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do.doc
曲政办发〔2021〕5 号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阜市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 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市政府有关部门: 《曲阜市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2 日 —1— 曲阜市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出让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决策,深 入开展“重点工作攻坚年”,切实提高工业项目质量和水平,助推 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在 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本意见适用于 2021 年曲阜市使用新增用地指标或新上工业项目。 一、目标要求 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产业投资项目带着准入产业、固定资 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 建设标准(含装配式建设条件)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工 业用地,即“标准地”出让。企业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一 窗办理”同步取得施工许可,实现“拿地即开工”。项目建成投产 后按照法定条件和使用标准进行验收。 开发区(园区)、高铁新区、镇街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范围内, 符合“两规”的新增工业用地 (含新型工业用地),2020 年已开 始试行“标准地”供应模式,且已完成 30%以上实行“标准地”出 让任务;2021 年自本实施意见出台以后凡是新增工业项目一律 推行工业“标准地”出让,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 2021 年自本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已签约的工业项目涉及分期 —2— 供地的,已供应的部分不再执行“标准地”政策;本实施意见出 台后未供应的部分一律施行工业“标准地”出让。本实施意见出台 以后,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可以执行“一 事一议”,经集体决策制定针对性的供地方案,原则上可以不纳 入“标准地”出让考核。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配置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 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 清廉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亩产效益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单位用地税 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 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 广“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优质项目 落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拿地即开工”服务模式。 (四)坚持过程全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 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 “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运行模式 (一)开展区域评价。开发区 (园区)、高铁新区、镇街 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范围内,实施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 —3— 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雷击风险评估及环境评价等事项的区域评 价工作。市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完成区域总体评价,根据评价 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 (二)设定出让标准和监管责任分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山东省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 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制定出让标准。包括:准入产业、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 境标准、建设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应 根据控制性指标明确“标准地”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 市发改局指导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核准、产业准入条件。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根据区域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单位能耗等标准实施行政许可。 市城乡规划中心负责确定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出具具体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市文物局负责在土地供应前提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意见,实施文物保护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 批后监管、不动产分阶段登记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产值等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确 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等标准,出具具体地块相关用地 条件;实施标准地项目亩均效益监管。 —4—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环境标准,出具具体地块用地环保 条件,环境保护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税收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工业用地标准地使用协议》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合法性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条件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境外招商引资活动中开发区、各镇街标准地政 策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 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境内招商引资活动中贯彻落实标准地 政策的项目论证、评选和监督工作。 (三)严格工业项目落地审查与报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 请阶段,拟建设工业项目符合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企 业如实填报《工业类型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表》,并提供项目 立项备案证明、规划设计方案、投入产出可研数据等相关资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 年 版)》等规定审查复核通过后,填报《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审 查表》,据实核定项目用地总规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求, 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开工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上报济宁 市发改局、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根据指标统筹分 配方案落实项目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凡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 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工业项目一律 —5— 采用“标准地”出让,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审查报批 时,附带市政府或开发区“标准地”使用协议(草案)。 (四)土地供应方式。1、按产业标准组织招拍挂出让。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土地供应前确保达到“净地” 条件,实现 “七通一平” (外部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 通路、通气、通暖,内部场地平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 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宗地成交后,受让人与 市政府或开发区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使用协议》。协议明确约 定开工、竣工时限、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 能耗、环境、建设等规定指标,并约定履约保证金奖惩措施。设 定提前开工、竣工奖励比例;开工、竣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 能耗等违约责任。受让人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使用协议》缴纳 10 万元/亩履约保证金到市财政专户,使用情况由市政府“标准地” 改革工作专班统一监管。 受让人按照规定与出让人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并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 权分阶段登记。 2、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业项目“标准地”除可采取以上常 规方式供应外,也可采取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方式供 应。