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docx
广药大〔2018〕6 号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二级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经广东药科大学 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18 年 1 月 18 日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硕士研 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 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明确导师责任,维护导师权益,充分 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地位,保证研究生培养 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1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根据研究生教育需要而设置的指导、 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凡要招收、培养研究生,须首先取得 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三条 凡取得研究生招生资格并有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教 师均为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工作的主体, 对研究生的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研究生导师必 须高度重视并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 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方针、 政策,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关心、支 持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积极为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 发展献计献策。 第七条 在研究生学院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 中的入学考试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参与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 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第九条 对研究生实施全程指导,了解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 2 情况,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或临床实践,指导研 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包括查阅文献、开题报告、研究实践、 中期检查、审阅论文、指导答辩等)。 第十条 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学术 讲座。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为研究生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 为培养研究生创造好的研究条件。 第十二条 注意发挥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的集体作用,加强 导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共同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和就业等各 项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 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各方面积极提出意 见和建议 。 第三章 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评定及认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 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 3 学态度,良好的善于团结协作精神,且上年度学校年度考核成 绩必须是合格及以上。 2.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对研 究生的学习、思想、管理等方面认真负责。 3.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具 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博士学位并主持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除外)项目,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水 平较高,有较丰富的科研或临床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的前沿 领域及发展趋势。 4.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参与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 承担一门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 5. 有明确且较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申请学术学位研究生 招生资格者,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但不包括共 同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 大学直属附属医院,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及以上刊物上公 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3 篇(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的 每篇可折合 2 篇核心期刊;或已授权发明专利 1 项可折合 2 篇 核心期刊;广东药科大学学报发表的各类基金项目论文视为核 心,但仅限于 1 篇);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者,要有较 强的应用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与企业合作的经历。 6. 至少能运用一门外语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外文专业文献, 并能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4 7. 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8. 年龄原则上退休前能完整培养一届学生。对个别接近退 休年龄,退休前无法完成一届研究生的培养,但有主持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且研究生培养经验丰富、培养质量高的 老教师,可适当放宽招生资格年龄限制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在研项目结题前可完成一届研究生的培养。 (二) 业务条件 1. 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 (1)理、工、医药类学科: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厅 (局)级及以上在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国家级在研 项目(排名前 3),且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向科研经费(但不 含团队项目经费,如重点学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专项 经费以及各种配套经费,以财务到账为准,下同)不少于 5 万 元。 (2)经、管、文、法类学科(含社会与管理药学、药物经 济学):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厅(局)级及以上在研项目、 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国家级及以上在研项目(排名前 3),或 近三年有主持纵向项目经验且有主持正式立项的在研横向项目, 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 1.5 万元。 (3)若申请人在 JCR 分区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 布的各学科 SCI 期刊分区表)1 区及以上期刊发表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署名(但不包括共同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必 5 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的学术论文 1 篇或以上,则本人科研经费按上述申请类别各条件的标准减半 计算。同一篇文章只能适用于 1 位申请人。 2.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 (1)工程: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地市级(含)以上在 研项目(含政府项目),或主持正式立项的在研横向项目,且 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 10 万。 (2)药学、中药学、公共卫生、临床医学:近三年以第一 负责人承担地市级(含)以上在研项目(含政府项目),或主 持正式立项的在研横向项目,且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横向科 研经费不少于 3 万元。 (3)护理: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地市级(含)以上在 研项目(含政府项目),或主持正式立项的在研横向项目,且 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 2 万。 (4)管理类: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地市级(含)以上 在研项目(含政府项目),或主持正式立项的在研横向项目, 且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 1.5 万。 (5)近 3 年年均到账经费 3 万元及以上者,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可予以申请专业学位招生资格: ① 近三年对学校教学改革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级教 学名师”及以上称号。 6 ① 近三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省 级二等奖须为第一负责人,省级一等奖为排名前二,国家级为 排名前五)、或评为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 ① 近三年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三)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结合本 学院学科布局和整体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研究生招生资格的 条件。 (四) 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招收各学 位类型研究生 1 人,招生名额的分配以研究生学院当年公布的 《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为准。 (五)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科领域或专业学 位类别(领域)申请招生资格评定/认定,不允许跨学科申请学 术学位或跨类别(领域)申请专业学位招生资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广东药科大学评定研究生招生资格审 查表》)一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如科研项目立项文件、发 表论著、成果证明复印件、财务证明等)一起送交本人所在单 位。 (二) 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 件的材料予以不少于 3 天的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生专 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7 (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评审, 提出评审意见,报研究生学院。 (四) 研究生学院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同时根 据当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分配拟招生指标,提 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招生资格及招生指 标进行审定。通过名单在网上公示 7 天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学院 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可免评直接认定 (一)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珠江 学者。 (二)新调进我校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原单位已具有研 究生导师资格或已取得过研究生招生资格,且有招收、培养研 究生经验者,能提供原单位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证明的可免除 第一年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评定,直接认定。 (三)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 除下一年度相应学位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评定,直接认定(获 奖时间需在统计时间范围内,获奖时间以证书或文件颁发时间 为准): 1.培养的研究生获上年度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 2.连续三年培养的同一学位类型研究生获校级优秀毕业生。 8 3.连续三年培养的同一学位类型研究生获校级优秀硕士学 位论文。 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条件与评定基本条件一致,新调进我 校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单位署名不作要求。凡申 请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者需填写《广东药科大学免评认定研究 生招生资格审核表》,认定程序与评定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资格每年评定(认定)一次,当年有 效。评定(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公示期内,申请人认 为对其本人的申请审核存在不公或者错误的,可向本单位学位 审议机构实名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若对申诉的处理 意见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复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负责公示期内的其他异议调查处 理,有关情况应报研究生院备案。对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等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对其招生 资格的审核,3 年内不接受申请。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不 实审核的,学校将酌情核减相应学科的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教师对学校最后评定或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 内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研究生学院在 接到申诉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原始材料重新审查,报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申诉者本人。 9 第四章 导师考核 第二十条 为强化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改进研 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研究生导师实行定 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导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考 核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原则上定为考核年度的九 月至十月,考核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学院组织,在各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范围:已完整带满一届及以上的所有在职 在岗研究生导师。考核期内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履职达一年以 上的导师原则上不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考核内容包括职业素养、业务水平 (教学方面和科研方面)以及其学生培养质量等方面内容。考 核采取指标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内容见《广 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考核程序 硕士生导师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 连同佐证材料一并送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导师所填考核表内容的真实性, 对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进行评分,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 料报送研究生学院核审。 10 研究生学院对材料进行复审,评定研究生导师的考核结果, 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材料 予以不少于 7 天的网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得分排前 15%的为优秀,考核得分 60 及以上的为合格,考 核得分低于 60 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研究生学院归档。 第二十六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 格: (一)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命题、评卷工作中出 现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等错误的。 (二)学术论文(著作)有违背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 的。 (三)无故不接受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在研究生教育 教学工作中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以及无故拒绝参加考核的。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对所 指导的研究生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等事件负有重要 责任的。 (五)存在师德师风问题,被指导的研究生投诉(查证属 实)达 3 次及以上的。 (六)考核年度内出现所指导的研究生要求转导师(学生 身体原因除外)的情况,累计达 5 人次及以上的。 11 (七)提供不实考核材料,或在资格申报、培养、和学位 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相关学位授权点和学校声誉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导师考核优秀者,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在招生指标上给予 适当的倾斜。 导师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指导研究生,同时正常参与学校 下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评定(认定)。 导师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其下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 (认定);若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二)、(四)、 (五)、(七)、(八)款规定情形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其研 究生招生资格终身,且不允许继续指导研究生,其已指导但尚 未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由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点) 所在二级单位(下简称“二级单位”)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八条 导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研究生学院在公布考 核结果起 15 日内,接受其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在接 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 面通知导师本人。 第五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者,经学校学位 12 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三十条 导师上岗年龄:研究生导师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三 年时一般不再安排招生。特殊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 可适当延长年限。 第三十一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因故离校 (含在职学习、 因公出国等)一个月以上一个学期以内者,应预先告知所在二 级单位及研究生学院,并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安排。离校一个 学期以上一年以内者,应安排专人负责指导研究生并报所在二 级单位和研究生学院备案;离校一年以上或调离本校者,对于 一、二年级的研究生,一般应更换导师;对于三年级的研究生, 导师须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 第三十二条 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 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导师的,按《广东药 科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期间享有导师月津贴。 第三十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职能部门统筹指导 下做好本单位的导师管理工作,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导师 培训与交流,关心导师工作,认真听取导师对研究生教育工作 的意见,妥善解决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13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及直属附属单位的研究生 指导教师。非直属附属单位、教学实践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 基地、科研协作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我校校外导师,其职责、考 核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药学院研 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广药〔2015〕3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药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解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