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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关于开展参加首届安徽省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选拔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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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关于开展参加首届安徽省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选拔工作的 通 知 为深化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 知识、理论和法律方法论的水平,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举办首 届安徽省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的通知》(皖教秘高〔2015〕159 号),经人文学院研究,决定开展相关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选拔工作领导组: 组 长:宣 刚 成 员:人文学院党政领导、法学专业教师、法学专业辅导 员 秘书:李月月、高晓宁 其中宣刚负责学生的选拔和培训工作;专业教师根据赛题内 容和比赛需要给予相应专业指导和配合;辅导员负责组织、宣传 和动员等工作。 二、选拔对象和要求 考虑到比赛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选拔对象为法学专业 2012 级、2013 级、2014 级在校本科生,拟选拔产生 6-10 名学生,代 表我校参加省级赛事。 选拔条件和要求: 1.专业课学习成绩良好; 2.逻辑思维清晰; 3.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选拔时间和方式 1.学生在 2016 年 1 月 4 日前在班主任处报名。 2.1 月 6 日下午 2 点进行选拔口头答辩。口头答辩由老师对 赛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问,学生依据查找相关法条或法理当场 回答,时间约 10 分钟。 四、其他事项 不明之处,请咨询宣刚老师,电话:13865839129. 附件:人文学院 2016 年模拟法庭比赛模拟刑事诉讼再审案 件材料(可登陆人文学院网页“下载中心”下载) 人文学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人文学院 2016 年模拟法庭比赛模拟刑事诉讼再审案件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 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 2. 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本案再审申诉人和公诉人角度 撰写本案再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回答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提问; 3.本案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 4. 双方对于本案追诉时效、管辖权和再审程序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5. 本案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属于再审合议庭审理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材料目录 1.刑事案件再审申诉状 2.江北省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3.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 4 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 刑事案件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苗世明,男,1958 年 7 月 2 日出生,大学本科,原为江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 兼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现无业,住江北省深山县城人民医院 大街 25 号,电话 13800000001。 再审辩护人:XXX,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信息略)。 再审事由:申请人苗世明对江北省深山县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作出的(2008)深 初字第 77 号判决和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 月 9 日作出的(2009)南刑二终 字第 6 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 撤销江北省深山县人民法院(2008)深初字第 77 号判决书和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 民法院(2009)南刑二终字第 6 号裁定书; 2. 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依法对申请人作出无罪判决; 3. 对申请人因上述错误判决造成的监禁和相应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苗世明原为江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由于申 请人是当地知名医生,又是苗家镇人,所以苗家镇防保所盛情邀请他担任该所名誉所长和首 席医师。申请人曾反复推脱,后在镇政府领导和老乡的坚持下,于 2005 年接受了这一邀请, 但除了听取一些汇报和为防保所提供一些医疗技术方面的建议外,并没有参加该防保所的日 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在 2008 年 4 月 16 日,当申请人回苗家镇看望父母时,路遇苗家镇防保所所长钱运昌。钱运 昌一定要申请人到镇上茶馆坐坐,并向其“汇报工作”。申请人碍于情面,只好勉为其难, 随钱运昌到一个茶馆坐下来。在喝茶时,钱运昌说当地中小学校很多学生都没有接种过甲肝 疫苗,而且镇中学及好几个小学都有大量寄宿的学生,因此打算买一批甲肝灭活疫苗给中小 学校学生进行接种,预防甲肝流行;同时还可以解决防保所经费紧张的问题。由于前些年在 当地学生中曾不断出现甲肝病例,尤其在住宿学生中时有发生,形成公共卫生风险,因此申 请人认为:从卫生防疫角度讲应当及时对学生接种甲肝疫苗,这实属必要的防疫措施。商谈 了大约半个多小时有关实施程序后,申请人就告辞回家看望父母。 随后,钱运昌派人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赴浙江省采购了 4000 份甲肝灭活疫苗,并于 5 月 20 日开始在镇中学和小学开展甲肝疫苗接种。虽然在接种前一天,钱运昌给申请人打了电话, 告诉他有关甲肝疫苗接种的安排,并请他亲临指导。