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左旗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预案编号:TZQZF-06-2023 版本号/修订状态:B/02 土默特左旗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 年 6 月 21 日 实施日期 2023 年 6 月 21 日 批 准 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 旗的实际,修编了《土默特左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旗 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生效。 旗属各科局、各二级单位要做好预案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按照本 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同时各乡镇、行业应结合 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21 日 目 录 1.总则………………………………………………………………1 1.1 适 用 范 围…………………………………………………1 1.2 工 作 原 则…………………………………………………1 1.3 事 件 分 类 分 级……………………………………………3 1 . 3 . 1 突 发 事 件 分 类 … … … … … … … … … … … … … … 3 1.3.2 突 发 事 件 分 级………………………………………4 1.4 响 应 分 级 与 分 级 应 对……………………………………4 1 . 4 . 1 响 应 分 级 … … … … … … … … … … … … … … … 4 1 . 4 . 2 分 级 应 对 … … … … … … … … … … … … … … … … 5 1 . 5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 … … … … … … … … … … … … … … … … 5 1 . 5 . 1 案 … … …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急 预 … 1.5.2 … … … … … … 6 基 层 组 织 和 单 位 应 急 预 案………………………7 1 . 5 . 3 件 … … … 2 应 急 预 案 支 撑 性 文 … … 组 … 织 … … … 指 … … 挥 7 体 系……………………………………………………8 2 . 1 旗 级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 … … … … … … … … … … … … … 8 2 . 1 . 1 领 导 机 制 … … … … … … … … … … … … … … … … … 8 2 . 1 . 2 部 … … 2 … . 旗 级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 1 … . 3 … … … … 工 作 … … 8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9 2.1.4 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9 2.2 10 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1 1 3 运 行 机 制 ……………………………………………………………1 2 3.1 风险防控………………………………………………… 1 2 3.2 监测与预警……………………………………………… 1 3 3.2.1 1 3 3.2.2 1 预警……………………………………………… 4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1 7 3.3.1 1 信息报告………………………………………… 7 3.3.2 1 先期处置………………………………………… 9 3.3.3 1 监测……………………………………………… 指挥协调………………………………………… 9 3.3.4 处置措施………………………………………… 2 1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 6 3.3.6 紧急状态………………………………………… 2 7 3.3.7 应急结束………………………………………… 2 7 3.4 恢复与重建……………………………………………… 2 8 3.4.1 善后处置………………………………………… 2 8 3.4.2 恢复重建………………………………………… 2 8 3.4.3 调查与评估……………………………………… 2 9 4 准 备 与 支 持 …………………………………………………………30 4.1 3 队伍保障………………………………………………… 0 4.2 财力支持………………………………………………… 3 1 4.3 物资保障………………………………………………… 3 2 4.4 科技支撑………………………………………………… 3 2 5 预 案 管 理 ……………………………………………………………35 5.1 3 5 5.2 3 预案审批与衔接………………………………………… 5 5.3 3 预案演练………………………………………………… 6 5.4 3 预案评估与修订………………………………………… 7 5.5 3 宣传与培训……………………………………………… 8 5.6 3 预案编制………………………………………………… 责任与奖惩……………………………………………… 9 6 附则…………………………………………………………… 40 7 附件…………………………………………………………… 41 7.1 4 旗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 1 1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 局性系统性风险,健全完善我旗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 和规范我旗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 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 合我旗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 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指导全旗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 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 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 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公众 — 1 — 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 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 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领域)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 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 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 整体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坚持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 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 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 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互 联互通,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配合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队伍,建强建优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社会应急力量,提 升应急救援效能,强化急难险重任务的处理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 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 — 2 — 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 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强救援、救助技术装备和能力建设。 (6)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各级各类应急 预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广泛深入 宣传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应急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 自救互救能力。 1.3 1.3.1 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 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 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 — 3 — 群体性事件,能源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 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类突发事件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 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旗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予以明确。 1.4 1.4.1 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响应分级 旗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 级、Ⅲ级、Ⅳ级。原则上,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旗委、旗政府 决定,由旗委、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 调;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旗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由旗委、 旗政府分管领导指导协调。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 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旗级相应级 别应急响应。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级层面 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各乡镇、区域服务中心、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 镇、中心、开发区)响应等级可参照旗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 4 — 1.4.2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 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旗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中心、开 发区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 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响应级别。对于事 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 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 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置指挥权限、启动响应程序在旗级专项应 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由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对突 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当超出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的应对 能力时由旗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必要时,按程序提请自治 区、市政府协助或负责应对;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旗政府 负责应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乡镇、中心、 开发区负责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由旗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响应支 援,具体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旗应急管理局、旗卫健委、 旗公安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协调 乡镇、中心、开发区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及其相关部门的各 — 5 — 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 件行动方案。 1.5.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旗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旗级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 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旗级人民政 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 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 职责的工作方案。旗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详见 附件 7.1。 (3)部门应急预案是指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 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根据应急工作 需要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 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 离等内容。 各乡镇、中心、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 — 6 — 1.5.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制定。中央驻旗大型企业集团、地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应急预 案体系。 1.5.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 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 针对性、操作性。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 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工 作指南。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 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 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 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 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 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 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 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 7 — 2 2.1 2.1.1 组织指挥体系 旗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领导机制 在旗委统一领导下,旗政府是本旗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的行政领导机关。旗政府在旗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 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新类型或混合型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无法明确旗级专 项应急指挥部时,由旗政府指定某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 或旗政府成立新的决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处置。 