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层党政干部宗教知识培训大纲.doc
河南省基层党政干部 宗教工作培训大纲 培训大纲编写组 2018 年 2 月 1 目 录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摘编 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1.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 2.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3.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4.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5.宗教工作关键在“导” 6.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7.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8.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0.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二、宗教基本知识 11.我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 12.佛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13.佛教的主要宗教活动 14.佛教的禁忌 15.道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16.参访道教宫观的注意事项 17.伊斯兰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18.“以儒诠经”的含义 19.参访清真寺时的注意事项 20.天主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21.天主教的“民主办教” 22.中国天主教走上反帝爱国运动道路 23.基督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2 24.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 25.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 三、重要政策规定 26.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 27.防止宗教商业化 28.制止滥塑露天宗教造像 29.不能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30.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广告营销 31.防止藏传佛教未经批准到我省开展宗教活动 32.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 33.防止“清真”概念泛化 34.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入 35.未经自选自圣和备案的天主教教职人员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36.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37.加强对跨区域和宗教活动场所外宗教活动的管理 38.正确区分邪教与宗教 39.共产党员不得信教 40.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41.强化宗教工作的责任 42.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 43.处理涉及宗教因素问题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 44.制止非法宗教活动 45.区分“宗教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和干预国家职能实施、 干预基层工作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46.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 47.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规定 48.严格区分寺观教堂和固定处所 3 49.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哪些制度 50.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和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 地重建的规定 51.对宗教活动场所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规 定 52.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53.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 的宗教活动的规定 54.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规定 55.教职人员跨区域任职应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56.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理 57.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职责 58.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定 59.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依法纳税的规定 60.宗教界接受境外捐赠的规定 61.对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规定 62.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的规定 63.对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进口的规定 64.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 65.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宗教活动管理 6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 67.禁止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规定 68.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规定 第五部分 《宪法》及涉及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 1.《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宗教的有关条文 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关于党员不 准信教的规定 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4 的规定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十五、五十八条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八十、八十二条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的规定 8.《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的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13.《治安管理处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15.《宗教事务条例》 16.《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17.《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18.《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19.《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20.《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22.《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2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4.《互联网群组信息管理规定》 25.《出版管理条例》 26.《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 2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8.《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29.《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 5 30.《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八条规定 3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摘编(均为公开报道) 6 党员要坚决执行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在思想上同 宗教信仰划清界限。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 年 9 月 28 日) 希望新疆广大宗教界人士继续发扬爱国爱民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 反对宗教极端思想, 通过科学解经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教义, 让大家都能安安心心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相信新疆广大宗教界人士一 定能够申明大义、站稳立场、主动工作,为祖国和新疆改革发展作出自 己的新贡献。 ——在新疆考察时的讲话(2014 年 4 月 27 日至 30 日) 要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 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处理宗教 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 击犯罪。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 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要重视培养爱国宗教教 职人员队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宗教界人士素质,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 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2014 年 5 月 28 日)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现在,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数量 增长很快。我们对这个问题要慎重对待。我国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信仰宗 教的权利,但必须警惕宗教渗透的危险,警惕带有政治意图的宗教诉求。 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 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 4 句话是一个有机 整体,前 3 句话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 的,是工作的重点。 7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 年 5 月 18 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历史 地看,宗教同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无论本土 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要不断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充实时代内涵。要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支持宗教界 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 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极端主义思潮影响。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 年 5 月 18 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 平。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 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 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 活动涉及公共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 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 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 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 的依法打击。这方面,一些地方探索创造了有益经验,要总结推广。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 年 5 月 18 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 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 极因素的过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极因素、忽视调动积极因素,也不 能只注重调动积极因素、忽视抑制消极因素。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 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 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 统一服务。 8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 年 5 月 18 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 用。信教群众往往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要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 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 发挥好他们在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积极 作用。