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doc
益政通〔2010〕7 号 为切实加强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零时起至正月十五日二十四时止,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 江北片:涌泉街以东、资江二桥以西、资阳大道(含)以南、资江以北(含资江 城区段)的区域。 江南片:志溪河以东、花乡路(含)以北、云树路(含)以东、迎宾路(含)以 北,桃花仑东路(含)以西、省道 308 线以北、长常高速公路以西、资江以南的 区域。 在以上禁放范围外 1 公里以内的所有机关单位、住宅小区全部列入禁放范围。 二、下列区域及周边 100 米范围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 竹: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市、区党政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大型超市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经营场所; (六)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科研、生产等人员 集中的场所; (七)城区山林、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 经公安部门依法许可并予以公告后方可实施。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如下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 500 元的处 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 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益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外,一律 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纳入对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六、公安、安监、城管、环保、民政、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 极开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适 当的奖励(举报电话:0737-6200111)。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 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以及电子礼炮等。 九、本通告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 以本通告为准。 益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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