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安 阳 市 教 育 局 安 阳 市 民 政 局 文件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文广体旅〔2022〕40 号 安阳市文广体旅局 安阳市教育局 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体育、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河 — 1 — 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文件精神,根据国 家体育总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 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 》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 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 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 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广体旅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安阳市体 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阳市文广体旅局 安阳市教育局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9 月 19 日 — 2 —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河南省体育 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 》,为促进全市体育 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 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 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在同 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 施的,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 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 二、准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 持教育公益属性。 (二)举办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具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 — 3 — 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 (五)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 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材料等。 (六)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 业人员。 (七)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 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及设施器材。 (八)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书。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2.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4 —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 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 解决办法等内容。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 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 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1.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 “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一般不得以个人姓名 作字号,若以个人姓名作字号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 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吊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自 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2.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 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 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安阳市 XX 县(市、区)XX 培训 中心或俱乐部等;营利性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安阳市 XX 县(市、区)XX 培训中心或俱乐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 5 — 司等,且不得使用简称。 3.在重新审核登记前设置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要求的, 可以沿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 4.行业表述应当含有“体育培训”或者“乒乓球、足球、篮 球、游泳培训”等明确体现体育培训行业特征的表述用语。 5.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三)决策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1.培训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培训机构法定 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担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 应体育专业知识和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2.培训机构必须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练员代 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负责 人或决策人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决策机构一般由 3 人以上组成, 其中 1/3 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 3 年以上体育类培训经验。已成立 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决策 机构负责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安全(消防、疫情、防汛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 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 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 — 6 — 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4.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体育类校外培训 机构,必须按照组织部门应建尽建的原则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 优化党组织设置,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 覆盖。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 建立基层党支部。党员不足 3 名的,可以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 近和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 部;对没有党员的单位或一时难以建立党组织的,由业务主管单 位组织委派党建工作组织员或联络员。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1.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所设置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 金投入,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 四、场所设施 (一)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 所及设施,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场所的房 屋(不动产)产权清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 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 — 7 — 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 于 2 年。 2.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5 层,培训对象含有 14 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3 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 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培训机构教学场所使 用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 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 3 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 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 5 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 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 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应预留安全 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 适应的场所空间。 3.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 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 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 加油站、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二)设施器材 培训机构用于开展校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 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 的设施设备,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要按照采光和 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室内场地应在 — 8 — 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所有培训器材都要定期检查 维护,保证安全使用。 (三)安全保障 培训机构办学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 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1.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要求,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取得相 关书面证明材料,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要建立“人防、 物防、技防、心防”四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应在公共场所安 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 员体貌特征,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2.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 消防、食品、治安保卫、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网络信息等方面 的安全管理,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落实 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 生。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 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 9 — 3.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 护等方面的培训,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掌握治安、 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 身意外险等,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 于 1 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 4.