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 年 5 月 18 日) 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 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 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 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 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 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 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我国宗教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 方针得到贯彻,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宗教工作法治化 明显加强,宗教活动总体平稳有序。实践证明,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 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 9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 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 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 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 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 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 “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 “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就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 领域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 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 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 10 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 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 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的阐释。 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 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 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 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 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处理我国 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 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 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 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 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 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 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要高 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 11 传播正面声音。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既要全面推进,也要重点突 破。要结合各宗教情况,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以做好重点工 作推进全局工作。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 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 策部署。要加强对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 教基本知识的学习,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干部教育 培训计划,使各级干部尽可能多地掌握。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 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统战部门要负起牵头协调 责任,宗教工作部门要担负起依法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 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要广泛宣 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宗 教方面宣传舆论引导。党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基层 组织,要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共产党员要做坚 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 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 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 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 相互尊重,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 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 年 4 月 22 日) 12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 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党的十九大开幕会上作的报告(2017 年 10 月 18 日) 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1.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揭示 了宗教的本质、社会作用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历史规律,确立 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科学态度以及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基 本内容有:(1)宗教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宗教是人的异化形式,宗 教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 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应,在这种反应中,人间的力量 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2)宗教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宗教根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根源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 合理,根源于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人成为盲目起作用的、异己的力量。 (3)宗教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同其他事物一样,经历了一 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恩格斯对宗教发展的历史 进程和宗教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展现的历史形态,先后提出过三种图示: 第一种是“自然宗教”到“多神教”再到“一神教”;第二种是从原始 社会的“自发宗教”到阶级社会的“人为宗教”;第三种是从“部落宗 教”到“民族宗教”再到“世界宗教”。(4)宗教的消亡。宗教的消亡 是事物本身矛盾运动的结果,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恩格斯指出: “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应出来的最后的 异己力量才会消灭,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灭。(5)宗教的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宗教是维护经济 基础的上层建筑,本质上是历史上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利益的工具,但 被压迫人民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会利用宗教进行反抗斗争。另一方面, 13 马克思指出,宗教产生于颠倒的世界,因此是颠倒了的世界观,给人虚 幻的幸福。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批判的目的是要“废除作为人们幻想的 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6)马克思主义政 党对待宗教的态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将随着其历史条件的逐渐成 熟而消亡;宗教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 事情,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对于工人阶级政党来说, 不是个人的私事,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2.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 解决我国宗教问题的理论方针政策,包括指出我国宗教存在长期性、群 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特征,强调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 系之一,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构建 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在此基 础上,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这是我们党 关于宗教工作理论的系统总结和重大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的“宗教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我国社会主 义特别是初级阶段的宗教进行理论阐述,分析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 的特征和作用,明确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 策。这一理论,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的 基本观点,总结和概括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论述,融会和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问题的新思想新要求,是当代中国的马克 思主义宗教观,必须始终坚持贯彻。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宗教理论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科学理论,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实践中,结合我国宗教的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的实际,不断丰富 和发展。 14 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具有鲜明的群体特征,对执政党 来说它不是个人的私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 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都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辩证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只看到宗教的消极作用而看不到其 积极作用,或者只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而看不到其消极作用,都是片面 的。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 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 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这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 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宗教发展的必由之路。要求我国各宗教真正成 为中国宗教,而不是“宗教在中国”。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 国宗教发展,用中华文化涵养我国宗教文化。支持我国各宗教在保持基 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的同时,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时代进步要 求的阐释,自觉抵御境外渗透,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影响。 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 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坚持政教分 离,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府依法对涉 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 务。要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宗教活动,鼓励宗教主 动适应和服务社会。