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徐州工程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徐工院行教[2015]24号).doc
徐州工程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徐工院行教[2015]24号) 为配合学校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积极性,提高我校科研水平, 促进学科、专业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 1、各级各类科研立项课题; 2、公开出版的学术类专著,编、译著; 3、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艺术作品; 4、专利成果; 5、获奖的科研成果; 6、艺术类作品被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及获奖或 参展; 7、科研平台; 8、科研成果转化等。 二、科研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1、科研课题 项 国家各类计划 目 分 值 重大项目 400 重点项目 200 一般项目 100 -1- 重大项目 200 重点项目 70 一般项目 30 自筹经费项目 10 重大项目 40 重点项目 20 一般项目 10 *自筹经费项目 5 *培育项目 5 *一般项目 3 20万以下部分 3/万元 超过20万部分 4/万元 省(部)各类计划 市(厅)各类计划 学校立项 横向项目(万元) 2、学术论文、著作 项 目 Nature(《自然》,英国)、Science(《科学》,美国)上发 表的论文 分 值 500 《中国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 100 在SCI(E)一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00 在SCI(E)二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SCI(E)三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 引) 、EI(不含EiPageOne)收录的论文 在SCI(E)四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 引文索引) 、EI收录的论文 50 30 20 CSSCI检索论文,CPCI收录论文 20 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长文转载 40 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或被《高等 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25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上发表的学术 论文 -2- 备注 20 20 JCR分区表以 中科院文献 情报中心发 布 的文章发表 当年分区表 (大类)为准 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 6 文摘》论点摘编 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10 *其他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论文 2 *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 1 出版专著(教育部立项教材视同学术专著)(10万字) 20 省立项教材(10万字) 12 *出版编、译著(10万字) 10 3、职务发明专利成果 项 目 分 值(分/项) 发 明 专 利 40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0 国家软件著作权 10 国家外观设计专利 5 4、科研成果获奖 项 目 分 值 特等奖 5000 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 一等奖 2000 明奖、科技进步奖) 二等奖 1000 三等奖 400 一等奖 400 二等奖 250 三等奖 150 一等奖 150 二等奖 80 三等奖 40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 明奖、科技进步奖) 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及科技进步奖) -3- 徐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等奖 6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5、学科、团队、平台建设 项 目 分值 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300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建设实验室 150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创新团队 省级 100 市级 30 教育部 300 教育厅 200 6、文学艺术类作品 项 收 藏 目 国家美术馆、博物馆 100/件 省美术馆、博物馆 30/件 文化部、全国美协主办全国年度美术(设计) 作品界展及文学作品省部级获奖 参 展 与 文化部或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 (设计) 作品展览获奖 获 奖 省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全省年度美术(设 计)作品界展及文学作品市厅级获奖 省文化厅或省行业协会主办的美术(设计)作 -4- 分值 一等奖(或金奖) 400 二等奖(或银奖) 200 三等奖(或铜奖) 100 优秀奖 60 参展 30 一等奖(或金奖) 300 二等奖(或银奖) 150 三等奖(或铜奖) 80 优秀奖 40 参展 20 一等奖(或金奖) 120 二等奖(或银奖) 60 三等奖(或铜奖) 30 优秀奖 15 参展 7 一等奖(或金奖) 20 品展览获奖 文化局或各市行业协会举办的美术(设计)作 品获奖 二等奖(或银奖) 10 三等奖(或铜奖) 5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发 表 作 品 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 10/版 *其他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作品 2/版 个 人 画 展 国家级美术馆或博物馆 50/次 省美术馆或博物馆 20/次 市美术馆或博物馆 10/次 在国家级电视台公开播出的主创音像作品 50/部 音 像 作 品 10 出版画册(限20页以上) 0.1/页, (20 页以上部分) 7、科研成果转让(科技开发) 以缴学校和院部分折算分值为每万元计2分。 