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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科研生产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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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科研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烟海发办字〔2020〕14 号,2020 年 12 月 1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中科院党组、院安委会的部署,保障研究 所科研生产安全活动顺利开展,坚决防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科院关于安全工作的工作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生产安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强化责任” 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切实为研究所改革创新 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研生产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人员、科研生产 操作规程、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与试剂、工作环境、数据和样品等方 面。 第二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科研生产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研生产活动安全管理内控制度, 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科研生产活动的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作 出详细规定,并建立部门安全档案和工作台账。 第五条 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1.通过研究所和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知悉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要求 和注意事项。 2.从事科研生产活动的人员应配备并规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在规定区域内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科研生产活动。 3 开展放射性等科研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4.主动开展科研生产活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 5.进入科研生产活动区域的人员应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检查。 6 操控特种设备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第六条 仪器和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 1.科研生产活动现场仪器设备需合理摆放,预留操作或维修空间,不得阻挡 消防通道和配电装置等安全设施。 2.重要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并保 留工作记录。 3.公安和环保部门管制的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4.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继 续使用。 第七条 实验材料与试剂的安全管理要求: 1.科研生产现场的各类实验材料必须根据材料特性妥善管理,严禁堆积混放、 乱扔乱放造成安全隐患。 2.各类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和研究所有关要求进行采购、运输、保存、 使用和处置,分类、有序存放,禁止长时间在实验室台面、通风橱或其它区域放 置。 3.公安部门管制的实验材料(包括剧毒、放射性、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 学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4.实验废弃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分类回收,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暂存于指定区域,由研究所统一集中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和倾倒。 第八条 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要求: 1.科研生产活动场所环境应确保卫生、整洁,根据安全管理要求配备灭火器、 灭火毯、洒水喷淋等安全应急设施。 2.实验工具、各类玻璃器皿等必须存放于固定位置,使用后及时归位,禁止 随意乱放。 3.开展放射性、剧毒、强腐蚀、易燃易爆等科研生产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或安全标准。 第三章 检查和整改 第九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生产活动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填写检 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由科研生产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科 研生产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自查,并保留自查记录。 第十条 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安全检查人员口头提出整改意见或下 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科研生产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 第十一条 对于能够当场消除的安全隐患,科研生产部门应立即整改。不能 当场消除的应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书 5 日内,由科研生产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并经 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 30 天)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生产部门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超出本部门工作范围的应 提交书面材料,由安全管理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整改期间,科研生产部门应当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在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全力保障科研生产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海岸带研究所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烟海 发办字〔2020〕12 号),对严格落实科研生产安全责任,主动发现并积极排除重 大生产安全隐患的部门和人员给与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 发生安全事件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员的责任,并对损失进 行赔偿;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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