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 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 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配备常规医疗急救 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 仪(AED);实行培训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 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 5.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项目培训 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6.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五、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 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 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体育 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 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 — 10 — 行各项职责,身体健康,热爱体育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职业道德,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应专业水平的 培训能力。 2.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 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3.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4.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 体育志愿服务。聘用在境内的外籍执教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外籍人员 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严禁聘用在境 外的外籍执教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5.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校外培 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要求。 (二)人员配备 1.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的教学教研人员,按照体 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教学教研人员配比。专职教学 — 11 — 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每班次专职教 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2%。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 超过 35 人,超过 10 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 2 名教学教研人员。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 加,100 人以下需配备 3 人,100 人(含)以上 200 人以下的需 配备 5-7 人,200 人(含)以上需配备 7-9 人。专职教学管理人 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 1 年以上体育相关工作经 历。 3.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 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三)人员管理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 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2.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 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3.培训机构应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 教练员线上线下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 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 90 个学时。 4.培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 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 录用。 5.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教职工和 — 12 — 学员基本信息应定期分别报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 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 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 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六、培训活动 (一)鲜明导向。培训机构应以“健康第一”“以体育人” 为目标,根据青少年身心成长及体育运动科学发展规律,开展与 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的专项运动技能 培训。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 排教学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体育运动项目和体育 活动的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 律,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管理。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 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 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 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 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 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选用的培 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正式出版物, 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培训材 料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使用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核等 — 13 — 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 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培训机构负责培 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 审核队伍。在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县(市、区)体育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部审核,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助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培训材料应递交县(市、区) 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 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 3 年。 (三)亮证办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 位置公示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培训的教 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信息等,并 及时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备案。按照证照所确定的经营 (业务)范围、经营(培训)场所等事项开展培训活动,举办者、 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培训机构涉及多 个培训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备案核准的培训地点办 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四)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招生对 象、教学时间、班额应向社会公布,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暴力、 威胁、欺诈、诱骗、虚假承诺等手段强迫或引诱学生接受培训。 (五)保证质量。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 — 14 — 发展、以服务赢信誉,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认真 履行服务承诺,坚决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努力提升培训对象 满意度。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 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六)依法运营。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 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 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 (培训对象)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向培训对象或者其监 护人收集与培训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培训对象及其监 护人的信息。 (七)真实宣传。培训机构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 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 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得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 共场所、居民区、校园内及周边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 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招生章程内容应当合法、 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主 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 禁出现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 七、审核登记 培训机构审核登记依据行政职能实行属地层级管理,经所 在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同意后,向同级市 场监督管理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 15 — (一)审核登记流程 1.递交登记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保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营利 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 2.办理审核手续:递交登记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保留后, 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同意 意见书”。 3.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同意意见书”后,应当根据培训机 构的属性按规定向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分支机构审核登记。在同一县(市、区)域设立分支 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跨县(市、区) 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 (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三)年检年报工作。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 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培训,或不接受年 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同意意见 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伪 造、变造、买卖和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同意意见书”。以非 法手段取得“同意意见书”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收费管理 — 16 — (一)收费管理 1.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 监管暂行规定》。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 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严禁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2.