但申请人因为有急重病人抢救,一直在 县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没有参与当天在苗家镇甲肝疫苗的接种活动。只是在第二天下午, 他才得知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有二十多个学生住院。但根据其多年经验 判断,这些反应也属于疫苗接种后常见的现象;况且县疾控中心的专家已经前往该镇进行处 理,所得出的结论是“群体性癔症”(即群体心因性反应)。因此此事并没有引起他的重视。 但是在随后第三天,有更多学生出现反应,住院学生一度达到一百多人。他听说县政府高度 重视,已经请了南岳市疾控中心的专家前去会诊,并得出“是由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过敏反 应”的结论。因此他也没有进一步对此事给予更多关注。该日,省里报纸首次对接种疫苗学 生的异常反应进行了报道。随后,各地媒体高度关注这一事件,使其成为新闻热点,指责防 保所、当地政府和疫苗生产厂商的舆论一浪高过一浪。同时,越来越多的学生出现不良反应, 而且有一位小学二年级的女生出现高烧和腹泻,导致死亡。县政府与死亡女生的父母达成赔 偿 10 万元的协议,并为所有因疫苗不良反应住院的学生进行免费治疗。在 5 月 26 日,新东 社记者在全国性媒体上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众多媒体聚集南岳市和苗家镇,形成了铺天盖地 的舆论压力,苗家镇防保所及相关人员成为众矢之的。住院治疗的学生一度高达三百多人。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于 5 月 27 日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经审判后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同案还有苗家镇防保所所长钱运昌和防保所办公室主任兼采购苗同明被以同样 罪名分别被判处二年半有期徒刑和二年有期徒刑。申请人在出狱后才了解到,在全国性媒体 报道后,有高层领导作出了“人命关天”的指示,要求尽快处理此事件。 申请人对于一审和二审判决一直不服,认为: 1.申请人并非苗家镇防保所的正式工作人员,虽然偶而不定期地领取该所提供的咨询费 和车马费,但并非工资,而是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报酬,因此不能对此次疫苗不良反应事件 负责,更够不成所谓“滥用职权罪”。 2.本案中苗家镇防保所决定购买甲肝灭活疫苗并非为经济利益所驱动,而是因为国家划 拨的免费甲肝减毒活疫苗缺货,也没有拨发给深山县,如果不及时接种就会因学生进入期末 复习考试和升学考试阶段而错过疫苗接种,形成潜在公共卫生风险。况且申请人在此次事件 中并没有参与疫苗的购买和使用,更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根本没有什么“滥用职 权”。 3. 申请人并没有参与本次甲肝疫苗接种的决策和安排工作,虽然苗家镇防保所所长向 其进行“汇报”,但那只不过是一种情况通报,而非参与决策。退一万步讲,即便申请人参 与了组织,也只能表明此次甲肝疫苗接种活动的组织是严谨负责的,而非相反。 4.一审和二审判决没有查明事实真相,而是错误地迫于当时的舆论压力,置深山县和南 岳市疾控中心专家对此次甲肝疫苗不良反应的科学结论(群体性心因性反应)于不顾,作出 申请人有罪的判决。当时卫生部的专家对此次疫苗不良反应的结论也是“群体性心因性反 应”。这就进一步说明此次事件中的所谓“不良反应”属于接种疫苗后的正常反应,根本不 存在作出有罪判决的任何事实根据,也不存在接种活动与所谓严重社会影响之间有任何必然 的因果关系。 5. 在此次事件中,实际上没有任何真正属于因甲肝疫苗不良反应而出现严重健康问题 或严重后果病例。此事件中死亡的女生其实是死于偶合症,即“重症感染导致呼吸衰竭”。 这一结论虽然在当时医院的诊断中就已经十分清楚地给予确诊,但由于社会舆论压力,该结 论并没有被披露,也没有被法院注意到。申请人也只是在出狱后才了解到这一事实。 6. 其实在接种甲肝疫苗时,现场医生如果及时正确地作出有效处置,如让当场出现气 闷、头晕的那位女同学喝糖水并静卧,而不是给她注射加重病症的肾上腺素,就不会产生对 其他学生形成接种造成身体不适的心里暗示,更不会导致群体性的学生不良反应。但是申请 人当时因忙于处理急重病人,并不在该镇现场,因此虽然是该防保所的首席医师,但确实对 于现场出现的情况无法做出处置;即便是作为首席医师而具有技术保障方面的责任,但也根 本不构成犯罪。 7.由于此次错误的有罪判决,导致申请人丧失了两年的人身自由,失去了工作,身心受 到极大打击,经济上失去了生活来源,故应当得到国家赔偿,由原审法院支付赔偿金 60 万 元。 请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根据事实,严格依 法,推翻江北省深山县人民法院(2008)深初字第 77 号判决和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 南刑二终字第 6 号裁定书,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苗世明 2014 年 5 月 15 日 附件: 一. 江北省深山县人民法院(2008)深初字第 77 号判决书 二. 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刑二终字第 6 号裁定书 附件一: 江北省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深刑初字第 77 号 公诉机关:江北省深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世明,男,1958 年 7 月 2 日出生,大学本科,汉族,江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 长兼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住江北省深山县城人民医院大街 25 号, 因本案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被拘留,2008 年 6 月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北省深 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 XX,江北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情况略)。 被告人:钱运昌,男,江北省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所长,(略)。 辩护人:张 XX,(略) 被告人:苗同明,男,江北省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办公室主任兼采购,(略)。 辩护人:蔡 XX,(略) 江北省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08)6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世明犯滥用职权罪, 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 XX、陈 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世明及其 辩护人李 XX、被告人钱运昌及其辩护人张 XX、被告人苗同明及其辩护人蔡 XX 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略) 被告人苗世明对上述指控提出异议,不承认其行为构成上述犯罪。