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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修订稿)(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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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修订稿)(试行) (为脱钩改革和换届工作打好制度基础,按照国家关于 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文件要求,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结合本会实际,对原章程进行修订 形成此稿,经 2019 年 7 月 12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理事会 议和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英文名称是: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缩写:CANGE,是由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 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民办教育行业健康发展,为培养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团结 和组织全国从事民办教育事业的工作者,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理 论与实践研究,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 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 考。 1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党的建设,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 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 为自律的办会原则。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 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 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教育 部直属机关委员会。如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按照上级有关 部门的要求,党建领导机关自动做出相应的调整。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 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 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本会的网址:http://www.canedu.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等,推动行业全面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2 (二)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宣传民办教育办学经 验和成果,宣传民办教育行业形象,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 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各级各类培训工作,推动 学术交流、经验交流,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 高; (四)开展教育业务、政策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教育评估,参与行业资质论证,组织开展各类 教育培训活动; (六)编辑有关民办教育报刊和资料,交流教育信息; (七)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开展促进会员间合作发展的活动; (九)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 动; (十)开展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项目工作,为国家制定相 关法规政策提出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诉求; (十一)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专业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 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 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 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 加入本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 取得明显成绩; (四)关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参与民办教育科学研究、 管理、行业服务或民办教育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 1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单位会员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的民办教育机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个人会员需提供身份证 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3.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退会自由。 4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 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 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5 第四章 第一节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 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 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 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 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1/3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6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 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 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 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 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53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应为本会会员; (二)在会员群体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具有组织会员开展民办教育工作,并为会员提供相 应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 7 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 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 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 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 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 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 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 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8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 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 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 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9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 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 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 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 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 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 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 责人的调整;(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10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 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 举产生,人数为 51 人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 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 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最多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 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 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 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 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11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23 名,秘 书长 1 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 1 至 5 名。由会长、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 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本会秘书长聘任产生,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秉公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 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全国性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 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 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 超过 2 届。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 举程序。 12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 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 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 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 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 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13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 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 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 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 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 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 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 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 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11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2-4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14 本会负责人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 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 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 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 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15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 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 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 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 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 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 “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 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 “代表处”、 “办事处”等字样 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 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16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 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 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 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 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 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 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 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 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 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17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 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 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 18 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 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 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 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 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 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 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 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任命或指定 1-3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 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 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19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 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 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 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 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 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 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 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20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7 月 12 日第二届第三次会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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