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办学场所、 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收费时段与 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 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且不超 过 3 个月。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 时长的费用。 3.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强制、诱导学员 使用消费贷款,收取培训费用时不得捆绑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 或者服务。 4.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 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销 售情况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具付款凭 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二)退费管理 1.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双方签订的教育部、市场监管 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第六条 “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 2.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 — 17 — 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3.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 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4.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解决:①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 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根据与机构达成 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资金监管 1.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培训机构要与 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 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 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可按照“一课一销”原则,在每次授 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 同比例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 2.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与符 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 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 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额 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确定,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 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 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 态调整,须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8 — 九、附则 (一)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本 细则要求重新完成审核登记。 (二)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 的校外培训机构,除须符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外,必须取得《经 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购买专门保险。体育场地应符合 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三)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和现存证照齐全的面向 3-6 岁 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 行。不再新审批面向 3 至 6 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2.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3.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4.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5.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6.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 19 — 7.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8.受理通知书 9.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10.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意见表 11.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 12.办结通知书 13.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4.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照区分类别 附件 1 — 20 —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试行) 一、名称预审 按照属地层级管理原则,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到所 在县(市、区)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或办理 名称预先保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 民政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名后,向属地县(市、区)体 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取得“同意意见书”。举办 者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 2) 。 2.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劳动关 系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填报《安阳市体育 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 3)、《安阳市体育类校 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 4) ;从业人员包括:法 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 3.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 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 21 — 4.注册资金不少于 30 万元的有效证明材料(验资报告) 。现 有存量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托管协议 或风险保证金协议、预收费资金账户凭证等。 5.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十项制度。疫情、安全等应急处置预 案。 6.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自编教材应建立内部管 理制度;填报《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附 件 7)。 7.场所、设施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 家相关规定标准,提供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合格等相关书面证明 材料。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除提供产 权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期不少于 2 年的租赁合同(协 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 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 器材资料等,采光符合国家标准;提供视频监控全覆盖并接入安 阳市公共文化云视频监控平台材料。 9.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提交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 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10.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 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提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和 购买专门保险复印件。 — 22 — 三、前置审核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属地体育 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 8),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论。 2.审核。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 场审核(工作人员应不少于 2 名),填写《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 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附件 9),填写是否符合设置 条件的审核建议《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意见表》 (附件 10),并进行内部存档。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属地体育 行政管理部门官网(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5 个工作日。 4.决定。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核结论。同意设立的, 出具《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 (附件 11)。 四、法人登记 前置审核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举办者持属地体育行政管理 部门审核同意的《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 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 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 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属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 业法人登记证。 — 23 — 五、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 举办者在完成法人登记后 10 个工作日内,持《安阳市体育 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 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 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 户或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 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六、备案办结 举办者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 向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备案,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平 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 (附件 12),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实行县、市、省级逐级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体育行政 管理部门每月 30 日前,将审核登记机构汇总名单及《安阳市体 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 业法人登记证等资料报送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备案,安阳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向河南省体育局报备。 