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如下:(略) (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略)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苗世明于 2005 年担任江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苗家镇防保所 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领取该所报酬,并在该所承担防疫保健方面的技术咨询和业务保障责 任。该被告人于 2008 年 4 月 16 日与苗家镇防保所所长钱运昌共同商定购买一批甲肝灭活疫 苗给本镇中小学校学生进行注射,同时还决定不等待国家拨发的甲肝减毒活疫苗,而从批发 商处购买甲肝灭活疫苗,以便从中收取费用,给所里创收。随后被告人钱运昌派被告人苗同 明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赴浙江省采购甲肝灭活疫苗。 从不具药品批发资格的批发商金 XX(另 案处理)处购买了 4000 份甲肝灭活疫苗。在收到疫苗后,被告人钱运昌通过电话向被告人 苗世明汇报了有关疫苗购买和下一步的安排, 也告诉他将收取疫苗成本费和接种手续费。 随后,被告人钱运昌与当地有关学校进行联系,定于 5 月 20 日开始在镇中学和小学开展有 组织的甲肝疫苗接种。其后一共给 2255 名学生进行了接种。接种疫苗当天,有数位学生出 现不良反应,其中一位女生出现较严重的气闷、头晕症状。而现场进行接种的四位医生除被 告人苗同明外,都是从各村临时找来的村医。他们不仅没有对这些现象给予足够重视,反而 仍然继续接种。当天晚上和第二天,有二十多个学生因严重不良反应住院。到第三天,有更 多学生出现反应,住院学生达到一百多人。随着事件的发展,有一位接种该疫苗的学生死亡, 有三百多位学生住院治疗,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本案中,上述被告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妥善运输、保管和使用疫苗,而是出现很多违反规定的现象。经查证 认定,苗家镇防保所用来运输该批甲肝疫苗的车辆有设备问题,无法达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 规定的低温标准;该所储存疫苗的冰箱由于空间有限,被告人钱运昌和被告人苗同明让工作 人员分批把疫苗轮流放入冰箱保存;在接种时,现场医生先把疫苗发给准备接种的学生用手 拿着,排队接种,以至有些学生手里拿着疫苗达一小时之久,足以造成疫苗质量下降。 上述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此次疫苗接种造成了一名学生死亡和三百多名学生住 院治疗的严重后果,卫生部专家组已将此事件定性为一起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 性心因反应,这就充分证明了苗世明、钱运昌和苗同明三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 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 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 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 指控被告人苗世明、钱运昌和苗同明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 别对被告人苗世明、钱运昌和苗同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苗世明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钱运昌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略); 三.被告人苗同明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北省北方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2008 年 11 月 21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附件二: 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9)南刑二终字第 6 号 原审公诉机关:江北省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世明,男,1958 年 7 月 2 日出生,大学本科,汉族,江北省深 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住江北省深山县城人民医 院大街 25 号,因本案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被拘留,2008 年 6 月 12 日被逮捕,现羁 押于江北省深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 XX,江北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情况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运昌,男,江北省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所长,(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同明,男,江北省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办公室主任兼采购, (略)。 (本案审理经过,略)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虽然上诉人苗世明 主要职务为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 但其确实又担任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的职务, 并在该所领取报酬,参与该所的工作,尤其是防疫保健等卫生医疗业务工作,对该所的主要 业务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作为首席医师,他非常清楚苗家镇防保所的设备条件和状 况,了解该所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尽管如此,他仍然同意进行此次疫苗接种活动,这就 明确证明了他在本案中事先参与了甲肝疫苗接种的决定和安排工作;当本案第二上诉人钱运 昌向他清楚地说明,“因为甲肝灭活疫苗是国外产品,质量更好,而且价格高,可以收费” 的时候,他明知国家确定的一类疫苗是免费的,仍然同意违规收取费用,因此负有滥用职权 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职责,上诉人应当对本案中发生的人员死亡、近三百人住院治 疗和严重社会恐慌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其他上诉人的部分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上述三位上诉人分别裁 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苗世明的上诉请求,维持深山县人民法院(2008)深初字第 77 号一审刑事 判决书对上诉人苗世明作出的处以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钱运昌的上诉请求(略) 三.