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必读.docx
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必读 1.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验证进入考场。 2.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将有通讯、计算、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及手表存放到规 定地方,考点将在考生进场(或出场)时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 3.进场时间:上午 8:30、下午 14:00;开考后,迟到 15 分钟(含)以上者不得入场 (特别提醒:《大学英语》考试停止进场时间为 8:45,在此时间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4.准确填写考生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字迹清晰工整。答题卷的缺考标记由监考 老师填写,切莫误涂,考生禁填。 5.必备文具:2B 铅笔用于填涂答题卡,0.5mm 黑色签字笔用于书写答卷。 6.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作答。如更正范围超出答题区,应先按答题区大 小准备 A4 纸,将答案答在 A4 纸上,考试结束时将 A4 纸粘贴在对应的答题区内。严禁在答 题卷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7.作图时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 0.5 毫米黑色签字笔描绘清楚。 8.考生参加听力考试时,不得使用辅助工具(如遇使用助听器必须向考点申报),考 生即时选涂答案;听力考试首选室内播音方式进行,调频调幅收听为备选方式。 9.严禁考生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监考员和考生上厕所,特殊情况除外。若考生急需如厕,必 须接受流动监考员的监视,否则不得入厕;若监考员急需如厕,必须由流动监考员接任本考 场的监考。 11. 考试作弊入刑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5 年 8 月 29 日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涉及考试作弊入刑的内容为第 二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