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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家美园超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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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区市监食罚决〔2020〕72号 当事人:章贡区家美园超市 类型:个体工商户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60702MA38ADKW9Q, 住址: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吉埠村吉泰新城小区金月里 1 栋一层 2 号, 经营者:陈如青身份证号码:362426198411059011 联系电话:13617079570 邮编:34100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0 年 07 月 20 日,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石分局对章贡区 家美园超市进行抽样检查。 2020 年 09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其超市对当事人陈如青进 行了芹菜检验报告(NO.20F0722277)的送达,并制作了《询问调查 笔录》1 份。经询问调查,2020 年 07 月 20 日,章贡区家美园超市从 华东城采购芹菜入我超市销售。采购了 10 斤,进价 2.98 元,销价 4.98 元,已销售 10 斤,其中用于抽样 3 斤。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0 年 7 月 20 日,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执法人员 对家美园超市进行芹菜的抽样检测。2020 年 9 月 10 日,章贡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沙石分局的工作人员把检测部门检测的不合格检测报告 在其场所现场送达给了家美园超市的负责人陈如青。当事人对该结果 未表示异议。并同时送达书面通知书要求其来现场接受调查。要求其 在 2020 年 9 月 19 日上午到现场进行接受调查,经询问调查,2020 年 07 月 20 日,章贡区家美园超市从华东城采购芹菜入我超市销售。 采购了 10 斤,进价 2.98 元,销价 4.98 元,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止, 已销售 10 斤,货值共计 49.8 元,获利 20 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进行抽检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所抽检的 芹菜为家美园超市销售的芹菜。 2、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 NO.20F0722277 检验报告、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芹 菜不合格的事实。 3、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身份证和营业执照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经柚样检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0 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行为属《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四)项所指“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 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 来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着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 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 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第 1 目“减轻处 罚裁量标准:(一)减轻处罚裁量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 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 50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0 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伍佰贰拾元整(¥520 元),上缴国库。 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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