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规范北京市高精 尖产业发展资金(下称“高精尖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进一步稳固以高精尖为代表的实体经济根基,根据《北 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下 称“市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用于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加快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 年)》,北京十大高精 尖产业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 要求,加快国际创新中心建设,优化“高精尖”经济结构,促 进创新能力、质量效益大幅提升和持续提高,推动符合首都城 市战略定位的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优化产业发 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 明,公平普惠,达标即享,注重绩效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 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在技术 创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以及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 展等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 1 - 第四条 高精尖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实施, 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高精尖资金重点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高端制 造、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数字经济、新型基础设施 建设、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特色园区、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支 持对本市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产业结构深层次调整和转 型升级、 经济增长和投资促进等方面有重要支撑的项目和机构。 国家有明确资金配套要求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配套。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联 合惩戒的单位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高精尖资金采用贷款贴息、保险补贴、融资租赁 补贴、转型升级奖励、拨款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贡献企业提供普惠性贴息,要求项目 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且在合同期内,在京 上年度工业重点产业或软件信息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纳统一 定额度以上,贴息率不超过 2%,实际利率低于 2%的,按实际 利率贴息。分年度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总投资 10 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 重大项目,以及实施并购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要求项目单位 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实际利率低于 LPR 的,按实际利 - 2 - 率贴息。分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单个项目年度贴 息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 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金融机构推出的专项信贷产 品,提供项目贷款的配套贴息。要求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项目 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贴息率不超过 2%,使用腾退空间、 老旧厂房的项目,贴息率再增加 1%,总计不超过实际利息,分 年度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 (二)保险补贴 在基础性、创新性产品应用推广,商业航天卫星发射等领 域给予保险补贴,要求项目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补 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50%,分年度安排,最 高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贴 要求企业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企业已发生使用于 项目研发、建设投资但未经过补贴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 过 5%的费率给予后补贴,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过 3 年,年度 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转型升级奖励 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特色园区、老旧厂房再利用、生 产性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产业链协同、创新产品产业化等 领域对符合标准的重点项目和机构给予奖励,投资类项目按投 资比例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 3 - (五)拨款补助 对具有基础性、公共性、或平台性,需要加大财政资金引 导力度的其他项目,采取拨款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支持方案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或按照市政府审议的方案执 行。 第七条 同一项目高精尖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采用 一种方式支持,对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 复支持。鼓励各区对高精尖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机构给予配套。 第八条 市级重大项目和重点机构,支持方式和标准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按照市政府审议的方案执行。 第九条 高精尖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谋划、项目前 期费用、项目评估、绩效评价以及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在高精 尖资金中列支。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按照本办法规 定进一步制定高精尖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领域的支 持方式、标准、以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 市财政局每年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定期发布高精尖资金实施指 南,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机构,并将年度高精尖资金使用结果 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根据实施指南优先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库中 遴选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入库。 - 4 -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和执行高精尖资金 支出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 调整的,应按照规定履行调整变更程序。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前,需签订合同的,项目单位须与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对需验 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资金使 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半年内向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提交验收申请,并履行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高精尖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 使用管理。规定高精尖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实施专户管理,按 要求使用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精尖资金 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绩效完成、承诺兑现等全过程进 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价。对不配 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将资 金收回。 第十六条 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应加强对高精尖资金支持项目和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 实施、绩效完成、承诺兑现等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验收管理等工 作。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 5 - 负责,遵守相关承诺,长期立足北京发展,按约定完成绩效目 标,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以及其它部门开展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高精尖资金一经批准拨付,须严格执行。执行 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 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申请终止或变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终止或变 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高精尖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 高精尖资金,对高精尖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 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 释,高精尖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一条 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 和发展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7〕74 号)同时 废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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