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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的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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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解读时间:2011年1月1日 一、工伤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县域内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各 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 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 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政策。 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5%、 0.7%、1%、1.3%、1.5%、1.8%、2.1%、2.5%。 三、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在定点工伤 医疗机构治疗的同时,由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 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 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 付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 诊断为职业病后认定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1 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 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 每月增加10%。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十级伤残分别为27、25、 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30、 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16、 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4、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 85%、80%、75%。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标准分别为本人工 资的70%、60%。 5、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 2 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护理等级, 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 或者30%。 特别提醒: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支付前提。除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外,其它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 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 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 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 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待遇 1、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需配置假肢、矫形器、 生活类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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