2.1.2 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按照与自治区、市“上下基本对 应”的原则,设立若干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全旗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旗政府可视情况调整旗 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专 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旗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 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牵头 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有关决定事 — 8 — 项,指导和协助各乡镇、中心、开发区、旗级各部门做好相关行 业领域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 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1.3 工作机构 旗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 应急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 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 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等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1)现场指挥部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 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 发地设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 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 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现场 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 力量和资源,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 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副总指挥—工作组” 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总指挥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 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总指挥, — 9 — 其中应指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总指 挥,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 置方案。各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 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成立现场指 挥部,旗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接管现场指挥部,接管后总指 挥由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视情可 由旗政府指定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等组成, 具体由旗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 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可 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 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 急资源。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 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相邻的乡镇、中心、开发区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 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 10 — 2.3 专家组 旗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突发 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 时可以吸收专家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 11 — 3 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 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及旗级各部门要健全风险防范 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 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 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 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系统及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 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 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 施建议报旗人民政府,抄送旗应急管理局。 (2)各乡镇、中心、开发区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 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旗级各部门要及时发现和 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重大危 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治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 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 — 12 — 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 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级有关部门、 驻旗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旗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 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繁忙 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 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 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旗级相关 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在制定国土空间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 素,树立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 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 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 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 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5)中央及自治区属驻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属地管 理原则,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 险防控各项工作。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 13 —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 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对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 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 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 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 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 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 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社会安 全事件的监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旗级各部门应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 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 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 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 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 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预警级别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 — 14 — 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自治区、 市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各乡镇、中心、开发区要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 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 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级各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预 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旗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和可能受 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 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 分析评估结果。 (3)传播预警信息。旗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 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 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应用 北斗卫星、短信群发、应急广播等技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 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敬老院、幼儿园、监管 场所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 通知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播。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 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 收结果。 (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中心、开发 — 15 — 区及旗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预警 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 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 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 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 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 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 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 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 — 16 — 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 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⑩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 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解除预警措施。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 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完善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各乡镇、中心、开发 区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 员、气象信息员、综治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 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 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 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健全完善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全旗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遵循“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的 原则,各乡镇、中心、开发区、旗级各部门、企业、基层组织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 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 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开 — 17 — 发区报告信息。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 要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向旗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突发事 件信息还应当同时抄送旗应急管理局,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同 时抄送旗卫健委,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要同时抄送旗公安局。有 关部门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 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3)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及旗级各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 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旗政府及有关部 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由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及 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 演化成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自治区、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构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 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 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 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 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 — 18 — 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 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开发区、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 事发地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 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 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 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当地乡 镇、中心、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本地社会安全事件,当 地乡镇、中心、开发区要迅速派出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 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 提下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属地 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中心、开发区调动民兵等应急队伍,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 政府报告。 3.3.3 指挥协调 组织指挥。旗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 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发地乡 — 19 — 镇、中心、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 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应首先启 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旗指挥机构设立运行后, 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指挥机构按照旗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 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超出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旗人民政府可向市人民政府请 示支援。 现场指挥。