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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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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科发基〔2017〕28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 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 号)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 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 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 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 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 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 — 1 — 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的行为。 第五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 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 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 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 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 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 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 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 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 共享工作; (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 规范; —2 —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 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 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 核工作; (2)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 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 (3)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 仪器优化配置。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 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 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 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2)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 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 工作; — 3 — (3)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按照国家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 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 (4)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 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 验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 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 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 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公布 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 —4 — 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 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 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 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 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 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 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报送方式 和流程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 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 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 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 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 — 5 — 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 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 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 则,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 价考核工作,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应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 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 考核要符合《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 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 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 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 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有关部 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 —6 — 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 设备后, 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 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 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 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 予以约束。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 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 单位内部调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 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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