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docx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甲方与乙方 办理结算账户、交易单元、银行账户业务及信息申报、查询业务的网 上业务平台。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在平台上的业务操作,保证结算业务 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作、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向乙方申领平台登陆数字证书, 该证书为甲方登陆平台的唯一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在平台上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甲方正式有 效的业务行为。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使用平台传输、产生的数据电文均视 为双方正式有效的意思表示,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一)按规定通过平台进行指定业务的办理; (二)按规定通过平台进行业务信息查询; (三)依法使用乙方通过平台提供的数据电文。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乙方的各项业务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或危 害平台安全运行的操作; (二)保证自身通过平台提交的数据电文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三)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 (四)发现数字证书遗失或被非法使用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平台上开展的业务范围及其相关办理 流程; (二)在甲方违反第四条所述义务时,有权单方限制或停止其 使用平台的权限; (三)因系统维护、升级、改造而暂停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业务申请,及时办理结算账户、交易单元、 银行账户业务,信息申报、查询业务及其他规定的服务; (二)在平台不能正常运作时,为保证甲方业务顺利完成,采 用其他替代方式提供服务; (三)根据业务需要对平台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 第七条凡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在平台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视为甲 方的行为,其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因违反第四条所述义务而对自身、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八条甲方发现数字证书遗失或被非法使用时,应通过电话或 书面材料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并申请做冻结或注销处理。 乙方对甲方关于冻结或注销数字证书的申请核实通过后,乙方 应及时对数字证书做相应处理;甲方申请对通过该数字证书所提交的 未完成业务做暂停或撤销处理的,乙方应及时做相应处理。 第九条甲乙双方对通过平台获取的对方的电子数据等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相关信息已公之于众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因意外事故、技术故障导致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由此造 成甲方损失的,在乙方无过错且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乙方 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 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协议是乙方与甲方所签署的各种结算服务协议的补 充协议。本协议条款内容与相关结算服务协议出现冲突时,涉及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业务的,以本协议为准。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 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