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促进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 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实现宗教关 系和谐。同时,支持我国宗教在独立自主、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 上开展同国外宗教的交流互鉴,但不受国外势力干涉和支配。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 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注意划清宗教与非宗教的界限, 并非涉及宗教的都是宗教问题,不能把宗教问题泛化。各级党政领导干 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领域的问题。要深入开展法 15 治宣传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增强法 治观念,提高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 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 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 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 4.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宗教的本土化,是世界各宗教生存和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化是我 国宗教的优良传统,我国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从外部 传入,经历了长期的、主动的本土化,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 逐步相适应。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宗教走出了 符合国情特点的中国化道路,成为中国人自己的宗教。坚持我国宗教中 国化方向,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国内社会 转型思想多元化背景下,有的宗教出现了一些与中国化方向相背离的倾 向和苗头,表明我国宗教在中国化的道路上必须久久为功,持之以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 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政治上自觉认同。要引导 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 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宗教界维护祖国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 要通过推进宗教中国化,有效防范“去中国化”逆流,有效抵御境外利 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要用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 教群众。要支持各宗教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 健康文明的内容,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 16 文化的阐释。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社会上自觉适应。要教育 宗教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依法管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 活动;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鼓励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 同宗教的群众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促进社会和谐;鼓励信教群众 爱岗敬业、诚实劳动,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为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既要积极,也要 稳妥,因地因时因教制宜,注重实效,行稳致远。特别要注意调动宗教 界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推进宗教中国化。 5.宗教工作关键在“导” 坚持“导”,是因为宗教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 性的特征和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宗教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 在,宗教的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比阶级、国家的消亡 还要久远。宗教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 用,积极性与消极性共生共存。对待宗教问题,不能采取简单的“收” 的态度,忽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片面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也不能采 取简单的“放”的态度,忽视宗教背后复杂的社会政治因素,片面夸大 宗教的积极作用,而要采取“导”的态度,客观、辩证地认识和看待宗 教的社会作用,尊重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国家治 理体系,把握好工作的尺度,根据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调整具体政策和 工作策略,始终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导”应该是我们对宗教问题的正确 态度,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用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 相融合,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做到“导”之有方、“导” 之有力、“导”之有效,我们就能够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 17 民族整体利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导”不是简单的“引导”或“疏导”,而是坚持保护合法、制止 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通过保护、管理、引导、 服务等多方面工作,综合施策,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支 持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和治理非法违法 活动,防止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6.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 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 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 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 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需要注意尊重和保 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 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权利与义务的 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 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的根本利益放在 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 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放 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 文化教育的工作。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 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都要大力开 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 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 18 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在做这些工作时,需要注意把握好政 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能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能伤害他们的宗教情 感。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都不能干预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决不允许 强迫任何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入教出家和到寺院学经;决不允许恢复已经 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制度;决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 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7.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 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进行管理, 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 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 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这种管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管理违背宗教信仰自由 政策,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权 利,侵犯宗教组织合法权益的事情;另一方面,要规范那些以“宗教信 仰自由”为借口,违背宪法、法律和政策的事情,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 利用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8.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我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 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 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 生,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 动。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 19 力的支配”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各宗教坚持 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 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同时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 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 宗教条件。 ”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 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指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信教公民(含宗 教教职人员)自主办理,由中国的信教公民自己的组织(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中国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势力。《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境外非政 府组织……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 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 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其 他内部事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 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制作或 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 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 附加的宗教条件,主要指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 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与外国开展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时,应坚持 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方附加的宗教方面的任何条件。如投 资建厂时要求在厂区内设置宗教活动场所,要求招收的工人信仰某种宗 教;援助建立医疗、文化机构时,要求附设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进行其他 传教活动等。 20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 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宗教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 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 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 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 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 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引导相适应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支 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 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进行 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 10.