驳回上诉人苗同明的上诉请求(略)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09 年 1 月 9 日 (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印) 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再审决定书 (2014)南刑监字第 3 号 原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苗世明滥用职权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1 月 9 日作出南 刑二终字第 6 号刑事终审裁定书,认定被告人苗世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 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原二审上诉人苗世明对上述判决一直不服,认为他并非涉案苗家镇防保所工作人员, 事发时也不在现场,且该事件并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社会影响也并非由接种甲肝疫苗所 引起,因此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基于上述理由,原二审上诉人苗世明向本院 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苗世明提出的涉案受害人死亡原因与接种疫苗无关的新证据 以及对原判决中因果关系的质疑,符合提起再审的事由。据此,经本院院长将此案提交本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 下: 1.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本决定书正本送原二审上诉人、南岳市人民检察院。 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8 月 29 日 ( 院印)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附件二: 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9)南刑二终字第 6 号 原审公诉机关:江北省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世明,男,1958 年 7 月 2 日出生,大学本科,汉族,江北省深 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住江北省深山县城人民医 院大街 25 号,因本案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被拘留,2008 年 6 月 12 日被逮捕,现羁 押于江北省深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 XX,江北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情况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运昌,男,江北省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所长,(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同明,男,江北省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办公室主任兼采购, (略)。 (本案审理经过,略)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虽然上诉人苗世明 主要职务为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 但其确实又担任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的职务, 并在该所领取报酬,参与该所的工作,尤其是防疫保健等卫生医疗业务工作,对该所的主要 业务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作为首席医师,他非常清楚苗家镇防保所的设备条件和状 况,了解该所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尽管如此,他仍然同意进行此次疫苗接种活动,这就 明确证明了他在本案中事先参与了甲肝疫苗接种的决定和安排工作;当本案第二上诉人钱运 昌向他清楚地说明,“因为甲肝灭活疫苗是国外产品,质量更好,而且价格高,可以收费” 的时候,他明知国家确定的一类疫苗是免费的,仍然同意违规收取费用,因此负有滥用职权 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职责,上诉人应当对本案中发生的人员死亡、近三百人住院治 疗和严重社会恐慌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其他上诉人的部分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上述三位上诉人分别裁 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苗世明的上诉请求,维持深山县人民法院(2008)深初字第 77 号一审刑事 判决书对上诉人苗世明作出的处以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钱运昌的上诉请求(略) 三.驳回上诉人苗同明的上诉请求(略)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09 年 1 月 9 日 (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印) 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再审决定书 (2014)南刑监字第 3 号 原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苗世明滥用职权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1 月 9 日作出南 刑二终字第 6 号刑事终审裁定书,认定被告人苗世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 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原二审上诉人苗世明对上述判决一直不服,认为他并非涉案苗家镇防保所工作人员, 事发时也不在现场,且该事件并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社会影响也并非由接种甲肝疫苗所 引起,因此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基于上述理由,原二审上诉人苗世明向本院 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苗世明提出的涉案受害人死亡原因与接种疫苗无关的新证据 以及对原判决中因果关系的质疑,符合提起再审的事由。据此,经本院院长将此案提交本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 下: 1.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本决定书正本送原二审上诉人、南岳市人民检察院。 江北省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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