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海海关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本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 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 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本校内其它生产、租赁(引进社会服务)及 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修订)、《上海市消防安 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 育部公安部第 28 号令)及相关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方针,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 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 全的义务。 第二章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 1 防安全职责。批准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提供必要的消防 安全经费和组织保障;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 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 主要责任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与校内部门负责人 签订安全(消防)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 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督促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 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 任。 第七条 综合保障处部门负责人是校园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校园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 2 (二)组织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每年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 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 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 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 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组织微型消防站进行消防演练和灭火技能培 训; (八)推进校园消防物联网等技术防范措施,加强校园 消防安全防控;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 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确定本部门重点消 防部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驻校内其它经营、生产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校内其他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3 (一)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业务 实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如实验室、教职工宿舍、 学生生活园区、后勤生产区域等),明确相关责任人并报送 综合保障处备案; (二)根据各部门业务实际建立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及演 练; (三)定期对归属本部门的设备和消防设施进行防火检 查,及时报告消防安全隐患并做好消防检查记录,确保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 本校下列部门(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 点部门(部位): (一)图书馆、教学楼、学生生活园区、学苑餐厅、志 合楼餐厅、博海餐厅、体育场(馆)、活动中心、博海宾馆、 校史馆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车库、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设备库房; (三)实验室、计算机房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 部位,消防监控中心; (四)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4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 筑;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部位)。 第十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 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 全工作,超过 300 人以上大型活动,应按照大型活动管理办 法报送综合保障处审批,经综合保障处对活动方案及现场检 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综合保障处要预先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 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管理规定,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 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施工生产的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 安全,并接受综合保障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 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人员宿 舍。 5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 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 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综合保障处备案。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 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 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 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部门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 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对动用明火施工作业实行严格 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 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综合保障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 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 全规定。 第十九条 校内出租房屋(含引进社会化服务),与当 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 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保障处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6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 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由 综合保障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火灾防范措施的 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 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7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应 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 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 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 室内充电现象。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 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 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 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 当及时向综合保障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 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 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或停业整改。 8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 训和演练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使其了解防火、 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由 综合保障处负责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不同工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 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师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 常识的模拟演练;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对员工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来校参加各类培训的班级,由承 办部门负责在开班培训前对培训学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综合保障处制定相应的灭火和消防应急 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 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由 综合保障处组织实施执行。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 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 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 第三十条 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 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 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 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 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 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推进消防物联网防火技术基础建设。 10 第三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 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奖 惩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的, 给予通报批评;对未能有效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发生消防安 全事故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对造成重大 消防安全事故和不良影响的部门,由人事处审定,取消当年 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 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综合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 同时废止。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