七、变更和注销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 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属地县(市、区)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体育类校外培 — 24 — 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 请,经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 25 — 附件 2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营利/非营利)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机构地址 从业人数 (人) 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学面积 (平方米) 年培训规模 (人) 教室数量 (间) 培训对象 □学龄前儿童 教学教研人数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人) □高中生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股东(法人、自然人) 投入方式 注册资金: 出资额(万元) 万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培训内容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办公/手机) 邮箱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保证机构培训与 申报情况相符;如申请材料与实际培训项目、培训情况和培训行为不符,引起的一切后 果,愿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 26 — 月 日 附件 3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岗位 学历、专业、职称 身份证号码 月 日 常住地址 说明: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机构的全部人员。 — 27 — 附件 4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培训机构名称: 年 姓名 性别 从业 资质 文化 程度 现任 职务 联系 电话 家庭 住址 月 日 照 片 身份 证号码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工作地址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28 — 职务 附件 5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申 请 设 立 ( 变 称: 更 ) 培 训 机 构 名 , 本人拟担任上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 一、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号: ,性别: ,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 , 办公电话: 码: , 手机号 , 现住址: 。 二、根据《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规定,特声明如下: 本人没有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本人已知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同意意见书的,由原发证机 关撤销。 本人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 29 — 附件 6 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本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现就职于 (申办单位名称),职务为 。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义务。本人 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未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行 政强制措施,非社会服刑人员。若有隐瞒,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年 — 30 — 月 日 附件 7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序号 培训材料名称 图书出版号 月 日 备注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材料; 2.自编培训材料应在“备注”栏注明。 — 31 — 附件 8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安阳市体育类校外 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安阳市体育类校外 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32 — 附件 9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设立(变更) 地点 经营范围 所在楼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3.(□是□否)经营场所地理位置与申请的一致。 4.(□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5.(□是□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接入安阳 市公共文化云视频监控平台。 检 查 意 见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33 — 附件 10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意见表 申请单位名称: 审核 人员 意见 县(市、 区)体育 行政主 管部门 审核意 见 领导 审核 意见 受理人、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日 年 月 主管领导签字: 日 年 月 (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备注 说明:此表用于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存档使用。 — 34 — 年 月 日 附件 11 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手机号码 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从业人数 教学教研 人数 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学面积 (平方米) 注册资金 (万元) 年培训规模 (人) 培训对象 学龄前儿童 核 准 培 训 项 目 (营利/非营利)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核准机关意见 一般 高危 (如游泳、攀 岩、潜水、 滑雪等)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35 — 附件 12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 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 关已在《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出具 审核结论。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送达我机关进行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 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 关已在《安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同意意见书》出具 审核结论。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送达我机关进行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36 — 附件 13 GF-2021-2604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21 年修订版) 制定部门:[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使 用 说 明 — 37 —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 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 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 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 (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 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 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 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本合同文本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 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 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含面向 3 至 6 岁学龄前儿 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前,学科类培训 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六、本合同适用受培训者(学员)一般为在校的中小学生(含 3 至 6 岁学龄前儿童)。 特 别 提 示 — 38 — 一、仅持线上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仅持 线下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未 经许可不得开展非学科类培训。 二、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须全部 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 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 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接受培训方当地中小学校教学 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 20:30,线上不得晚于 21:00,且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机构每课时不超过 30 分钟, 课程间隔不少于 10 分钟。 五、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开展培训,严禁占用国家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 六、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 教育教学规律,价值导向正确。 七、培训机构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管理工作, 遵照《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39 — 八、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 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 法。 九、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 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 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 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培训机构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夸大培训 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 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 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 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 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合同编号: — 40 —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提供培训方): 机构名称(与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办学地址: 审批机关: 登记注册机关: 办学审核同意书编号: 办学审核同意书有效期: 线上机构 ICP 备案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 联系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学员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就读学校: 就读年级: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与学员关系: 联系地址: — 41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 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培训服务 本培训项目属于(单选)☐线下学科类培训 ☐线上学科类培 训 ☐线下非学科类培训 ☐线上非学科类培训 (一)培训项目 课程名称: 班级编号: 课程顾问(经办人): 总课时数(节): 每次培训课时(节): 上课时间: 开课日期: 预计结课日期: (二)培训要求 1.培训方式: ☐一对一(或一对 )面授 ☐大班额面授课(标准: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 人-- 人) 人)☐其他方式: ☐最低开班人数,低于此人数可不开班;☐本班开班不受最低 人数限制 — 42 — 2.是否指定授课教学人员:☐否☐是 (指定教学人员姓 名: ,指定教学人员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否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有 ☐没有 3.实际授课地点(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4.