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知识问答(2017版).doc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知识问答(2017 版) 选课 1 、 什 么 是 选 课 制 ? 选课制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在学校开设课程范围内 选择修读课程的一种制度。 2 、 学 校 开 设 的 课 程 有 哪 些 类 型 ? 从学分制角度讲,学校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必修、选修两大类;其 中,选修课又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3 、 什 么 是 必 修 课 ?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 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4 、 什 么 是 选 修 课 ? 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 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专 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按选课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5 、 不 同 类 型 课 程 之 间 的 学 分 可 以 互 换 吗 ? 必修课学分为学生必须修读的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 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与专业选修课学分不能相互替换。 6 、 什 么 是 学 分 缴 费 制 度 ?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选择课程 的学分不同,缴费不等。建议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在 25 学分左 右,最少不能低于 15 学分,多修学分多缴费。重修须根据重修课程 的学分重新缴费。修读辅修、双学位或修读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 程之外的课程,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费。学生在缴纳学费办理 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选课时首先必须保证必修课的修读; 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 力相符。 7 、 选 课 的 凭 证 是 在 什 什 么 ? 间 ? 学生凭学号、密码选课。 8 、 选 课 一 般 安 排 么 时 (1)新生在校历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完成第一学期所开设课程 (不含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课程)的选课,开课两周内按选课产生的个 人课表完成试听和确认。 (2)全体在校本(专)科生(含新生)在当前学期(一般安排 在 17 周左右,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选下学期教学计划中开 设的课程,下学期开学 2 周内按选课产生的个人课表完成试听和确认。 9 、 选 课 时 需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 (1)同类课程对不同专业的要求不同,学时数及学分数也不相 同。课程名称相同,课程编号不同的课程为不同的课程,不能互选。 (2)对于需要多学期修读才能完成的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 外语、大学体育等)一般应连续修读。 (3)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再考虑选修课;有先修后续关 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 (4)选修全校人文素质选修课程应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一般每学期选修不超过两门。 (5)修完本学期选读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 到 3.5(含)以上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后续课程。 (6)学生无故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一般不再另行安排 同一轮次的补选。对休学、复学等学籍有变动的学生,学校集中安排 补、退选工作,具体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7)学生选课、听课、考核必须一致。学生不能参加未选教学 班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和未办理缓考 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以旷考记录,不予安排补考。 (8)参加学校国内外交换项目学习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 需对尚未开课而无法正常听课的已选课程进行退课;在校外学习期间, 不能委托他人代选课。回校后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分转换后, 再选课。 10 、 什 么 是 学 业 导 师 ? 学 业 导 师 的 职 责 是 什 么 ? 学业导师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师 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关心学生成长的重要途径。 学业导师的职责主要有: (1)协助制定学生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如指导学生选课、有针 对性的指导学生学习等); (2)向学生介绍本学科专业的内容、发展趋势; (3)指导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4)加强对学生就业形势和择业观的指导和教育; (5)学期末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习方面的评定和总结。 11 、 怎 样 选 课 ? 选课分三轮进行: (1)初选,学生选课初步形成学期个人课表。 (2)改选,学生根据第一轮选课处理结果进行改选。 (3)退、补选,学生在开学两周内根据第一、二轮选课所产生 的个人课表进行试听、试修课程,学生对所选课堂或课程不满意的, 可以退选并另选其他尚有课余量的同类课堂或课程上课。同时也可对 漏选课程进行补选,最终完成选课确认。 学分与学分绩点 12 、 什 么 是 学 分 ?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 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目前我校课程大多以 16 学 时折合 1 学分。 13 、 怎 样 计 算 学 分 ? (1)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16。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设计类课程的计算方法:课程学分=该 课程的课时数/32。 (3)大学体育课学分计算为每学期 1 学分。 (4)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 每周为 1 学分。 (5)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 1 学分, 总学分不超过 10 学分。 14 、 什 么 是 学 分 绩 点 ? 怎 样 计 算 学 分 绩 点 ?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评估学习成绩的一种方法。 (1)课程绩点换算如下。 百分制 五级制 成绩 100-95 94-85 84-75 74-65 67-60 <60 对应绩点 5.0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课程成绩÷10-4.5 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GPA):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 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 围为全部课程,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4)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 0;补考合格的课 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 1.5;缓考、免修和重修的课程,如 实计算课程绩点。 学制 15 、 实 施 学 分 制 后 , 学 制 上 有 哪 些 变 化 ? 学分制实施后,由固定学制改为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16 、 实 施 学 分 制 后 , 我 校 对 修 业 年 限 做 了 哪 些 修 订 ? 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 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本科生基本学制为 4 年(或 5 年),修业 年限为 3—8 年(或 4—10 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 3 年,修业年 限为 3—6 年。 17 、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修满本专业额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不 低于 3.5 者,可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毕业和 学位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18 、 如 何 申 请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 5 月份之前 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 表》,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19 、 哪 些 情 形 不 予 批 准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延长修业年限: (1)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未完成学习任务; (2)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3)其他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免修与免听 20 、 什 么 是 免 修 ?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 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21 、 免 修 课 程 取 得 学 分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什 么 ? 免修考试课程绩点不低于 3.5 者,取得相应学分。 22 、 哪 些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修 ?