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 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构建积极健 康的宗教关系,核心是处理好政教关系。从世界范围看,各个国家政教 关系各有不同,有政教合一、政教分离等多种形式,是由各国的历史和 国情所决定的。我国历史上从来是政权高于教权、多种宗教并存的情况, 宗教在大多数时期能做到与社会和谐共存,形成了多元顺和的基本格局。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政教关系主要表 现为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牢牢把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 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府不干 涉宗教内部事务,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 管理。必须巩固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按照“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 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积极作用,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21 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还要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任何宗教不 得超越其他宗教享有特殊地位。宗教作为我国社会的一部分,应顺应社 会、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法律上具有同 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彼此尊重、和睦相处。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不存在 隶属关系,各宗教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三、宗教基本知识 11.我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 目前主要有五大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 佛教在我国有 2000 多年的历史。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形成于 公元 2 世纪。伊斯兰教在 7 世纪传入我国。天主教在 7 世纪传入我国, 几经兴衰。基督教(新教)于 19 世纪初传入我国。鸦片战争后,依靠 帝国主义势力和不平等条约,天主教、基督教取得在华传教特权,从此 在我国获得了较大发展。 12.佛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佛教产生于公元前 6—前 5 世纪的古印度。创始人名为乔达摩·悉 达多。他 29 岁时离家成佛,此后被尊称“佛陀”,意为“觉悟了的人”, 简称“佛” ,所传宗教被称为“佛教”。之后,佛教不断向外传播,主要 分为北传佛教和南传佛教。北传佛教,以大乘佛教为主,经过印度北部、 新疆传入我国腹地,唐朝时期传入西藏。南传佛教则以上座部佛教为主, 通过斯里兰卡,传入云南。至今,佛教已经传播到世界各地。 佛教传入我国大体在公元前后两汉之际,在我国主要有汉语系佛教、 藏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三大分支,形成了汉传、藏传和南传佛教三 大派别。 13.佛教的主要宗教活动 (1)日常活动。僧团内部的宗教活动主要是早晚功课,也叫朝暮课 诵或上早晚殿。 (2)公众性的活动。佛教的公众性活动统称为道场。目前经常举行 的是法会——佛教所举行的各种宗教仪式的集会。法会多在寺院庆祝佛 22 教节日时举办。 14.佛教的禁忌 佛教规定出家人饮食方面的禁忌很多,其中素食是最基本、最重要 的一条。素食的概念包括不吃“荤”和“腥”。“荤”是指有恶臭和异味 的蔬菜,如大蒜、大葱、韭菜等。所谓“腥”是指肉食,即是各种动物 的肉,甚至蛋。佛教在个人生活方面的禁忌主要有:不结婚,不蓄私财 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不自歌舞,不观看听取歌舞,不坐卧高级豪华床 位,不接受金银象马等财宝,不做买卖,不看相算命等。 15.道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道教在我国已有一千八百多年的历史,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曾出现 过多种道派。唐宋时期,道教受到统治阶级的推崇,获得进一步发展。 元以后逐步形成全真派和正一派两大流派。正一派原为五斗米道,为东 汉顺帝时张陵所创。全真道是金代初期由王重阳祖师所创立的道教宗派, 规定道士必须出家住宫观,不娶不嫁,持斋茹素,并制定了严格的清规 戒律。 16.参访道教宫观的注意事项 进入道观,应当衣冠整齐,注重仪表,不可光身赤脚,也不可高声 喧哗等等。见了道士不问寿,即不询问道士的年龄。 17.伊斯兰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伊斯兰教诞生于 7 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中国旧称天方教、清真教、 回教、回回教等。“伊斯兰”原意为“和平”“顺从”,以它为教名主要 取“顺从”之意。公元 651 年(唐永徽二年),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伊 斯兰教三大节日分别是,开斋节、宰牲节、圣纪。伊斯兰教在国际上从 政治层面区分有两大派别,即逊尼派和什叶派。我国穆斯林绝大多数属 于逊尼派,也有少数什叶派。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叫穆民,也叫穆斯林。 清真寺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活动场所,它的阿拉伯语名称叫“麦斯吉德” , 即“叩拜之处”。在我国回、东乡、撒拉、保安、维吾尔、哈萨克、乌 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等少数民族人口中,大多数信仰伊 23 斯兰教。阿訇是中国伊斯兰教教职称谓,波斯语的音译。原为伊斯兰学 者、宗教家和教师之意。在中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也是对具 有伊斯兰专业知识者的通称。 18.“以儒诠经”的含义 “以儒诠经”是中国学术界对明清之际中国穆斯林学者用宋明理学 阐释伊斯兰教经籍的称谓。明末清初江南与云南等地有一批穆斯林宗教 学者,以阿拉伯文、波斯文的伊斯兰教经籍为蓝本,吸取中国宋明理学 的思想,运用儒家学说的概念、范畴、语词与表述方式,著书立说,解 释经籍,宣扬伊斯兰教教义,是伊斯兰教本土化的重要学术思想活动。 19.参访清真寺时的注意事项 参访时应服装整齐,切忌袒胸露背;同时,要尽量避开穆斯林做礼 拜的时间。不要在寺内吸烟,饮酒者禁止进入清真寺,进入大殿前必须 脱鞋。 20.天主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天主教是基督宗教三大宗派之一,和东正教、新教(我国称为基督 教)并成为基督宗教三大派别。天主教是“罗马公教”在我国的名称。 “天主”一词是 16 世纪耶稣会传教士进入中国传教后,借用中国传统 文化中原有的名称对其所信之神的译称。明末,意大利人、耶稣会士利 玛窦来华传教。利玛窦和他的同道们把基督教信奉的神译为中国的传统 宗教观念中已有的“上帝”、“天” 、“天主”,最后由罗马教廷定名为“天 主”。这就是罗马公教在中国被称为“天主教”的由来。天主教教职人 员包括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修女。 21.天主教的“民主办教” 民主办教是指由中国天主教爱国组织及广大爱国神职人员和教徒群 众,依靠自己的力量,按照中国的国情和教情,通过民主协商决定教会 内部的重大事情。民主办教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中国天主教的内部 事务由中国天主教会自主管理,也就是中国天主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 会;二是教会的重大事务由教务组织和爱国会、神职人员和教徒共同决 24 定,在参与教会事务的管理方面,无论是教务组织还是爱国会,无论是 神职人员还是平信徒都有同等的权利。 22.中国天主教走上反帝爱国运动道路 1950 年 11 月 29 日,四川省广元县王良佐神甫率先发表《三自爱国 革新宣言》,主张与帝国主义割断各方面的关系,建立自治、自养、自 传的教会。同年 12 月 25 日《新华日报》刊登了王良佐的《三自爱国革 新宣言》。随后,归绥、重庆、南昌、武汉等地的部分神职人员和信徒 也相继发表宣言,呼吁割断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实现了教会的三自。1951 年 1 月 11 日天津市的教友首先成立了“天津市天主教革新运动促进会 筹备会”。同年 3 月南京教区代理主教李维光和一些神职人员及教友发 表宣言,主张天主教在中国要实行自养自治自传三大原则,声明反对教 廷干涉中国内政,坚决与教廷割断政治和经济关系。我国天主教广大爱 国神职人员和教徒的主张得到国家领导人和政府的支持。1951 年 1 月 17 日,周恩来总理向参加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教委员会茶话会的华北地 区天主教人士讲话时,对天主教反帝爱国表示赞赏和支持。三自革新主 张得到天主教界人士的广泛响应,天主教反帝爱国运动迅速扩展到全国 各地。 中国天主教界人士开展的反帝爱国运动,使中国天主教会避免了被 罗马教廷和一些反共的外籍传教士以及中国神职人员中的反动分子拖 入反革命泥潭从而蒙受教难的命运,及时地挽救了中国教会。中国天主 教会从此走上了爱国爱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自选自圣主教的道路。 23.基督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基督教于 19 世纪初传入中国。基督教的教职人员主要包括主教、牧 师、教师、长老、传道员。基督教(基督新教,中国称为基督教或耶稣 教)亦称抗罗宗或更正宗,是与天主教(基督公教)、东正教(基督正 教)并列的基督教三大派别之一,学术上将三大派别合称为“基督宗 教”。基督教(以下专指基督新教)为 16 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 教而形成的各个新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 25 统称。 24.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 解放初期,中国基督教教派繁多,约有 70 多个,大体上分属 121 个 外国差会,其中美国差会约占一半。1950 年 7 月,以吴耀宗先生为首的 基督教界爱国人士联名发表了 《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 宣言,指出在基督教传入中国后的 140 年间,基督教同帝国主义“在有 意无意、有形无形之中发生了关系”,号召中国基督教会割断与差会的 关系,肃清基督教内部的帝国主义影响,实现自治、自养、自传。宣言 发表后,迅速获得全国教徒的热烈响应。1954 年 7 月,成立了中国基督 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25.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 中国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是由丁光训主教亲自倡导, 继承基督教 一向重视神学反思的优良传统,吸取中国优秀文化之养分,结合中国教 会几十年来走三自爱国道路的重要历史经验,消除一些阻碍中国教会健 康成长的思想因素,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神学思想体系,其目的是要 通过神学思想建设,引导基督教界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使中国基督教 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重要政策规定 26.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 我国是政教分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 制度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 施和婚姻等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施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 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 本政策》(中发〔1982〕19 号)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学校教育 和社会公共教育。《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 26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抵御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关系到党的执政地 位的巩固,关系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的大计,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 求,防范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校园进行传教和开展宗教渗透活动。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应严格做到“两个不得”和“五个严 禁”: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 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 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 饰、佩戴宗教标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 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27.防止宗教商业化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造像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需要而 设立或者修建的,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这是由宗教活动场所 非营利性质决定的。近些年,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 经济唱戏”,一些组织或者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 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 所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一些地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 造像用于牟利。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 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性质,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 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 各方面的强烈关注。