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禁令(1)(1).doc
海南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一、严禁主要负责人(法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 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主要负责人(法人、实际控 制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履行职 责。 二、严禁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上岗, 杜绝特种设备作业和特殊工种人员独立顶岗作业; 三、严禁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更不得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四、严禁未经授权严禁进入危险区域场所,禁止无关人 员进入生产厂区或施工现场; 五、严禁货车、原煤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无人指挥的情 况下进入煤棚及原煤场地进行装卸作业。重型车辆卸煤地点 及驾驶员卸煤行为必须符合《低速货车自卸系统安全技术要 求》(GB/24938-2010)的要求,场地管理人必须对照《低速 货车自卸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对卸煤地点及车辆进行管理。 六、严禁外来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技术交底、资质 审核等充分准备盲目施工作业。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负 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以及建设单位监督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 现场监督、监护,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 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 生产责任制,发现事故隐患及事故征兆时及时排除、报告。 八、严禁开启、关停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 阀。检维修人员在对设备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必须悬挂“有人作 业,禁止合闸”警示标牌。 九、严禁使用失效的安全用具、消防器材和生产工具; 不得使用无接零、接地、漏保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 动工具。 十、严禁未经安全评估、论证或审核擅自对生产工艺和 设备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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