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公选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 实验课、军训、实习、毕业实习、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社会实践、 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 23 、 如 何 申 请 免 修 ? 学生对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后,填写《青岛理工 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 (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 24 、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办 理 免 听 ? (1)以往学期课程平均成绩达 80 分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课 程的免听,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2)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 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25 、 哪 些 课 程 不 得 免 听 ? 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26 、 每 学 期 免 修 或 免 听 课 程 数 量 有 要 求 吗 ? 有。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 6 学分。 重修 27 、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申 请 重 修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可)申请重修: (1)经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无故缺考的; (2)缓考后参加下学期初(或开学前)补考不及格的; ? (3)旷考或者考试违纪、作弊的; (4)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5)考试成绩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实验、实习、设计 (论文)等实践性环节除外); (6)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不合格者,必须 重修。 28 、 重 修 的 方 式 有 哪 些 ? (1)参加重修班学习。 (2)跟班重修。 29 、 重 修 课 程 与 本 人 其 他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怎 么 办 ? 如重修课程与本人其他课程上课时间部分冲突,学生本人申请经 任课教师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申请免听上课时间冲突部分的课 程,其他时间必须跟班听课,必须按时上交作业和完成实验。 30 、 重 修 班 如 何 组 织 管 理 ? 每学期重修班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部)统一组织和管理。重 修班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教学。 开设重修班的课程一般应参加重修班的课程学习。 31 、 重 修 课 程 如 何 收 费 ? 重修课程按照学分收费标准收取。 课程考核及成绩的评定、记载 32 、 课 程 考 核 的 方 式 有 哪 些 ?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 同方式进行。 33 、 哪 些 学 生 没 有 考 核 资 格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1)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者。 34 、 监 考 教 师 对 违 纪 违 规 考 生 可 做 哪 些 处 理 ? 监考教师有权勒令严重违纪、作弊考生退出考场;如发现考生有 违纪或作弊企图,可随时警告制止;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可当场 认定并终止其答卷,可在考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有权当场宣布取消 作弊考生该科考试成绩,没收试卷和作弊证据。责令违纪、作弊考生 在监考记录单违纪作弊栏签字。 35 、 什 么 是 补 考 ? 补 考 安 排 在 什 么 时 间 进 行 ? 当学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免费再参加一次考试, 视为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或开学前)进行。补考由 学校统一安排,学生无须报名 36 、 无 故 缺 席 补 考 , 还 可 以 再 次 补 考 吗 ? 不能。无故缺席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37 、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申 请 缓 考 ? 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不可 抗拒的因素(包括家庭有重大变故、学生本人突发严重或急性疾病、 突发严重心理疾病或严重行为异常),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 准可办理缓考手续。 38 、 如 何 申 请 缓 考 ? (1)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课程 主讲教师书面同意后,由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批意 见。 (2)将已由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所在院(部)签署“同意”意 见的《缓考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教务科复审,由分 管处长签署意见后,教务科、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备案留存,学院负责 填写《缓考通知单》通知相关教师。 39 、 缓 考 一 般 安 排 在 什 么 时 间 ? 申请缓考并得到批准的学生与补考学生一同参加开学初(或开学 前)的补考考试。 40 、 重 修 考 试 时 间 与 期 末 正 常 考 试 时 间 冲 突 怎 么 办 ? 重修考试时间与期末正常考试时间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正常考 试,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重修考试可另行安排或者延至下学期期 初进行。 41 、 学 生 课 程 最 终 考 核 成 绩 是 如 何 评 定 出 来 的 ?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过程考核成绩按适当比 例计入学期成绩,过程考核成绩原则上应控制在 50%以内,过程考 核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 问、完成作业、实验(上机)(非独立设置的)、习题课、课堂讨论、 分段考察、小测验或期中考试等。成绩比例的分配应于授课初公布, 平时成绩在考前一周对学生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42 、 怎 样 记 载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 (1)理论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考核采用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2)补考合格的课程按 60 分记载,低于 60 分按实际分数记载。 (3)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登录;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 载。 (4)缓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批 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课程记为无故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5)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 成绩表中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6)考试(考核)违纪、作弊、旷考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 分”记,并在成绩表中注明“违纪”、“作弊”、“旷考”字样。 43 、 学 生 对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 可 否 申 请 查 卷 ? 可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 一学期注册后一周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同 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由开课教研室主任和阅卷教师共同核查试卷。 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查卷。 转专业 44 、 哪 些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转 专 业 ?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医疗单位的检查证 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者; (2)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如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 成绩、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论文、获得科技成果或获 得国家专利(需由专家委员会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符合以上两种情况者,由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院 一致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3)大学一年级在校生(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除外),第一学 期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且无不及格课程者。 45 、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数 在 总 量 上 有 什 么 规 定 ? 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科招生人数的 10%以内。 46 、 哪 些 学 生 不 能 申 请 转 专 业 ? 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1)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3)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4)高考录取时的下一批次专业向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 (5)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6)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 (7)其他由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事先规定不能 转换专业的。 