各地应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 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 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宗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 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 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不得 27 以任何方式将宗教活动场所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 ‘分红提成’等。”为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借教敛财,遏制宗教界商业 化倾向,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8.制止滥塑露天宗教造像 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奢靡之风在宗教领域的重要表现,也是宗 教领域突出的违法现象,是远离宗教的商业逐利行为,伤害了信教群众 感情,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场所,本身没有宗教 功能,不能开展宗教活动,不能接受宗教性捐赠,因而也不应该修建大 型露天宗教造像。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 像,有利于遏制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之风,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在 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修建。要防止公司、企业等组织或个人为一 己私利而修建宗教造像,借宗教敛财。在寺观教堂内修建露天宗教造像 的申请要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有初审权,审批权在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即国家宗教事务局,其 他部门无权审批。 对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修建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限期拆除,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已经批准开放的,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 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29.不能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近些年,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一些组织或者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 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被投资经 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一些地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用于牟利。 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宗教活动场所非 28 营利性组织性质,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 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 注。2017 年 11 月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二部 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 〔2017〕88 号)指出:“(商业化)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违反宗教 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 形象,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而 各地借旅游观光为名,搞“禅修小镇”、“伊斯兰风情大街”建设,就是 典型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30.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广告营销 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是指以宗教作为噱头、利用宗教影响进 行商业营销,其实质还是借教敛财,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种行 为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助长了宗教商业化倾向,损害了宗教 界合法权益,不利于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严格禁止。 31.防止藏传佛教未经批准到我省开展宗教活动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 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 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 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近年来,一 些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擅自到内地从事讲经说法、开光灌顶、化缘收徒, 甚至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僧尼甚至活佛,打着 藏传佛教旗号,招摇撞骗,敛财骗色,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发现上述活 动,要及时向宗教等有关部门报告。 32.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 烧香、放生是佛教、道教的重要活动,乱烧香、烧高香可能引发环 境污染、安全隐患,还会滋生“香火利益链”等商业化问题,乱放生可 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和人身伤害。推动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建设生态 29 寺院既有利于佛教界自身建设和树立良好形象,又涉及全社会的公共利 益,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应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 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 “头香”“头钟”。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倡导文明敬香,优 化寺观环境。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要将文明敬香作为 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 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 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 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33.防止“清真”概念泛化 在我国,清真食品是指一些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俗。但是,近年来 出现了“清真水”、“清真纸”、“清真超市”等泛化现象。“清真”概念 泛化的恶果,一是扩大清真食品的宗教涵意,导致相关民族群体自我隔 离,扩大族群边界,强化社会区隔,不利于各民族交流交往,损害民族 团结和宗教和谐,不利于形成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的良好氛围, 不利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更是给一些不良企业牟利以可乘之机。二是 助长宗教极端化倾向,导致一些信徒信仰上走向偏激、生活上走向保守、 行为上走向极端。三是一定程度上讲,“清真”概念的泛化就是泛伊斯 兰化的表现,刻意将清真饮食的民族文化传统习俗扩大为宗教操守,提 出自己所谓的一套清真理论,以外来力量强制推动执行,从干预群众社 会生活到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任其发展下去是十分危险 的。更为严重的是,境内外宗教极端势力偷换概念,混淆“清真”与教 法教规,将清真概念扩大到社会方方面面,凡不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 就是“不清真” “不合法” ,进而煽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从事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要从民族风俗习惯的角度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引导社会正确理解 “清真”概念,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 范围之内,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 30 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 要从防范极端思想渗透、维护各民族大团结、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 的高度,加强管理和引导,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坚决防止和有效避免 “清真”概念泛化的现象。一是要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教育宗教界和信 教群众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强化公民意识,增强守法观念,坚 持国法大于教法,自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是政 府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界定清真食品。 加强监督管理,开展清理整顿,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滥用清真标识现 象。对一些地方政府组织推动“清真产业”的做法也要严肃纠正。三是 引导伊斯兰教协会和伊斯兰教界人士正确认识和对待“清真”概念。四 是规范相关企业行为,严禁以牟利为目的滥用、乱用清真标识,炒作 “清真”概念,助长“清真泛化”现象。五是发挥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 和引导作用,加强研究和引导,树立正确的“清真食品”观念。 34.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入 宗教极端思想,是指歪曲宗教信仰的本意,以错误的解读、偏激的 阐发,诱使人离开信仰的正道而堕入歧途,干出破坏社会安宁甚至伤害 生命的暴行。当今世界,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毒 瘤,我国也深受其害,以“东突”势力为首的“三股势力”严重影响着 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 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分子进行“圣战”洗脑、抱团成伙、实施暴力 恐怖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对宗教教义进行极 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应当将其从一般宗教问题上剥离出来,把民族 问题、政治问题同宗教问题区别开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 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一概归结为宗教问题,我们要采取措施切 实防范极端思想侵害,对以宗教为幌子散布极端思想的要及早采取措施, 31 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治理,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同时,鼓励宗 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继续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坚持中国化方向, 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 恐怖活动。 35.未经自选自圣和备案的天主教教职人员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旧中国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中国天主教会长期被外国势 力把持,中国籍天主教神职人员和广大教徒一直处于无权地位,一切教 务活动都受制于外国势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天主教界开 展了反帝爱国运动,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 自选自圣主教。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按照《宗教事务 条例》和中国天主教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 主教的规定》,规定教区需要选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经中 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指导 下成立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负责主教(助 理主教、辅理主教)的选举工作。 对于未经以上自选自圣程序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天主教主教 以及其他教职人员,均对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工作中, 发现以上人员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有同境外人员来往并 开展宗教渗透活动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36.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 “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 争夺思想阵地。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 治问题。当前,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日益加剧,现实中无孔不入, 呈现组织化、系统化、精细化趋势。一些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办企 业、合作办医院、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形式,或者通过旅游观光、文化 交流、留学考察等合法渠道进入我国,暗中进行非法传教活动。