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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发〔2017〕1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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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 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巴彦淖尔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 定的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 责任明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依法领导本级人 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政府分管副县长依法协助县长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县委的,应当在决 策前向县委请示报告;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 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法提请审议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1-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 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 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二)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 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三)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 大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 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修改; (五)其它须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政府人事任免。 (二)县人民政府制定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准备 -2-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县政府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工作分 工,可以向县长或副县长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程序从本条第 (一)(二)项; (四)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向县政府提 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确定 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 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县政 府决策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 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 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县长或分管 副县长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 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 究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3-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和问题;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后,拟订重大行政 决策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不予公开 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下列程序作出: (一)公众参与; (二)专家论证; (三)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让公众参与: (一)媒体征求公众意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 新闻发布会等向社会公布政府决策草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 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4-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相关方 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此项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通报政府决策事项及说 明,听取和吸纳参会人员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政府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 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 (四)委托专门机构调查。决策事项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 者承受度的,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专门调查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前 30 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 容、听证参加人的名额以及报名办法和条件等;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依 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听证参加 人,应当包括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5- 代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关方面的人 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申请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先后 顺序或抽签确定参加人; (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5 日前,将重大行政 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五)举行听证会时,由决策承办单位就政府决策草案作出 说明,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 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 的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有特别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 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应具备专业技能或 专业知识,具有社会公认的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第三方专 业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6-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 会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 专家论证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 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 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 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开展社会 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经济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问卷调查、实地走访 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民意,充分听取利 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全面分析论证。将收集的各方意见和情况进行分门别 类梳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 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草案可能引发的各 种风险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三)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 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7- (四)制定预防化解风险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论提出防范、 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针对不同层面的风险制定相应有效的措施。 (五)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 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风险评估结论和预防化解风险的方案等。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 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中等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但是应当采 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执行;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 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 再决策。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专家论证 和风险评估的结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并将下列材 料报送县人民政府。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听证报告、 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 险评估等程序后,应将决策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 -8- 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转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 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前, 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重 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 合法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和决策。 县政府法制办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对重大行政决策 方案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县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 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结束后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 (二)建议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县人民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起草程 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 建议暂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 -9-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 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暂缓讨论、修 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时,可以根据议题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 顾问或者相关专家、公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 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 定的,县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同级党委、上 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 议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 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凡涉及我县 发展全局、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应根据 具体情况在事前向县委请示报告。 - 10 - 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应经其审议通过后再颁布执行。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要主 动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 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通过正当方式向社会全部公开。特别是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及 时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开通报县级重大行政 决策工作。根据情况,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古郡晨报、五原县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通报重大行政决策 的有关内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县人民政府公报、 门户网站应及时刊登,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由决策承办单 位在决策实施后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问题或负面因素及长远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五)主要经验、措施和建议; (六)其他内容。 - 11 -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评估后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政府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 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纠错机制。决策做出后,决 策依据发生变化或决策承办单位发现决策存在偏差的,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应当及时对决策进行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 查机制。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 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 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及时作出 决策但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政府工作部门作出重大 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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