其监护人拒绝签字的,由在场 2 人签字 作证,视为留置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利用 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九)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开除学籍的 处分决定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十)学生自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十一)违纪学生由学生所在书院负责教育,监督改正,落实处分决定; (十二)各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 并责成院系复议,或由学生处直接按规定处理,各书院应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书 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四条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别为 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2 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 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解除留校察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应由学生本人在留校察看期限届满前向所在书院提出; (二)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解除留校察看期决定书由学校主 管领导签发; (四)解除留校察看决定由学生所在书院负责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可解除原处分。 学生处分解除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解除或降级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 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原《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