有的则 32 在境外遥控指挥,在我国培植地下宗教势力和代理人,建立据点,发展 教徒,打压、分化爱国宗教组织。我国境内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案件, 与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相关。近年来,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具 有新的特点,比如互联网成为宗教渗透的重要手段,校园成为宗教渗透 的突出领域,等等。要始终坚持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 支配这一宪法原则,以法律为武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要 支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办好教务,坚持中国化方向,夯实抵御渗透的基 础。要规范宗教对外交流活动,正常宗教交流以外的其他对外交流要与 宗教相分离,不得包含宗教内容、附带宗教条件。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 息服务,坚决防范网上非法传教、境外渗透和开展非法活动。要保护境 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加强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禁 止外国人在我境内成立宗教组织、从事传教活动等。 37.加强对跨区域和宗教活动场所外宗教活动的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 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 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 30 日前,向大型 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在征求本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 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大型宗教活动应当 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宗教事务条例》 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 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 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 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38.正确区分邪教与宗教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 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 33 法组织。邪教共同的特点是: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 散布迷信思想;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话教主, 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推行 狂热的教主崇拜;对信教徒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实施严酷的精 神控制;建立严密的组织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 财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邪教的邪恶本质,使邪教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 邪恶势力。 区分邪教与宗教要做到:一是看历史。宗教有着悠久的历史,邪教 则都是短期内冒出来的极端功利化的社会组织,往往会对社会进步产生 极为严重的破坏作用。二是看对国家和人民的态度。宗教有爱国利民的 传统,号召信教群众热爱国家,拥护政府,提倡平等博爱、济世助人、 同情弱者等。邪教则对抗政府、危害社会、蒙骗坑害群众、教唆人们消 极厌世、不事生产,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三是看与信徒之间的关系。 宗教对信徒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均没有严格的要求,信与不信比较 自由。邪教则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教主与教徒之间绝对是服从与被服 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以这种关系维系邪教存在的组织基础和精神 纽带,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四是看崇拜的对象。宗教崇拜的是远离信徒 的精神存在、是一种精神领域内的最高信仰。邪教则崇拜一个活着的、 具有强烈功利目的和政治目的的教主。五是看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宗 教有组织但其活动是公开的,是接受政府依法管理的,集体宗教活动一 般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邪教则是秘密结社组织,活动隐 蔽诡秘,行为偏激怪癖。 39.共产党员不得信教 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信教自由,与宗教 信仰者团结合作、互相尊重,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关 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这一原 则是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 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共产 34 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 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对已经信教的 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对经党 组织帮助教育后仍然没有转变的,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在信 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中,允许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原则立场情 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 动,这要与党员信教区别开来。 40.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弘扬辩证唯 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的主旋律,尤其是对广大党员,共青 团员和青少年更要进行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科学无神论的教 育,并不仅仅限于单纯否定神灵的存在。它的最主要的内容是运用马克 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认识宗教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还包括自然科学知 识的普及,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和社会科学 知识的宣传。要加强向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宣传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有关自然现象、 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宣 传教育中,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不要 在信教群众中挑起有神无神的争论。要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 结,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 41.强化宗教工作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扛起在宗教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把抓好管好宗教工 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宗教工作中的 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 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做到时间、精力、工作到位,真正把 责任扛在肩上、工作抓在手上、任务落到实处。要着力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工作职责,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 工作格局。 35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 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 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 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 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 所提供公共服务。 42.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 宗教界代表人士是指在信教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能与党 和政府紧密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并积极发挥作用的宗教教职人 员和信徒骨干。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他们对 教义教规的认识,对现实社会的态度,深刻影响着信教群众,影响着宗 教存在和发展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继续提升 他们正确引领信教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对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 线,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 要根据宗教界代表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拓宽视野,加强教育培养, 加大选拔任用力度,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 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要注重把深入细致的 教育引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帮助宗教界代表人士不断提高 政治觉悟, 使他们在支持党和政府团结教育信教群众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团结到党的周围。要多接触、 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 结人。 43.处理涉及宗教因素问题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 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 36 该依什么法就依什么法。不能把涉及信教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 宗教问题,不能把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宗教问题。对涉及宗教因素 突发事件,必须坚持依法定性,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是什么问 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 不管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坚决依法处理。 44.制止非法宗教活动 制止非法是保护合法的一体两面,只有非法宗教活动得到有效制止, 才能实现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这是宗教健康发展的前提,也符合信教群 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共同利益。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乱建寺 庙、滥建佛像、私自组织朝觐、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 骗钱敛财、承包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等等。这 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 害,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纠正。同时,政府要指导宗教 界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 动。 45.区分“宗教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和干预国家职能实施、 干预基层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6 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 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 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目 前,在一些信教群众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农村,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干预政 务、村务,利用教法干预司法、干预婚姻,甚至利用宗教干预基层选举 等问题,这些现象都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要防止宗教干预行政和基层工作。宗教、宗教团体、宗教场所不能 承担社会职能特别是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基层公共事务和基 层组织开展工作不得借助教会进行动员,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要防止宗教组织和人员借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传教。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37 46.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的申请要由宗教团体提出。所在地县(市)还没有成立相应的宗教团体 的,可以通过所在的设区的市(州)或者省(区、市)宗教团体提出申 请。