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docx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 一、主管部门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完善章程过程中应发挥 什么作用? 章程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运行发展的基本准则。 对于高校,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1 号),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 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 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 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核准过程中主要对章程内容合法性、合 理性、正当性、表述规范性和程序完备性等进行审查,并送章程核准 专家委员会和部内相关司局征求意见。形成修改意见后反馈学校,与 学校沟通并指导修改完善章程文本,提请教育部党组审议,通过章程 核准书的形式印发。 对于科研院所,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 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 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 号)规定,科 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章程制定和完善工 作,并派员参加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起草小组。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提交 的章程及审核申请函、起草说明,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并正式复函 告知审核结果。涉及对章程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修改的,主管部门 应与科研事业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对章程制定中违反法规政 策、逾越科研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等情形,主管部门可要求科研事业单 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高校、科研院所发生更名、分立、合并、 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依据 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主管单位应对修订的章程进行审 核。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 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 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 交流合作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 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 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 法》(教育部令第 31 号)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 地。 二是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是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是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是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 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是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 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是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 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是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 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是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是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 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等重大事项。 科研院所制定章程,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 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 容得到充分体现;应依据相关法规、规划、政策,依照中央编办、主 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要求。根据《关于中央级 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 号)有关规定,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基本条款。包括单位名称、职能定位、发展目标、业务范 围、举办单位、经费来源、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主要负 责人任免程序等。 二是领导体制。实行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的科 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 的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或设立党组的科研事业单 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或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 作。 三是专项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岗位聘用 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职责,主任和委 员的产生、组成,以及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位授予的规则和程 序。 四是职工大会。职工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 制以及议事程序。 五是科研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研成果转化奖 励、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分配等制度。 六是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 能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聘用解聘、考核和奖惩,内设机构负 责人的主要职责和任免,学术带头人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和奖惩 考核等。 七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 监督等管理事项及规则。 同时,设有理事会的科研事业单位应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 产生机制,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组成、任职资格等,并明确党 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1 号)和《关 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 〔2017〕224 号)有关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应履行以下程 序: 1. 组织起草。高校、科研院所应成立章程起草小组,由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牵头,成员包括本单位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以及举办单 位代表、相关科研领域专家学者等,注重吸纳外部专家以及服务对 象、政府部门等参与。章程起草过程中,应与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充 分沟通协商。 2. 广泛征求意见。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本单位内部各类 人员,特别是科研人员、教师的意见。涉及单位战略定位、领域布 局、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 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 意见、充分论证。高校章程还要征求学生、校友、共建单位等方面的 意见。 3. 提交职工会议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重点问题,向 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作出说明。章程草案经讨论后,在本单位公示, 职工可对章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4. 提交审议。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小组应将章程草 案、起草说明,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以及修改说 明等,提交院(所)务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 5. 审核备案。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 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 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 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高校章程经核准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告知 性备案。 科研院所章程经院(所)务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后,报举办 单位审核核准,举办单位相关司局应书面征求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 体系建设司意见,随函附章程起草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 定”职责等相关文件。章程起草说明应介绍组织起草阶段、征求单位 职工意见阶段情况,以及提交院所会议审议情况,同时应明确章程内 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 经组织专家咨询、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将修改建议书面反馈,科研 院所相应修改完善章程。科研院所章程经核准后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发布章程正式文 本,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章程内容涉密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 关规定执行。 四、如何保障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章程管理运行? 在高校、科研院所依照章程管理运行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坚持 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 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确保充 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 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五、高校如何制定规划? 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教育部对直属高校发 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具有宏观层面的指导和督促义务。直属高校在学校 党委领导下,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教育部对学校规划文本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反馈学校,学校根 据教育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学校规划文本经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审 议通过,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将探索建立规划执行报 告和调整制度,强化对直属高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推动各 高校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规划执行情况对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在规 划收官阶段对各高校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推动高校高质量执行 规划。 六、科研院所应如何制定绩效目标及指标?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 330 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 〔2019〕260 号)等文件对绩效指标制定工作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指标、工作方案由科研事业单位研究提出, 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将绩效目标、指标报科技部备案。绩 效指标应符合以下标准: 1. 导向明确。根据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 编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定位,国家科技 发展规划和政策,所属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 设定绩效目标。对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 2. 具体清晰。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有时间节点,指向明确,内 容具体清晰,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应可比对、可考核。 3. 科学可行。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与特点,与预算 投资额或资金量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且科学可行。绩效指标数据口径规范、资料易于采集。 4. 分类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分类制 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有机结合、有序衔 接,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递进,实现五年综合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满意度 等方面。主要应包括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人才团队与条件平台建 设,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科学传播、科技服务,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 机制创新。 七、主管部门如何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绩效评价? 高校方面,教育部在学科评价、财政拨款等工作中将高校科研绩 效作为评价因素。下一步,教育部将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价值导向, 按照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中长期评价等原则,采取定量与定 性评价相结合、年度监测与中长期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建立 高校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待条件成熟时,将组织高校开展试点,并会 同相关部门研究使用绩效评价结果。 科研院所方面,按照《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国科发创〔2017〕330 号),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 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等,在核实科研事业单位自 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合理运用专家评 议、市场评价、文献计量、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评价,形 成初步结论。主管部门将评价初步结论反馈科研事业单位,参考科研 事业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研究形成部门评价报告。 开展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评价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绩 效评价办法,组织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自评,对预算执行情况及 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工作应做到内容完整、权重 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主管部门汇总自评结果后,加强自评结 果审核和应用,高校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科研院所绩效评价报告 报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八、科研院所绩效评价以多久为周期? 