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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互助险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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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妇女委员会文件 青理工妇字〔2016〕4 号 ──────── ★ ─────── 青岛理工大学 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办法 为保障广大在职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在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后 得到必要的经济帮助,能够及时地进行治疗,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互助会、会员及互助期限 第一条 校医疗困难补助互助会下设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会, 凡是我校已经参加医疗互助会的女职工,均可参加本互助会。 第二条 各分会有义务向女职工宣传、解答本办法的内容,并负 责组织本分会女职工积极参加互助会,每个分会的参加人数不得少于 分会女职工人数的 80%。 第三条 本办法的互助期限每两年为一期。 第二章 会费标准、收缴、管理及保障责任 第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会费由会员个人缴纳,按每位会员每期 30 元计收,由各分会收齐后交工会,并入学校设立的教职工医疗困难 补助互助基金专户(由财务处代管核算)。会员退会的,其已交会费 不予退还。 第五条 当期会费节余,结转下期继续使用;当期会费不足部分, 由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互助基金补足。 第六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会费接受校工会福利委员会、校工会经 费审查委员会监督。 第七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自缴费 次日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原发性乳腺 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的一种或多种疾病,按照每位会员给 付 6000 元互助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责任即行终止。后期发生的 住院费用可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互助办法》的规 定办理。 会员患有互助责任病种中的原位癌,按照每位会员给付 2000 元 互助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责任即行终止。后期发生的住院费用可 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医疗困难补助互助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补助: 1、会员在参加本办法前曾患或者已患本办法所指的特殊疾病或 者在缴费时正在患病住院的。 2、会员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的。 4、已经参加本互助会,并按照规定领取特殊疾病互助金的会员 又继续参加本办法且属于同病种的。 5、调离学校的。 6、超过一年期限不申请补助的。 7、其它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的会员,须向我校教职工医疗 困难补助办公室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青岛理工大学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申请表。 2、工作证或会员证。 3、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含 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 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等。 4、医疗互助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其 它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疗互助会委员会。 本办法自 2010 年 9 月 8 日起执行。 2016 年 9 月 5 日 主题词:女教职工 特殊疾病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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