47 、 转 专 业 须 经 过 哪 些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程 序 ? (1)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3 月); (2)转专业报名(4 月上旬); (3)转专业考试与录取(5 月)。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48 、 什 么 是 双 学 位 ?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 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49 、 什 么 是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 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辅修证书。 50 、 哪 些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修 读 双 学 位 ,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有余力且无不及格课程的本科生均 可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但特殊招生类型学生除外(含定 向培养、联合培养、中外合作办学、春季高考、对口贯通培养等相关 专业的学生)。 51 、 如 何 申 请 修 读 双 学 位 、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 凡可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出 申请,经院长审核同意后,向接受学院推荐;接收学院应对申请材料 审核或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考核后,择优录取,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并报教务处审批。每届学生一般在第三学期办理申请辅修手续,第四 学期开始修读。 52、学生在选择修读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的专业时须注意什么问 题?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 第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为确保人 才培养质量,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学习时间与主修专业 一致,不另行延长。 53、什么情况下将被取消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资格? 一学期内主修专业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者 一学期辅修专业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即取消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 业的资格。 学籍学业管理 54 、 哪 些 情 况 下 , 学 生 将 被 学 业 预 警 ?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中修课取得的学分少于 22 学分的学 生给予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 55 、 哪 些 情 况 下 学 生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连续两次受到学业预警者; 将 被 退 学 ?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56 、 对 退 学 有 异 议 者 可 以 申 诉 吗 ? 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决定书因特 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起 5 个工作 日,即视为送达。 57 、 关 于 休 学 , 学 校 有 哪 些 规 定 ?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计入修业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 对学生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休学者不得擅自到校上课, 休学期间无选课资格。 58 、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办 理 休 学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业、外出考察、国内外进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 断学业,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需要休学的情形。 59 、 休 学 期 满 如 何 办 理 复 学 ? 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到校医院或 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审核,符合要求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办理复 学手续时须提交复学申请表及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达 到健康标准的证明,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 60 、 哪 些 学 生 不 可 复 学 ?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 消其复学资格,直至取消学籍;超过规定期间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学籍;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复学。 61 、 转 学 须 经 过 哪 些 程 序 ? 要求转入其他院校且符合转学条件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商转入 学校,经两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 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62 、 哪 些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转 学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以退学者; (5)在拟转出高校受过纪律处分的; (6)通过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形式录取的; (7)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63 、 毕 业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什 么 ?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 习时间),德智体鉴定合格,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 和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64 、 什 么 情 况 下 只 能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 学习时间),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 分要求,但获得的学分数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 求的 80%以上,准予学生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 业最低课程的学分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书面申请延长修业年 限并办理完成延长修业年限手续,逾期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者未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延长修业年限手续者,符合结业规定的按结业 办理。 65 、 什 么 情 况 下 只 能 获 得 肄 业 证 书 ?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达到结业要求,按肄业办理,颁发肄 业证书;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者,按肄业办理,颁 发肄业证书。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 业最低课程的学分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书面申请延长修业年 限并办理完成延长修业年限手续,逾期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者未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延长修业年限手续者,符合肄业规定的按肄业 办理。 66 、 哪 些 学 生 只 能 获 得 学 习 证 明 书 ? 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被开除学籍的 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67 、 毕 业 证 书 等 遗 失 或 损 坏 怎 么 办 ? 毕业证书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 的证明书。 评教 68 、 什 么 是 评 教 ? 不 评 教 有 哪 些 后 果 ? 评教即教师教学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指标体系对教师授课情况 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的行为。根据《青岛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 办法》,不评教的学生不能查看成绩、课表、考勤及其他个人信息。 评教每学期组织一次,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过时不补。 69 、 评 教 工 作 如 何 组 织 ? 评教工作由教务处统一部署,各院(部)具体组织与安排,各院 (部)设专门的评教小组,指定专门的评教联系人负责评教工作。 70 、 哪 些 学 生 无 评 教 资 格 ? 根据《青岛理工大学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实施细则》,旷课累 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 三分之一或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 考核。任课教师须在考核前规定时间内将无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报开课 院(部),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教学质量科各一份,经 审核无误后,取消此类学生评教资格,已评教者删除其评教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