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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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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 2017 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 金的通知 国科金发财〔2020〕87 号 各依托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和《关于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 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 2021 年开展对 2017 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 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7 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且在 2018 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仍未使用的 2017 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 2014 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 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要求 所有依托单位均应完成填报工作。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清理收回结余 资金的直接责任。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本单位所有的 2017 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清 理范围。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相关资金进行催缴。依托单位要积极组织协 调,按时、准确、真实、全面报送数据,及时足额上缴结余资金。 三、工作步骤 1.依托单位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 2.2021 年 1 月 15 日—4 月 15 日,依托单位登陆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网址: https://isisn.nsfc.gov.cn/)在线填报“2017 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 “应退结余情况表”,见附件),同时报送一份纸质版(需加盖依托单位公章)至自然科学基金 委。 3.“应退结余情况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采用邮寄方 式的,请在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寄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余资 金退回”。 4.2021 年 1 月 15 日—4 月 30 日,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及时足额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5.结余资金退回收款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户账号:75080188000094627,开户银行行号:303100000135。同时 在附言上注明“结余资金退回”。 四、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依托单位有责任进行催 缴。 2.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 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3.有 2017 年度结题项目但已合并注销的依托单位,其结余资金由合并后的依托单位退回。 4.依托单位办理退款时,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或下级单位完成退款。 5.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汇总成一笔退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避免出现多次分笔退款情况。 6.依托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系统在线填报、点击提交、下载打印、邮寄报送等操作,不应直接 下载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填报邮寄。 7.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8.“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9.依托单位以本通知和银行回单作为退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出具单独 的收款通知。 10.依托单位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 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不予返还;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 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 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咨询电话 财务局经费管理处:010-62328383/7229/7225/9112/6961 信息中心:010-62317474 12.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 83 号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 邮政编码:100085 联系电话:010-6232859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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