根据实际需要,旗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事发 地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旗级现场指挥部,并报告先期应急处置 的有关情况后,在旗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 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 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 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 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 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驻旗部队、武警、消防救 援大队和专业应急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 — 20 — 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 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 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 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根据需求,组织协调驻旗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民 兵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事发地乡镇、中心、 开发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 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 受威胁人员。 (2)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 落实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和每日通报等有 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有关 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3)加强受影响区域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必要 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 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4)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 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 — 21 — 喝、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5)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 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 赠款物。 (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借机盗窃、 抢劫、哄抢物资、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 区社会稳定。 (7)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心理援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 处置工作及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 大灾之后无大疫。 (8)组织抢险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广播 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物资运输畅通。 (9)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 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与监测预警。 (10)灾情稳定后,按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事故灾难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 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核实事故具体位置,核查人员并核准人员伤亡、失踪、 被困情况,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掌握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 — 22 — 毁以及环境污染情况,了解周围环境和重大危险源分布、周边建 筑、居民、地形、水源、电源、火源等情况,分析事故造成的影 响范围。 (2)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现场各类危险源,减轻 或消除各种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3)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现场警戒区域、 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保 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 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4)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 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 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5)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 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 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 证社会稳定。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 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 境敏感目标,减轻生态环境影响;开展事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物。 (7)统筹协调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 — 23 — 的需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3.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 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旗级以上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2)依法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 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 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疫情控制措施。 (3)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 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 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运输、 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 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 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乡镇、中心、开发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旗卫健 委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 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 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6)组织发改、工信、市场等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 — 24 — 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 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组织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 调查,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8)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中心、开发区应根据 其他乡镇、中心、开发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 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做好事件波及预防工作。 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 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 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 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 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 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 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在党政机关、广 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 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 25 —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 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 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 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 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旗级牵头协调部门, 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乡镇、中心、开发区编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 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 则,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 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 时部署、同步行动。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旗人民政府或应急指 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 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 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权威信息通过官方媒体统一发 布。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 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6 —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旗人民政府设立的组 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旗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 旗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 会、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 微信、抖音等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 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闻媒体和新 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 速澄清谣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 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批 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 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 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 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旗或部分乡镇、中心、开发 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 — 27 — 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 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 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 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 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 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 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 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 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 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 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及个人 损失的理赔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 成救助合力。 3.4.2 恢复重建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指导,市、旗、乡镇作为主体、 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 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 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 — 28 — 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中心、 开发区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运 输、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等公共设施, 并及时向旗政府报告。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公安局、旗交通 运输局、旗工信局、生态环境土左旗分局、旗住建局、旗水务局 等部门应及时指导协调支援事发地乡镇、中心、开发区,尽快恢 复社会秩序。 (2)旗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中心、开 发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乡镇、中心、开 发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3)需要市、自治区、国家援助的,由旗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按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3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乡镇、中心、开发区应当按规定及 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 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旗政府报告。 (2)旗级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 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旗政府报告,抄送旗应急管理局。旗政府将 组织对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 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 29 — 4 准备与支持 4.1 队伍保障 (1)旗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各乡镇、 中心、开发区及旗级各部门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在 旗政府的统筹下,旗应急管理局、旗委宣传部(旗委网信办)、 旗公安局、旗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土左旗分局、旗交通运输局、 旗水务局、旗住建局、旗农牧局、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旗卫健委、 旗林草局、旗融媒体中心、旗红十字会等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 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驻旗部队和武警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建 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 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乡镇、 中心、开发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 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 中心、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 — 30 — 应急队伍健康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 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加强各领域应急队伍间的协同合作,推进应急设备、 设施及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应急救援 联动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应急 处置效率。 (7)加强我旗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 合作。 4.2 财力支持 (1)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旗本级 财政预算。旗财政局、旗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 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乡 镇、中心、开发区,旗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 及乡镇、中心、开发区的申请,旗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必 要时,由旗政府请求自治区、市政府支持。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 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 — 31 — 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 全责任险等。 4.3 物资保障 (1)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卫健委、 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公安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林草局、旗农牧 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本行业、本 领域专业应急队伍需要,开展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规划与建设。按 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分区 域布局的原则, 以及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峰值需求预测, 统筹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储备、家庭储备, 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方式和动态补充更新机制,提升储 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 得快、用得上;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 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对应急救援物 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旗交管大队要统筹各类 应急车辆通行管理,保障优先免费通行,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2)旗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 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 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1)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 — 32 — 计算、人工智能等,配合推进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立体 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宽 带无线指挥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应急广播体系等建设,提升监 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2)建立健全全旗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旗应急管理局要充 分利用现有智慧土左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 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 立旗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 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 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开发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 与旗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 确定相关场所作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 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 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 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 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旗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 政策支持。 — 33 — (3)突发事件发生后,旗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 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 急避难场所避难。旗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 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应急 避难场所的日常运行维护情况。 4.6 治安保障 旗公安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建立突发事件治安快速响 应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障, 执行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同 时加强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的警卫。 4.7 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健委会同生态环境土左旗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 局、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救 援保障体系,组织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应 急人员技能培训。 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动 员志愿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执行伤员救治和防疫措施。水务、生态 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饮水、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 — 34 —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 件的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旗 应急管理局备案。 (2)总体应急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代表旗政府组织编修;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修,相 关部门参与;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 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 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 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 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 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 — 35 — 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旗应急管理局综合 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 及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旗人 民政府名义印发。 旗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商请旗应急管理局协调衔接同意 后,报请旗政府批准,必要时经旗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 以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各乡镇、中心、开发区制定的应急预 案应上报相应旗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旗应急管理局。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抄送上级相应部门,并报旗应急管理局备案。涉及其他单位职责 的,应当征求应急管理等相关单位意见,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印发。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中央及自治区属驻旗企业应急预案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 案,并抄送旗应急管理局。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 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 — 36 — 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各乡镇、中心、开发区、旗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 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 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 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旗应急管理局负责预 案演练的指导。 (3)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旗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各乡镇、中心、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经常 开展应急演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 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 案修订提供依据。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 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 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 37 — ④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 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 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 照本预案“5.2 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仅涉及其 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乡镇、中心、开发区、旗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要求或建议。 5.5 宣传与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培育应急文化。旗应 急管理局、旗委宣传部、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旗融媒体中心、旗 工信和科技局、旗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图书、报刊、音 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 急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 众的忧患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 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 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 — 38 — 管部门指导下,对学生、幼儿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幼 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 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 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 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 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 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乡镇、中心、开发区、 旗级各部门的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旗、乡镇、开发区政府要求,或者主动参加 应急救援工作并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 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 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 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9 — 6 附 则 (1)本预案所涉及的乡镇、中心、开发区、旗级各部门, 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 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旗应急管理局要加强 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 组织评估,向旗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40 — 7 附 件 7.1 旗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应急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1 土左旗地震应急预案 旗应急管理局 2 土左旗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旗应急管理局 3 土左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旗应急管理局 4 土左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旗应急管理局 5 土左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旗应急管理局 6 土左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旗应急管理局 7 土左旗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旗应急管理局 8 土左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旗自然资源局 9 土左旗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供电分局 10 土左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旗气象局 11 土左旗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旗交管大队 12 土左旗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旗公安局 13 土左旗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政府办 14 土左旗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旗消防救援大队 — 41 — 序号 应急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15 土左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土左旗分局 16 土左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土左旗分局 17 土左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旗卫健委 18 土左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旗农牧局 19 土左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 土左旗粮食应急预案 旗农牧局 旗金融服务中心 21 土左旗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银行土左旗支行 22 土左旗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旗工信和科技局 23 土左旗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旗委宣传部 (旗委网信办) 24 土左旗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旗住建局 25 土左旗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交通运输局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旗专项应 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