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审批;设立寺观教堂的,要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随 着信徒的增加要扩建为寺观教堂,就必须按设立寺观教堂的程序,报省 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设立”既包括将改作他用的原宗教建 筑物恢复为宗教活动场所,也包括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将其他用途的建 筑物改造成为宗教活动场所。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 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该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申请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用地、进行建筑招标等活动;如果 是原有宗教建筑物恢复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进行其他相关的准备工 作;如果是租用场地的,可以开始寻找合适的场地并办理租借合同等手 续。 47.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 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该宗教活 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 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 38 所,应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 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 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 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8.严格区分寺观教堂和固定处所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2017 年 12 月 4 日,我省 修订出台了《河南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区分标准》,寺观教堂应当布局较 为完整,主体建筑较为独立,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建筑风格和布局符合 本宗教传统规制,融入中华文化元素,体现中国风格、地方特色和宗教 元素的协调统一,不得贪大求洋、照搬和模仿国外建筑风格。主体建筑 面积一般在 400 平方米以上。有固定并依法认定备案的主持宗教活动的 宗教教职人员。民主管理组织健全。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具备完全自养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主体 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 4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 10 米,配备适 当的附属设施。(二)有依法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 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三)成立民主管理组织。(四)有必要的 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具备一定的自养条件。新设立的其他固定宗 教活动处所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场所类别上注明是其他固定宗教 活动处所。 49.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哪些制度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 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 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39 50.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和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 地重建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 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 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 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属具体工程建设,也要遵从相 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因涉宗教而搞特殊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由土地使 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的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将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 门审查等。如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或者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 定,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51.对宗教活动场所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规 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在经销宗 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时应遵守国家对经销商品、出版物方 面的有关规定。 按工商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领取营业执照,不得无照经营。 经销公开出版物还应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销的出版物必须是合法 40 出版物,经销的公开出版物必须是国内出版单位出版,有书号。 52.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指出,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 动一般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 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依法登记的其他固定宗教活 动处所。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 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53.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 的宗教活动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 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外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依法向举办地的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五条规定,临时活 动地点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未履行上述程序,在宗教 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不能组织或者主持活动。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 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 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 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的……。 54.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1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选聘,各教有不同的传统,但是一些基本 条件和程序是一样的。一是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必须从经认定备案并持 有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宗教教职人员中选聘。二是担任主要教职的条件, 要求应具有较高的宗教修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组织领导 能力,在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威望。三是要民主协商推选。宗教活动场 所管理组织要对选聘的人选进行考察,经过协商后提出候选人选,然后 还要征求本场所其他教职人员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信教群众的意见。 四是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宗教团体要对本地区宗教活动场 所主要教职人选统筹考虑,参与协商、考察,审核提出意见,并会同该 场所管理组织对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五是解除宗教活动 场所主要教职也要经过一定程序。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 职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背教义、教规,情节严 重的,可以解除其主要教职。解除主要教职也要经过宗教活动场所民主 协商、宗教团体同意。 55.教职人员跨区域任职应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者跨省辖市主持宗教活动, 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 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 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 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 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各宗教活动场所在聘用外地教职人员时,特别是清真寺聘用外地阿 42 訇,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对涉嫌传播宗教极端思 想、门宦思想,搞“三抬”、出者玛提等行为的,要注意甄别。 56.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理 当前,社会上经常出现一些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骗取钱财,损害了 公民的权益,也影响了宗教界的形象。《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假冒宗 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职责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 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 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实行集 体讨论和民主决策, 有利于充分发挥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 实行监督的作用,更好反映信教群众的诉求,更好地为信教群众服务; 同时可以有效杜绝独断专行、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实现场所管理的民 主化、规范化,既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也是加强和 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要手段。 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 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管理组织要负责宗教活动 场所的各项事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58.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 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都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 43 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 账。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 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 其会计事务。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资金存入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每年在固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交 财务报告或者财务收支情况说明,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开; 为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防止其 财产和收入被私分、处分,第五十八条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检查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由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 59.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依法纳税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享受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二)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 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收入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 就属于负有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就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0.