采用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的,原则上出让年限不超过 20 年。 采用先租后让、长期租赁供应的,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先 租后让实行“5+N”年限制(其中租赁年限为 5 年,总年限不高于 —6— 工业用途最高年限),均以租期总报价形式确定受让人 。土地 成交后,受让人与市政府或开发区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使用协 议》;受让人按照协议约定缴纳 10 万元/亩履约保证金到市财政 专户,使用情况由市政府“标准地”改革工作专班统一监管。 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租金标准按照拟供应地 块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资产运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 定,纳入供地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采取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国有土地租赁原则上租赁期限不 超过 20 年)供应的,竞得企业应承担征地成本和地租,租金按 成交租金总额分摊到租期内按年度缴纳;先租后让、长期租赁, 初始年租金及以后每年租金按标准地使用协议、国有土地租赁合 同约定支付。 先租后让租赁期满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标准地使用协议 约定由租赁转出让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原承租土地使用 权协议出让手续,受让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按总成交价款扣除租金后的金额 计缴。 3、其他工业项目用地。(1)低于 15 亩的工业项目,不再 配置指标单独供地,所需厂房通过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实行保障。 (2)工业项目批而未供土地。开发区、各镇街要防止新增批而 未供土地,积极消化存量。对批而未供的工业项目,确实无法实 施“标准地”出让的执行工业地产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国 —7— 有平台公司摘牌拿地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3) 闲置土地处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区、所属镇街提报 市招商局重新招商引资安排产业项目,按照“标准地”供应。 (五)优化审批流程。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协调做好“标准地” 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一窗服 务”。期间,项目实施各环节开发区、项目所属镇街全程跟踪代 办服务,提高优质项目落地。推行“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实现 “拿地即开工”服务模式。 (六)项目达产对标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后,市政府“标准 地”改革工作专班在约定期限内,组织对《工业用地标准地使用 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达标考核,达标考核通过的,市政府“标准 地”改革工作专班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按照标准地使用协议 给予奖励,不动产登记部门给予变更不动产权登记备注内容;达 标考核未通过的,按照标准地使用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和给予 惩戒,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 收标准的,由开发区、项目所属镇街提报市“标准地”改革工作专 班集体决策项目退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工业用地标 准地使用协议》约定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定程序解除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履约保证金退还和扣除。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使用 协议》,由市“标准地”改革工作专班进行验收,验收阶段按照建 设期(开工)退还 30%,投产期(竣工)退还 30%,达产期(验 —8— 收)退还 30%,税收指标、产值指标等综合验收后退还剩余 10% 的原则分阶段进行退还。未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使用协议履行的, 按照未达标的相应四个阶段分别扣除,不予退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曲阜市“标准地”改革工作专班, 协调解决全市在“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加 强对“标准地”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细 化措施,统筹安排,形成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合力。开发区在 职责范围内配合落实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 (二)建立奖惩机制。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 手段,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着力破解企业低效用地 行为。对如期履约的守信企业给予相关差异化优惠政策支持或倾 斜,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 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限制其参与土地竞买。 (三)加强宣传总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 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 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 验、典型做法,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根据信息反馈情况进一步 改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本意见自 2021 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10 日。 —9— 附件:1.曲阜市“标准地”改革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工业类型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表 3.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审查表 — 10 — 附件 1 曲阜市“标准地”改革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曲阜市“标准地”改革工作专班,现 将专班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高 铂 成 员:丁卫东 市委常委、副市长 高铁新区发展中心副主任,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党组书记 胡士川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李士东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学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汝方 市司法局局长 吕成见 市财政局局长 许泽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新宏 市商务局局长 刘爱春 市文物局局长 朱宁波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徐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 磊 孔令伟 市城乡规划中心主任 高建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局长 王俊璐 市税务局局长 — 11 — — 12 — 张文波 鲁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立文 书院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王庄镇镇长 萌 刘海韵 石门山镇镇长 刘卓然 吴村镇镇长 李 姚村镇镇长 瑾 丰宗海 时庄街道办事处主任 丛艳芝 陵城镇镇长 王 小雪街道党工委书记 栋 何洪军 息陬镇镇长 颜世泉 尼山镇镇长 王国栋 防山镇镇长 附件 2 工业类型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表 建设 项目 名称 建设 项目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立项 (文 号) 企业用地 情况 用地总面积(亩) 项目行业类别 总建筑面积 (万平 方米) 生产规模或类型 已解决用地(亩) 拟申请用地(亩)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固定资产总投资 (万元) 项目基 本信息 企业投入 产岀情况 投资强度 (万元/亩)亩均产值 (万元/亩)利润总额 (万元) 亩均税收 (万元/亩) 初步规划 设计主要 内容 容积率 厂前区比例 建筑系数 绿地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建设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同意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如 存 企业 意见 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 — 13 — 附件 3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审查表 项目编号: 建设 项目 名称 立项 (文 号) 项目用地 主要情况 项目 基本 信息 用地总面积(亩) 已解决用地(亩) 项目行业类别 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 生产规模或类型 本次拟新增用地 面 采用“标准地”出 让 积(亩) 单位用地指标 (是/否) 项目总投资 (万元) 亩均产值 (万元/亩) 亩均税收 (万元/亩) 固定资产总投资 投资强度 (万元/亩) (万元) 初步规划 设计主要 内容 县局 审核 意见 容积率 厂前区比例 建筑系数 绿地率 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 年版)》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 — 14 — 审查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2 日印发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