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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集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怀财农〔2019〕6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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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财农〔2019〕60 号 关于印发《怀集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集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 (粤府〔2018〕123 号)、《肇庆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 意见(试行)》(肇府函〔2019〕328 号)和《怀集县涉农 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意见(试行)》(怀府函〔2019〕41 号) 等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怀集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集县财政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 怀集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 行)》(粤府〔2018〕123 号)、《肇庆市涉农资金统筹整 合实施意见(试行)》(肇府函〔2019〕328 号)和《怀集 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意见(试行)》(怀府函〔2019〕 41 号)等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参 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我县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意见》要 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市、县级财政安排专 项资金。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 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 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 部门为县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县应急管 理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县水利局。 2 资金分类及牵头部门可根据《实施意见》中的专项目录变化 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 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按照轻重缓急和 “急需的项目优先、 成熟的项目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县业务 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牵头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 理办法;汇总编制本级财政涉农资金预算,审核涉农资金目 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将省、市下达的涉农资金纳入预算全 流程规范管理;汇总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省级、市级、 县级涉农资金总体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提 交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办理涉农资金下达和拨付;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涉农资金使用 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 评价和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 务;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有关工作。 县各类资金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按照县级涉农资金统筹 3 专项目录负责收集、分类汇总各涉农部门的省、市、县级涉 农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报县财政局;同时, 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各级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对约束性任务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 展绩效考核,形成分类涉农资金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县财政 局。 县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本级安排涉农资金 预算编制和执行,承担省、市级下达的涉农资金预算执行、 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并对资金支出进 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统筹整合上级指导 性任务(包括县级统筹整合部分),设定相应的任务清单和 绩效目标;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提前谋划储备具备实施条 件涉农项目,做好项目入库的前期准备工作(可研、勘测、 设计、概预算编制等);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完成约束性任 务;加强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年终对约 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和自评;负责涉农资金绩效管理,信 息公开、组织验收等工作。同时,接受各级监督检查和绩效 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严格执 行涉农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 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4 县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 负责”原则,负责对本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项目库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涉农项目原则上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前一年组 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 金。 项目入库储备要坚持规划引领,与上级任务清单相衔接, 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 备和排序选优,进行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 县业务主管部门在 7 月 30 日前,研究谋划和收集涉及 下一年度的涉农项目清单,按照项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提 出项目类别、预算金额、绩效目标以及完成时间节点等(对 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 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实施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项 目库),汇总后报县涉农牵头部门;县涉农牵头部门在 8 月 15 前,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 部门在 9 月 15 日前,对牵头部门报送的项目、任务清单进 行汇总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在 10 月 5 前,由县业务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库。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 理,并杜绝重复交叉的项目。 第六条 在收到财政部门转下达资金文件后 30 日内,县 财政局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县实施方案》的规定,结 合本县实际,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并上报备案。 第七条 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人居环 境整治、扶贫、生态林业建设、水利等相关工作任务,优先 支持保障上级约束性任务。 (一)农业产业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构建现代农业体 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方面,如发展“一村一品、一 镇一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科技兴农、农业生产能力提 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政 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业龙头贷款贴息、培育农业知名 品牌与交流展示、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绿色发展、 建设及保护农田等。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推进辖 区内行政村(含省定贫困村和非贫困村)、涉农社区实施村 庄规划、村庄清洁行动、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 村庄集中供水、农村“厕所革命”“四好农村路”及村内巷 道建设以及实施《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 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粤发办〔2018〕21 号)明确的 6 各项重点任务。 (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主要用于直接促进扶 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 (四)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森林生态综合示 范园建设、绿美古树乡村建设、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 护、林业生态保护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业科技创新、 林业发展补助、林业种苗、林下经济等方面。 (五)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生产救 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工作。 (六)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水 利建设与改革发展等工作,如重大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 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堤围加固达标工程、河长制工 作与河湖管理保护等。 第八条 涉农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 按规定的范围开支。 (一)前期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可从涉农资金中安排 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 入库评审以及审定上报项目库项目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 政评审等前期工作,确保在项目资金和任务清单下达前完成 招投标前的相关工作。计提比例不超过本级组织实施项目资 金总额的 1%。 7 (二)事中项目资金拨付。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 负责对项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落实,按时间节点报县财政部 门,县财政部门按施工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 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镇人民政府的,资金拨付至镇财政 所(或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县业务管主 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财 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付至施工单位),涉及政府采购、招投 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后工作经费。县业务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 位可在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提取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 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 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属于基建、工程类项 目的按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属其他项目的,计提比例不超过 本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 1%。 第九条 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剩余资金调 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原则上可调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功能分类科目的“农林水支出”方面项目,但不得用于农村 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措施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等项 目。 第十条 涉农资金(含工作经费)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8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 。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投资(入股) 、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 及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 共服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 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 承担单位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 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 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报财政 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9 第四章 涉农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完成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 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 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涉农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农资金使 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 机关处理。 第五章 涉农资金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 外,涉农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 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目录清单。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 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10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 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 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 使用情况。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 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 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 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 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镇村和用款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涉农项目安 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 监督。公告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 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 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其中:资金 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应当详细具体,建设内容应当清晰明了。 第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 平台上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 11 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以及各 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 3 年。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怀集县财政局办公室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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