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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鉴定与结项办法2021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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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成果鉴定与结项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做好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以下简 称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严格项目管理, 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使成果鉴定评价更加客观公 正,促进成果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 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管理的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 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专项及特别委托项目等。 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省社科工作办统筹安排, 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 研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项目结项的办理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注重项目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学 术价值,注重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促进多出优秀成果。 第二章 第五条 结项条件和要求 项目组应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中的要求,按期 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质量负有学术责任。 第六条 所有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 段性成果),必须紧扣项目研究主题,充分体现项目核心研 究内容,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署名,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山 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XXXXXX) ”字样, 且不允许同时标注为其他项目成果或挂其他项目批准号(有 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成果,均不 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结项。 第七条 项目成果达到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结项: 1.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原则上不少于 10 万字。 2.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少于 5 万 字,一般和青年项目原则上不少于 3 万字(立项通知有特殊 规定的除外)。阶段性成果达到立项通知要求。 第八条 项目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可 提出免于鉴定: 1.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作者 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出版单位出版。 2.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重大招标项目、特别委托项 目、重点项目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被正省 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研究专项最 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被副省级以上领导肯 定性批示或者被厅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3.阶段性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 《哲学研究》 《政治学 研究》《法学研究》《经济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 《管理世界》发表,或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 《经济 日报》《求是》发表。 4.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相关 部门认可(须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 5.在该项目基础上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并取得 阶段性成果。 第三章 第九条 结项申请和受理 办理结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需要的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阶段性成果、 最终成果、查重报告、立项通知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2.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如下: (1)《鉴定结项审批书》,项目负责人可登陆山东宣传 网“社科工作”页面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各项内容,A3 纸中 缝装订,成果简介和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开支明细账以活页形 式夹在其中。 (2)阶段性成果,期刊文章原件(审核后退回)、1 份 复印件及电子版(包括封面、目录页及原文页)。 (3)最终成果,以研究报告结项的,须提交 5 本,其 中 2 本要求印制规范,加封面,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 目负责人、项目参加者、项目承担单位印在封面或封二上; 匿名成果 3 本,要求去掉作者的有关信息(姓名、单位及其 他相关信息)。以专著结项的,需提交正式出版的专著 3 部。 (4)查重报告,须有负责查重的单位盖章。 (5)领导批示件复印件。 (6)以上材料电子版(开支明细账和领导批示件除 外)。 第十条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本着对省社科规划项 目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项目结项的审核工作,一般情 况下,须在接到项目负责人鉴定结项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对未达到结项条件的要及时退回并限期整改,对 达到结项条件的要填写审核意见并提交省社科工作办。审核 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核结项材料是否完整以及 按要求填报。 2.审核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的形式 是否相符;项目成果是否达到结项要求;项目成果与项目研 究主题是否相关,无关或者关联性不强的,不能作为项目成 果上报。 3.对审核项目成果的匿名材料是否做了匿名处理。 4.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审 核是否达到结项条件及符合免于鉴定条件。 5.会同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符合规 定。 第十一条 省社科工作办接到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 交的鉴定材料后进行复审,对未达到结项条件或不符合结项 要求的将不予受理,并将材料退回;符合免于鉴定要求的, 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结项的认定和审批等工作;符合 鉴定结项要求的,在 2 个月内完成项目鉴定和结项审批等工 作。如遇重大工作事项,结项审批时间适当延长。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成果鉴定与结项 年度项目及由省社科工作办设立的研究专 项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方式。重大招标项目、特别委托项 目一般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组织。有合 作单位的研究专项必要时采用会议鉴定方式,在省社科工作 办指导下由项目合作设立单位负责组织。匿名鉴定方式,根 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将成果的匿名材料发送 3 名专家进 行评审。鉴定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出,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本项目鉴定专家。项目 组可以提出 3 名以内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鉴定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学术道 德,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被鉴定成果的质 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并对本人所提出的 评价意见负责。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现象。 对于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记入省社科工作办的信誉良好专 家档案。对于不认真负责和违规鉴定的专家,视情节进行通 报,并取消鉴定资格。省社科工作办另行选择专家对成果进 行二次鉴定。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费根据成果字数和工作量确定,由 省社科工作办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的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量化标准为: (一)优秀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分在 90 分(含)以上; 2.不少于 2 位专家打分在 90 分(含)以上; 3.不少于 2 位专家鉴定等级为“优秀”。 (二)良好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达到“优秀”等级; 2.平均分在 80 分(含)以上; 3.不少于 2 位专家打分在 80 分(含)以上; 4.不少于 2 位专家鉴定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三)合格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2.平均分在 60 分(含)以上; 3.不少于 2 位专家打分在 60 分(含)以上; 4.不少于 2 位专家鉴定等级为“合格”(含)以上。 (四)不合格等级只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低于“合格”等级标准; 2.平均分在 60 分以下; 3.2 位专家打分在 60 分以下或鉴定等级为“不合格” 。 第十六条 免于鉴定的项目成果不划分等级。需要鉴定 等级的,可单独申请,省社科工作办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 鉴定意见反馈。鉴定组织者要真实、准确地 反馈鉴定专家的意见,并对鉴定专家的姓名、单位等信息严 格保密。 第十八条 鉴定结果公布。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 学术界和社会的监督,所有项目成果的最终鉴定等级均通过 山东宣传网公布。 第十九条 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允许退回修改复审一 次或者二次鉴定。项目组须限期修改完善研究成果,修改期 限一般为 6 个月。第二次鉴定由省社科工作办根据情况组织, 第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作终止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重 新鉴定。经省社科工作办批准后,重新选择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费由申请重新鉴定的项目组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重 新鉴定一次,重新鉴定结果即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凡研究项目有重要事项变更的,须在项目 研究进程中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单位科研管理 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未经审批或结项时 才报批的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工作办将作撤 销或终止项目处理: 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 2.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项目 研究的; 5.项目成果第一次鉴定不合格,修改后第二次鉴定仍未 能通过的; 6.申请鉴定的成果与批准的项目研究设计明显不符的; 7.经费使用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8.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鉴定程序完成后,省社科工作办将根据鉴 定等级和专家意见,确定是否准予结项。准予结项的,省社 科工作办将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 鉴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成果、被副省级以 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被厅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的成果, 省社科工作办和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宣传和推介,项目 组成员同时参与成果的宣传和推介工作,促进省社科规划项 目成果的转化应用,扩大成果影响。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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