学员接送方式(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第二条 培训收费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 培训费用合计: (大写) ☐课时费:共计 元( ☐培训资料费: 元 (小写)元,其中: 元/节) 培训资料包括: ☐其他费用: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二)付费方式(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方式付款(单选): ☐ 年 月 ☐培训周期超过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 个☐月/☐课时的,☐培训费用金额超过 元的: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 %,计 元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 %,计 元 — 43 —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剩余的 ☐其他 %,计 元 (说明) (三)付费渠道 乙方采取☐银行卡☐其他 方式支付培训费用。甲方 的培训费用收款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四)预收费监管方式 ☐银行托管 ☐风险保证金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 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 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甲方不得一次 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 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 3 个 月。)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培训机构有效证明文件、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培训范围、培训时间、教学人员资格和服 务承诺等内容,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在公示的 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三)甲方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其机构自身的培训 — 44 — 管理制度并在甲方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 (四)甲方开设培训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培训场所所在地有关规 定。甲方须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培训材料,培训 材料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地 有关实施细则规定。 (五)甲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培训内容及 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充足的教学人、教研人员、 培训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同时, 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对所 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体罚、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 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甲方应做好消防、抗震、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 配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 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每次培训课程结束后,甲方应确 保学员被乙方安全接走,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如使用校车接 送培训学员,须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管理,审批时须提供校车 使用许可。 (七)甲方若改变培训方式,须双方协商一致。 (八)甲方应当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确保在收集、存储、使用、 加工、公开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 45 — (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 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 (十) 甲方应当设置处理合同和服务争议的内设部门或者专员, 甲方的客服电话为: 。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培训服务的权利。 (二)乙方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 有知情权。乙方可以通过公开课、学习报告等适当方式了解学员的 学习状况,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方便,接受乙方监督。 (三)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如甲方采用银 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乙方应在托管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对甲 方授课完成和资金拨付予以确认;超过规定时限未确认的,视为确 认同意。 (四)乙方及学员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 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培 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当行为。培训期间如因乙方或学员的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工作 人员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五)乙方及学员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培训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培训材料、课件或 者课程视频,乙方及学员除在正常学习过程中合理使用外,不得私 — 46 — 自复制、散发、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分享、扩散和传播。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 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拒 绝提供培训服务。 (七)如学员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情形不再适合参与培训 的, 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 选): ☐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培训费用 ☐调整培训时间或内容 ☐其他 第五条 培训退费 (一)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 ]天或开班后[ ]☐天☐课时 前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二)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 方式办理退费(单选): ☐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 ☐参加课程培训未达[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 培训费余额;参加课程培训超过[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 对应培训费余额的[ ]%。 ☐其他 。 (三)在办理退费时,对于已发放给乙方的培训资料的费用、 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 (第三方) — 47 — 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甲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协商,由 乙方承担。 (四)乙方所报班次低于最低开班人数不能开班的,甲方应退 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退费申请后 (≤20)个工作 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 (六)退费方式:按乙方缴费原路径或双方协商一致路径退回。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 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师的,乙方有权 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 金额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原因,无法继续向 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 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方招生简章或者宣传材料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 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本合同,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甲方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 符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 — 48 — 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 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 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 金额的违 约金。 (五)因甲方违约,双方就退费事宜书面达成一致后,甲方应 于 (≤20)个工作日内将各项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 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六)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中止培训服务, 经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培训服务,乙方须支付实 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 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 担违约责任。 (八)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 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 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培训费用 ☐调整培训时间或内容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争议处理 — 49 —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一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 下方式处理(单选): ☐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条款进行约定。 1. 2. 3. 第九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 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连同补充条款共 页,一式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附件 1.甲方服务项目说明与教学安排; 2.…….; 3.…….。 — 50 — 份,甲乙双方各执 甲方(盖章):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4 — 51 —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照区分类别 在开展校外培训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国 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通知》要求,涉及游泳(游泳、跳水、花 样游泳、水球、公开水域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皮划艇(激 流回旋、静水)、棒球、篮球、拳击、自行车(场地、公路、山地 车、BMⅩ小轮车)、击剑、足球(足球、五人制足球)、手球、马 术、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体操(体操、艺术体操、蹦床)、 赛艇、帆船、射击、排球(排球、沙滩排球)垒球、乒乓球、跆拳 道、网球、铁人三项、举重、摔跤(摔跤、中国式摔跤)、冬季两 项、冰壶、冰球、滑冰(花样滑冰、短道速滑、速度滑冰)、滑雪 (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自由式滑雪、跳台滑雪、单板滑雪)、潜 水(潜水、蹼泳)、滑水、摩托艇、救生、健美操(健美操、街舞)、 技巧、高尔夫球、保龄球、掷球、台球、藤球、壁球、橄榄球、 软式网球、热气球(热气球、热气飞艇、氦气球、氦气飞艇、混 合式气球)、运动飞机(超轻型飞机、轻型飞机、特技飞机、旋翼 类、模拟飞机)、跳伞(特技定点、造型、踩伞、低空伞、牵引伞、 花样跳伞)、滑翔(滑翔机、悬挂滑翔、滑翔伞、动力滑翔伞)、 航空模型(自由飞、线操纵、无线电遥控、仿真、电动、航天模 型)、车辆模型(非遥控车、电动公路车、电动越野车、内燃机公 路车、内燃机越野车、火车模型)、航海模型(仿真、仿真航行、 — 52 — 帆船、耐久、动力艇、建筑场景)、定向(徒步定向、滑雪定向、 轮椅定向、山地车定向、GPS定向)、业余无线电(业余无线电台、 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围棋(围棋、五子棋)、国际象棋、 中国象棋、桥牌、武术(套路、散打)、健身气功、登山(登山、 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汽车、摩托车、轮滑、毽球、门 球、舞龙舞狮、龙舟、钓鱼、风筝、信鸽、体育舞蹈、健美、拔 河、飞镖、电子竞技、空手道、女子拳击等 80 项内容,或与以 上内容相关的非学历培训,均列入体育类进行管理。 — 53 —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办公室 — 54 — 2022 年 9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