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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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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2021 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21 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的第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有力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 2021 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 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 2021 年 5 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 发完毕;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 6 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并将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确保 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 5 年过渡期内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继续保 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政策稳定。对实现就业且家庭人 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脱贫人口实施渐退帮扶,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成果。 要建立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对农村牧区低保 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牧区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进行动 态监测,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 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要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有效 提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 三、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作用 进一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 求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同时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杜绝地方预 算列而不支、列而少支以及年底“突击花钱”现象,原则上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 入只增不减。要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标准,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对遭遇突发 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健全完善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6 月底前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下拨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同时要加大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设立、运行和支出 的指导监督力度。 四、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认真落 实核对主体职责,加大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力度,不断拓展信息数据范围,确保核 对工作结果准确、数据安全、服务高效。内蒙古银保监局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 构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对象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专线实时核对工作, 确保救助对象认定精准。 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从困难群众需求出发为群众办实事。要进一步简 化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 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困难群众提交;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 已按要求书面承诺的,不再索要相关证明,对确需困难群众提交的证明材料,要 在申请社会救助时一次性告知。要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没有争 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要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切实 兜住兜牢全区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六、强化对基层的业务指导监管 各盟市要指导所辖地区有序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 作。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事项、措施、 程序,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 30%的比 例进行抽查,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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