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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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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制度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 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 制度。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 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 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镇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 3、镇政府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财政预决算报告 6、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人事任免 8、镇政府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的事业单位)应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主要职能、职责 (2)、领导成员及分工 (3)、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能、职责 (4)、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 审批、行政征收和服务事项的申办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通过网络公开。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3、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 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镇政务公开领导 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 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所 属各单位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 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四、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 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 组办公室提出;公开权利人可在南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 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 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 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创造条件方便 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六、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 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 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七、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除可 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 的,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 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镇政 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 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 室掌握范围的,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告知申请人, 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办公室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镇政务公开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办公室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镇政府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 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供 可以公开的内容。 九、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 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 务的形式提供。 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 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 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 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十一、公开权利人认为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按 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机关投诉。 十二、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及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 原则。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 即拟公开信息股室、单位领导、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 核和认可。 三、下列信息禁止发布: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涉 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标注有 “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 示字样的信息。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 密局确定。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 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 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 布沟通渠道,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 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 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 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 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要 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 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 息。 第五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 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单位的职责不 再由其他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 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 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 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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