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doc
第 2309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 业务外包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行为,保证内部审 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是指组织及其 内部审计机构将业务委托给本组织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 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 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第二章 第四条 一般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需要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 构实施的,应当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并经过组织批准。 — 1 —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 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 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内部审计机构 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利用中 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 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外包的 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 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第九条 选择中介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外包业务的要求,通过一定 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 机构备选库。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确定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时,应当 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外包需求,以及对中 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 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 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 按照组织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内部审计机构 可以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正式 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组织的法律部门审查,或征求法律顾 问或律师的意见,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组织应当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 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 3 — 第十四条 如业务外包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 殊 权 利 义 务 的 ,组织也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 行约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组织合同管理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相关手续。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 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 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 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 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 利。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 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 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规定的义 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组织建议终止合同, 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 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 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 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 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 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 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 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 — 5 — 机构的重要参考。中介机构违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向组织建议追 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19 年 5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