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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2023〕19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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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DR-2023-0020001 邹政办字〔2023〕19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我 市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 和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鲁办发电〔2020〕159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 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邹 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利) 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等。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 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2— 第二章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专利)创造、运用、保护、 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二)新授权发明专利大户的奖励; (三)新认定高价值专利的奖励; (四)新增高价值专利大户的奖励。 第七条 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强市建设; (二)企业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重点企业开展专 利微导航; (三)专利转移转化奖补; (四)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组建及运行; (五)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六)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程; (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 (八)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八条 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组建与运行;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行; (三)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3— (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 助组织建设和运行; (五)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六)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八)海外知识产权的预警与保护资助。 第九条 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化培育工程; (三)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 分析评议、预警分析和专利大数据开发利用; (四)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培训; (五)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六)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第十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 奖以及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资助与奖励标准 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对授权发明专利进行资助,从 2021 年起每年至少减 少 25%资金资助,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截止 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 资助标准: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件;其 —4— 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件。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国家(每件专利 最多资助 5 个国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 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 50%。 (二)对新增发明专利大户、高价值专利大户的奖励: 1.当年发明专利新增 5 件的奖励 1 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多 新增 5 件再给予 5 万元奖励,每户最高奖励 30 万元; 2.对年度认定高价值专利新增 5 件的奖励 5 万元(不满 5 件的按照 8000 元/件进行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多新增 5 件再给 予 10 万元奖励,每户最高奖励 50 万元。 对新增发明专利大户和新增高价值专利大户不重复奖励,按 照先申请先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能够同时享受该两类大户奖励 的按照较高类别进行奖励。 (三)对高价值专利持有大户进行奖励,每年按数量多少对 全市前 10 名进行奖励,第 1 至 3 名各奖励 10 万元,第 4 至 6 名 各奖励 5 万元,第 7 至 10 名各奖励 3 万元。 (四)高价值专利代理贡献奖励。重点扶持一批专业化、综 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 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在 5 件以上且授权高价值专利 3 件以上的,给 予 2 万元奖励;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 量在 10 件以上且授权高价值专利 6 件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在 15 件以上 且授权高价值专利 9 件以上的,给予 8 万元奖励。 —5— 第十二条 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依据《市场监管领域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 号) 执行。 第十三条 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 市荣获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和济宁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 省专利特别奖的,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 观设计银奖的,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 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一等奖的,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山 东省专利二等奖的奖励 5 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专利三等奖的奖励 3 万元。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山 东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导航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类、产业 类、企业经营类等专利导航项目,根据区域、产业规模、企业研 发情况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 (一)济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企业通过知识产权 贯标认证,被认定为济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根据年度资 金量,给予不高于 3 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 予不高于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 予不高于 5 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6— 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根据贷款质押数额 (大于等于 300 万元)和高价值专利培育数量(大于等于 2 件) 给予 1—2 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对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培育计划项目 分为高价值专利创造类、转移转化类和运营服务类。对具备坚实 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年度有效发明专利、高价值专利培育、专 利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成效显著的企业、科研机构、知 识产权服务机构择优给予 1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对资金用途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另行 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申报管理与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下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市场监督营理 局提报相关资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集中受理、审 核,审核通过后相关资金按程序拔付。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至奖励兑 现期间,必须是邹城市内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 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发 挥最大效益并按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7—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 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 2023 年 6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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