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政〔2019〕260 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 评估改革的意见》规定,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中央 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 5 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 单位开展综合评价。5 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绩效完成 情况等重点方面,开展年度抽查评价。 九、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结果如何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衔接?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公室应当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评估结果作 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管 理评估办法(试行)》(中编委发〔2021〕2 号)对相关评估工作作 出明确具体规定。 部门(单位)履职尽责、履职效益等情况是机构编制管理评估的 重要内容和指标。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将充分利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 价成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评估效率。同时,加强与科研事业单位 绩效评价工作的有机衔接,推进信息共享、数据共用、结果互信。 十、高校、科研院所优化调整内设机构是否仍需要审批? 高等学校方面,《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 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教育部等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自主 管理内部机构优化调整事项,在实际工作中不需要报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 神,教育部要求直属高校制定校内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办法,进一步 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程序,完善制度,依据权限科学合理设置学 校内设机构。 科研机构方面,按照《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中央编办发 〔2013〕142 号)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内设处级机构的设立、 撤销或者合并情况,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年度向中央编办报送 备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 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相关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 制事项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 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规定,科研院所在 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 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 设机构。 十一、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调整技术路线、参加人员的程序有哪 些? 科技重大专项方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科发专〔2017〕145 号)明确规定: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一是 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 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二是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 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 按程序报三部门。三是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 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四是需要调 整或撤销的一般性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重大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并报三部门备案。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 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 号)进一步明确: 一是赋予重大专项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重大专项课题负 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课 题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 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 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 部门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见,牵头组织单位落实好服务、保障和监管 责任。二是赋予科研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 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单位完 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三是进一步落实重大专 项概预算管理改革。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牵头组织单位可及 时申请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间的调整,专项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数内,结 合评审结果,自主决定新立项课题预算安排。 重点研发计划方面,《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 号)明确,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 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 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 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 根据项目需求,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 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 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 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为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调整按照 分级分类原则进行处理,除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实施周 期、主要考核指标、项目撤销或终止等重大调整外,其他一般性调整 均交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如技术路线调整、项目参与人员 调整等事项无需报专业机构审批。如确需申请重大调整,由项目牵头 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同时向专业机构 报送正式书面申请材料。专业机构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相关调整事 项进行审核和评估,进行必要的专家咨询或现场调研考察,研究提出 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向项目牵头单位进行批复。 十二、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后,还有哪些过程性 评估、检查、抽查? 科技重大专项方面,《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 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 315 号)明确要求,对于重点核心任务攻关课题定期开展检查,一般 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 5%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 (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相对集 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课题重复、多头检查。 重点研发计划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 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 号)明确要求,实施 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前 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相对集中时间开展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 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时,注重年度报告等已有信息的分 析运用,尽量让科研人员少填报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 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科办资〔2021〕 137 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取消评前审查。 十三、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减表”后还需要填报哪些表格? 科技重大专项方面,按照《科技部重大专项司关于进一步精简重 大专项表格材料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共享等工作的通知》(国科重 函〔2019〕3 号)规定,重大专项提交材料由 24 份精简为 18 份,25 张基本信息类表格整合为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立项阶段、过程 管理阶段、综合绩效评价阶段基本信息表 3 张表格,实际填报内容减 少约 50%左右。新立项课题按照整合后的“一套表格”,分别在申 报、过程管理和验收等三个阶段“一次性”填报基本信息,避免重复 填报。目前,简化后的表格填报要求已经固化到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 统重大专项相关管理模块中,支撑保障管理需求,形成长效机制。 重点研发计划方面,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 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 号)规定,将现有项 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课题)目标及 考核指标表、参加人员基本信息表、经费及人员投入情况、取得经济 社会效益情况、项目牵头单位中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表等 6 张表格; 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课题基本信息表、课题预算表、课题 资金表、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 细表等 5 张表格,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十四、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使用横向经费有哪些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 见》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 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 用。 十五、如何执行国内差旅费包干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 法》(财教〔2021〕178 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 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规定:国内差旅伙 食费、市内交通费已经实行包干制,要落实好现有政策;对难以取得 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的,要规范出差审批和费用发放程序,加强 审核,在出差人员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以内发放包干费用,由出差 人员统筹使用。 十六、如何判断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等属于独家代理、生产?更灵 活便利的采购方式有哪些?采购科研软件、材料的流程有哪些? 为判断采购标的是否为独家代理、生产,采购人可以调查拟采购 标的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向供应商、相关专家或者行业 组织了解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度规 定,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 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 6 种采购方式,财政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认定新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可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项目特点选择 适宜的采购方式。如大型装备等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 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 购。如首购订购等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 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 采购。属于依法应报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要简化内部管理 流程,提高运行效率。 采购科研软件(如软件包、数据处理工具)、材料应当执行政府 采购有关规定。完整的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开展内部审查,执行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 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执行合同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 并支付资金,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等步骤,具体采购活动还应当执行本 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采购科研软件、材料有关规定。 十七、如何判断科研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科研急需的设备和 耗材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根据科研项目的实 际需要和科研进度安排,结合相关产业国内外发展情况,市场供给是 否紧缺等因素,自行确定是否为科研急需。对于因工作计划安排不当 未及时开展采购活动、突击花钱采购等情况,不得认定为“科研急 需”。 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仍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但可不进 行招投标程序,高校、科研院所在依法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 更采购方式。目前,财政部已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 取了特殊的管理政策,简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 度。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对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无需报财政部审核。 十八、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 时需要哪些材料?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财库〔2018〕96 号)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中的临 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 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 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报销时是否还需要提 供其他说明材料,应按照科研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博士研究生培养成本可由哪些主体分摊?