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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销售劣种子案 桃农(种子)罚〔2021〕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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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销售劣种子案 桃农(种子)罚〔2021〕52号.doc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种子)罚〔2021〕52 号 当事人:丁 XX 性 别:女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XX 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路 XX 号 当事人丁 XX 销售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 查明: 2021 年 6 月 11 日,桃江县种业管理股向我执法大队移 送桃江县 XX 农资经营部销售的 Y 两优 1 号杂交水稻种子经 检测发芽率为 74%,检测值未达到相应标准值,判为劣种子 的案件线索。 2021 年 6 月 15 日,经报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丁 XX 涉嫌 销售劣种子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发现门店存放 涉案 Y 两优 1 号杂交水稻种子,标注商标为晶隆种业,种子 审定编号为国审稻 2013008、国审稻 2008001、湘审稻 2015047、 渝引稻 2008001、粤审稻 2015047,种子质量指标:执行标 准 GB4404.1-2008,纯度不低于 96.0%,净度不低于 98.0%, 发芽率不低于 80%,水分不高于 13.0%,规格为 500 克×30 包/袋,检测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B(湘) 农种许字(2016)第 0006 号,标注生产企业为湖南隆平种 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麓谷高新区沿高路 15 路, 联系电话 073184690910。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门店存放的涉案种 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丁 XX 依法 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就当事人销售的 Y 两优 1 号 杂交水稻种子的关问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 2021 年 3 月 1 日,以 32 元/公斤的价格 从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调入 Y 两优 1 号杂交水稻种子 225 公斤,以 34 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为 7650 元。 二、自调查之日止,该种子除抽样 1.5 公斤及库存 180 公斤外,已销售 43.5 公斤,获取违法所得 1479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桃江县种业管理股案件线索移送函》及所附有关材 料 1 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其主体资 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NO:ITR-2021-0444)1 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 Y 两优 1 号杂交水稻种子为劣种子的事实。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涉案种子照片 8 张,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 份,《进货单》1 份, 《售 货单》2 份,证明当事销售劣种子的事实及涉案种子的来源、 数量以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丁 XX 销售 Y 两优 1 号杂交水稻劣种子,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向当事人 直接送达了桃农(种子)告〔2021〕52 号《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 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 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 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丁 XX 销售 Y 两优 1 号杂交水稻劣 种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执行基准: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按以下 基准执行:3、违反本条货值金额在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销售的劣 种子数量相对较少,未造成重大损失及不良影响,积极配合 本机关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 则,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经集体讨论,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 Y 两优 1 号杂交水稻劣种子 180 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479 元; 3.处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21479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 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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