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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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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做好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工作, 根据《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研究成果,指公开出版的教育 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正式发表的 论文、被相关工作部门采纳或得到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等, 不包括教材、教辅类材料等。成果类型分理论创新、实践探 索、决策咨询三类。 第三条 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每 2 年评审 1 次,设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个等级。其中一等奖 20 项、二等 奖 60 项、三等奖 120 项。根据申报成果质量,各等级奖项 可以空缺。 第四条 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坚持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的导向,坚 持质量第一、突出创新性和实践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 倾斜的导向,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成果,可以申报省教育研究成 果奖: - 25 -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注重理论联 系实际,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 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体现政治标准 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2.对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重要 意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对推进学 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或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对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对制定教育政策、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具有咨询和参考 价值。 第六条 申报人应为省内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 者上述单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 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 保障者。研究成果由 2 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由成果第一 完成单位申报。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成果的方案 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研究成果 由 2 人以上共同完成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申报。成果主要 完成人一般不超过 5 人,第一完成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参加 当年评奖。 第七条 已获得厅局级(不含省辖市政府)及以上政府 部门奖励的成果,原则上不再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 第八条 - 26 - 同一年度内,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的成果不 得兼报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和科学技术研究 成果奖。 第三章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采取限额推荐、集中申 报的办法。省教育厅将推荐名额下达至各省辖市、各高校和 省教科院。市、县(市、区)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省辖市教 育局要求,向省辖市教育局申报,并由其择优向省教育厅推 荐。高校、省教科院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条 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申报表》一式 2 份及其电子 版。 2.申报成果一式 2 份。专著类成果需提交专著原件 2 本(套);论文类成果需提交期刊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期刊 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正文)各 1 份;研究报告类成果需同 时提交成果摘要和报告全文一式 2 份。成果若有相关评价、 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等,可作为附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 个人同一专题有较强系统性辑集而成的论文集视同专 著;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整体申 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涉密成果需特别注明并按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各高校和省教科院须对申报人的 资格、申报成果及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推荐成果并公示一 周。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集中提交签字盖章的纸质申 - 27 - 报材料。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对所有申报教育研究 成果奖的项目公示两周。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 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参加评审。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 省教育厅成立省教育研究成果奖分评审委 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提出获 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 分评审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公道正派、科研水平高、评 审经验丰富的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 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评 审组织管理、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标准: 一等奖:对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有突 出贡献。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对教育教学实 践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受到教 育界、学术界和社会上高度评价。 二等奖:对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有较 大贡献,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较大突破,或对教育教学 实践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政府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受到 教育界、学术界和社会上较好评价。 三等奖:对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出 贡献,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一定突破,或对教育 - 28 - 教学实践产生一定影响,或对政府决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受到教育界、学术界和社会上认可。 第十五条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 投票方式初评。其中,二、三等奖须由分评审委员会全体委 员 2/3 以上赞成,一等奖须由 3/4 以上赞成。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提交省教 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审议。对通过审议的获奖项 目和等级建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 对获得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颁 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十七条 个人获得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 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评审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 面形式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 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 须签署真实姓名。 异议受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 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 - 29 - 委员会成员本人为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申请人的,或与省教育 研究成果奖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 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弄虚作 假、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经批准授予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视情节轻重,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 30 -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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