三、科研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的几点说明 1、被SCI(E) 、EI 、SSCI、A&HCI、CPCI收录的学术论文, 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JCR分 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文章发表当年分区表(大类) 为准;CSSCI期刊源,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 布的文章发表当年数据为准。 -5- 2、理工科论文一般不少于两个版面,文科论文每篇一般不 少于3000字。特别优秀的论文可不计字数。在同一杂志连载的论 文(论文题名相同)按一篇论文对待。 3、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收录或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 高分值的标准计,已计算过的按相应级别给予补差记分。 4、通过鉴定的成果、获得的奖励、专利以及承担的各级各 类科研课题等均指我校教师为课题负责人且纳入学校科研管理 的有关课题或成果,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为依 据,其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学校立项课题工作量以通 过鉴定(验收)当年计算,其他科研课题工作量以立项文件下达 或有关合作合同(协议)生效当年计算。 5、多人合作课题,课题组负责人在相应每项分值中原则上 比例不小于30%,其它成员分值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分工和实际承 担的研究任务提出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 定具体工作量分值。 6、以我校作为协作参加单位的纵向项目,以主管机构的立 项通知及学校与主持单位协议(或主持单位证明)为依据,核定 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我校为第一参加单位(单位排名第 二)、且我校教师排名在前三名的,工作量核定标准为:个人排 名前二按相应级别课题的50%计,个人排名第三的按相应级别课 题的20%计。以我校作为协作参加单位的纵向项目,有主管机构 的立项通知及学校与主持单位协议(或主持单位证明),无研究 -6- 经费拨付我校财务的课题,经学校分管院长审批后,按相应级别 课题中自筹经费课题标准计算工作量,计分比例同上。 7、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子课题,以主管机构的立项通知及学 校与主持单位协议(或主持单位证明)为依据,核定经费须到达 我校财务账户,子课题按原课题标准减半执行。 8、对于仅有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明和经费划拨到 我校,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注明我校作为协作参加单位的基金项目, 作为横向科研项目处理。 9、科研成果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记分(只计算前三 名)。 科研成果奖励按件执行。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且第一人 为我校作者的,奖励比例系数为100%。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 研成果,按我校作者署名排序确定比例,署名徐州工程学院为第 二单位,作者为前二人的奖励比例系数为50%,署名徐州工程学 院为第二单位,作者为第三人的奖励比例系数为20%,其余不在 计算范围。 对于某些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排列的需提交校评 审委员会审核确定,申请者需提供佐证材料。 10、对于有通讯作者的论文,通讯作者等同第一作者,可由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自行协商决定, 作者排序的分值系数为100%。 我校教职工指导应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过程中共同发表的论文,如 以其所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徐州工程 -7- 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视同该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 11、多人合作的专著以个人实际承担部分计分。多人合作的 编著、译著、科普书、工具书先取总分的20%作为第一主编的工 作量,其余80%以参编人所承担部分计分。著作的学术性水平产 生疑问时,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送外单位权威专家鉴定,经学校 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决定。 12、艺术作品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为:国家级指中宣部、文 化部、教育部、全国美协、书协等专业协会;省级指省委宣传部、 文化厅、省美协、书协等专业协会。发表作品的奖励不足一版的 按比例折算。当获奖奖励与参展奖励重复时,就高不就低,不重 复。对于其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请有关专家认定处理。 四、科研工作量值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工作,科研总积分作为 岗位职责考核依据,津贴发放办法见《徐州工程学院岗位津贴实 施办法》。科研工作考核内容中打“*”者为科研二类积分,其余 皆为科研一类积分。超额完成的科研工作量,(1)可将超额部分 转入下年度记分一次,(2)超额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中科研一类积 分按每一分值200元额度发放科研奖励津贴,超工作量中科研二 类积分部分不再发放科研奖励津贴。 五、各级各类立项课题,(1)未经报批自行延长研究年限, (2)因个人原因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而被 中止或撤消的课题,学校将收回发放的津贴。科研成果中如发现 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收回发放的津贴, -8- 学校同时作出处理并在全校公布。 六、科研工作量由个人申报、院初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七、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徐工院 行发〔2007〕2号)同时废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