是否可以在财政 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 国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 校等博士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博士研究生教育投入机 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 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参与项目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可 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 二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 的总体推进安排有哪些? 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 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 号),优先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 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 院所,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所属中央级科研机构,以及全面创新改 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选 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 单位开展赋权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期三年。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 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并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2020 年 10 月,经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确定了 40 家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 名单。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分析 40 家试点单位在试点 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适时推广。 二十一、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为进一步增强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获得感,财政部、税务总 局、科技部等部门出台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奖励的税收优惠政 策。一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规定,科研机构、高校转 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个人奖励,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递延至取得股份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科技人 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58 号)规定,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 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 员“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 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增值税优惠 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如何自主组织公开招聘?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652 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 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其中, 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是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不参加由事业单 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由单位自 行组织。 二十三、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业的配套政 策有哪些?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根据本单位制定 的有关政策,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 所在单位同意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 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 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 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 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 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 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 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 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 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二十四、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 合作有哪些政策规定? 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 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 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 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 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合作期满,选派 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 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选 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高校和科研院所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 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 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 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纳入职称评审、岗位竞 聘、考核奖励体系,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 位竞聘时予以倾斜。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 配政策,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 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 员给予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 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五、高校和科研院所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是否可以享受科研 人员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规定,对于高校和科 研院所聘用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 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 导意见》(厅字〔2016〕17 号)规定,直接从事科研任务的人员, 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时,出国批次数、团 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 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规〔2017〕4 号)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 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 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应 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 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六、高校和科研院所制订岗位设置和实施方案有哪些程序?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等现行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 别和等级,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 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拟定岗位设置方案, 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后,高 校和科研院所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 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的意见。 二十七、高校和科研院所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程序有哪 些? 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 人部发〔2006〕70 号)第 27 条规定的情形时,可申请变更本单位的 岗位设置方案(含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程序应报主管部 门审核、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 位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备案。 二十八、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创新型、流动性岗位需履行哪些程 序?在人选产生、工资分配发放、职称评审等方面有哪些细化规定?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或所在地政策设 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设置创新型岗位的,按规定调整、变更 岗位设置方案。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发〔2019〕137 号)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 活动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 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 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 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 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 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 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事业单位可 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 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动岗位人 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 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应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 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成 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 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 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 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在 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 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 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 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 法。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 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九、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程序有哪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高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 见》(国人部发〔2007〕59 号)规定,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 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十、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如何调整绩效工资总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21〕32 号)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 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 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 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 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 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 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 发政〔2019〕260 号)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 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 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 三十一、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 否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 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 号)规定: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 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 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当地科技主管部 门认定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 现金奖励,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 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 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十二、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应履行哪些主体责 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 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 203 号)等文件规定,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 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国 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 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 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 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 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 等的,应同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 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情况。要加强对本 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发现风险,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 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问题,及时对违背有关科技活动要 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对违规失信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