宗教界接受境外捐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 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44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 超过 10 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教职人员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不能违反我国宗教坚 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能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不 能接受以进行或协助进行违法活动作为附带条件的捐赠,不能接受与宗 教极端主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活动相关的捐赠。 61.对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 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 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 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国家宗教局等 12 部委《关 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指出,宗教界从事公益 慈善活动时,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现实中,有的宗教界慈 善组织和个人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中,以被救助人信教作为救助的条件, 或借机进行语言上的宣教、发放宗教宣传品,或在着装、旗帜以及救助 物资包装上印有明显的宗教标识。利用公益慈善传教,不仅与从事公益 慈善的宗旨和目的不符,而且违背了慈善与传教相分离的原则、背离了 国家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初衷,应当予以禁止。 62.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 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 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关于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 45 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 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关于公开出版的宗教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图 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 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 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备案手续。”《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对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作了具体规定,第三条明确了重大选题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 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 括:……(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按照上述规定,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 得出版。 63.对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进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如果在自用、合理范围 内(一般是 3 本),是可以进境的。如果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 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需要向海关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 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海关 凭此证明对相关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行征税验放。如果不能提供相 关证明,则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 处理。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还规定,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64.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 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 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长期以来,宗教领域存在一些乱象,主要包括:一些未经登记的场 所擅自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有的甚至雇佣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私 设奉献箱、功德箱,借教敛财。一些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宗教 教育培训,非法开办学经班、经文学校等。一些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外组 织勾联,擅自组织他人参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和活动。还有一 些组织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擅自组织国内穆斯林赴沙特参加朝觐。这 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宗教正常秩序。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 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65.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宗教活动管理 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以宗教为主要内容 的网站、门户网站专题频道,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电脑 和手机应用程序等大量出现。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和低约束性, 互联网也逐渐成为宗教领域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聚集地。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 息服务作出了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首先要报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 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举办主体还需要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47 等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 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 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和其他方面涉及宗教问 题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 怖主义法》等。二是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等。涉及新闻信息、互联网出版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的规定。三是宗教方面 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主要是《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同时,国 家制定的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也是从事互联网宗 教信息服务必须遵守的。 6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 定,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 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 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 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在 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 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 67.禁止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当前宗教极端主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 发展、蔓延以及对我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的情势,从下述 3 个层面完善 了治理规范,加强打击和遏制力度:一是确立了宗教事务管理的旗帜鲜明 48 的“20 字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 罪。二是以 3 项禁止性条款明确划出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逾越的“红 线”,即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 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 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三是 增加了针对相应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等行为,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 上述行为如果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的,且情节严 重,政府有关部门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之进行整顿,如其拒不接受整 顿,可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 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 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 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 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 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 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 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 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68.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这些行为可以是协助宣传或组织违法宗教活动,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工具、物品或房屋场所等,为违法开展宗教教育培 训、违法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对这些行为, 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 49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有违法房屋或者构筑物的, 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 《宪法》及涉及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由于篇 幅限制,请自行从网上下载) 1.《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宗教的有关条文 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关于党员不 准信教的规定 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的规定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十五、五十八条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八十、八十二条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的规定 8.《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的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13.《治安管理处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15.《宗教事务条例》 16.《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17.《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18.《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19.《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20.《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50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22.《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2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4.《互联网群组信息管理规定》 25.《出版管理条例》 26.《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 2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8.《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29.《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 30.《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八条规定 3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