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物菌剂案桃农(肥料)罚〔2021〕17号.doc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肥料)罚〔2021〕17 号 当事人:莫 X 性 别: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XX 年 X 月 X 日 身份证号码:43092219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路 18 号 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物菌剂一案,经本机关 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3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销售的微生物菌剂,商标为“沃博特”,肥料登记证 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3286)号,有效活性菌≥2 亿/ 克,执行标准为 GB20287-2006,规格为 25Kg/袋,生产日期 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生产企业为河南新仰韶生物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渑池县黄花工业区,联系电 话:0371-86595262。经查证,该微生物菌剂标签内容在显目 位置标注数值“22、6、12”与“神速 40 功能性菌肥”字样,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 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之规定,认定该微生物菌剂标 签残缺不清,本机关对当事人莫 X 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 物菌剂肥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 年 3 月 22 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 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责令改 正通知书》,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莫 X 依法享有的权利 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以 1550 元/吨的价格 从河南新仰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调入标签残缺不清的 微生物菌剂肥料 10 吨,以 1620 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货 值为 16200 元。 二、自调查之日止,该肥料已销售 1.5 吨,获取违法所 得 243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其主体资 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农业执法检查记录表》1 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涉案肥料产品照片 8 张、调查取证影像视频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 的微生物菌剂的事实。 4.《询问笔录》1 份、《进货单》1 份,确定了涉案肥料 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莫 X 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物菌剂的行为,其 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 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向当事人 直接送达了桃农(肥料)告〔2021〕17 号《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 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 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莫 X 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物 菌剂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 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参 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四条执行 基准:警告,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且罚款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 2 万元:2、生产、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 5000 元以 上 5 万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经 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 4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 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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