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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案 桃农(肥料)罚〔2021〕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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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肥料)罚〔2021〕49 号 当事人:胡 XX(桃江县 XX 农资店) 性 别:女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XX 年 X 月 XX 日 身份证号码:43092219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村 XX 村民组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新型颗粒氮钾肥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6 月 15 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 桃江县土壤肥料工作站《桃农(土肥)移﹝2021﹞01 号》案 件移送函提供的线索,派执法人员到 XX 镇 XX 村胡 XX 农资 经营门店进行了检查。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 新型颗粒氮钾肥,商标为“韶峰”,总养分≥25%(NP2O5-K2O 22-0-3),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4 日,产品为 蓝色彩包内装灰白色颗粒状肥料,规格为 25Kg/袋,执行标 准 为 Q/SLHL003-2020 , 生 产 许 可 证 号 : ( 湘 ) XK13-001-00001, 生产企业为湖南神隆华绿肥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湘潭 市 湘 潭 县 云 湖 桥 镇 云 湖 桥 村 3 组 , 联 系 电 话:0371-57642088。 经查证,该新型颗粒氮钾肥未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20 ﹞15 号)文件“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 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 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的规定,在省级农业农 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且不符合《肥料登记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免于登记的范围内,认定该新型 颗粒氮钾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本机关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 肥料登记证的新型颗粒氮钾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 年 6 月 16 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涉案肥 料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书 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 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了以下违法事 实: 一、当事人于 2021 年 6 月 7 日,以 1180 元/吨的价格 调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新型颗粒氮钾肥 2.5 吨,以 1600 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为 4000 元。 二、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调查之日止,该肥料已销售 1.5 吨,获取违法所得 2400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桃江县土壤肥料工作站案件移送函《桃农(土肥)移﹝ 2021﹞01 号》1 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其主体资 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涉案肥料产品照片 6 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新型颗粒氮钾肥 的事实。 4.《询问笔录》1 份,确认了涉案肥料产品的来源、数 量以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新型颗粒氮钾肥的行 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 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 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向当事人 直接送达了桃农(肥料)告〔2021〕49 号《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 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 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新型颗粒 氮钾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 的肥料产品,”,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三条执行基准:警告,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且罚 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1、生产、销售违法产品货值 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基于当事人在办案 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较好。经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 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 15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 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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