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docx
安 徽 省 审 计 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审发〔2014〕54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审计师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1—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 年 6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审 计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 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 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原人事部、审计署《关于 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 58 号)以及安徽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文件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2— 第二条 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 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审计考 试办公室颁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后,方可 申报。 第三条 通过考试与评审取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表 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审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 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含中央驻皖、外地驻皖单 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审计职 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3—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 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 术资格并从事审计工作满 2 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 术资格并从事审计工作满 4 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 术资格并从事审计工作满 5 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 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6 年。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 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证书。 —4—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同时具 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经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审计项目 8 次以上,其中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 审 5 次以上。 2. 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2 项以上,或省级 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3 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4 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5 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 2 次以上, 或市委、 市政府及省审计厅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 3 次以上,或担任县委、县政府及市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 目的主审 4 次以上。 (二)业务成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 1 项以上在审计署或省 审计厅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含表彰审计项目), 或有 2 项以上在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5— (含表彰审计项目) ,或有 3 项以上在县(市、区)审计局审计项 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含表彰审计项目) ;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 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 1 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 2 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 部门、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 3 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直其它有 关部门、市委市政府采用,或有 4 项以上被县(市、区)委、政 府采用,或有 5 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 著成效;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审 计工作,所撰写的计算机审计方法或 OA 应用实例,具有推广应用 价值,其中有 1 篇以上被审计署采用,或有 2 篇以上被省审计厅 采用; 4. 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其审 计结果成为委托单位向有关部门作出移送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5.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 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6— 6. 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 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 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构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 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7.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级及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 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 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论文著作条件。论文著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 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际统一刊号(1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 类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 期刊、《中国审计报》、《安徽审计》、《安徽内审》上发表 3 篇以上, 其中,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上至少发表现 1 篇 以上(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 2.在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1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 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 2 万字以上。 3.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 —7— 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 ,有独到见解或理 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 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4.获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审计理论研 讨会二等奖以上的且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视同在国内公 开发行的非核心类专业期刊中发表。 第六章 直接申报条件 第十条 直接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的人 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八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从事审计工作满 8 年,主审的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审计机 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获得审计署审计专业领域“领军人才”或“审计能手”等 称号;或获得省级审计机关三次以上“优秀主审”称号。 3.在审计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 上先进审计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审计机构被 授予省级以上先进审计工作集体称号。 4.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 —8— 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 意义,其成果经国内同行知名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 平;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审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或担任公 开出版的审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审计专业教材 撰稿者,撰写 8 万字以上。 5.在审计实践中,进行审计技术方法改革和创新,切实解决 审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同 时该审计技术方法得到审计署认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十二条 取得学历、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 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能力业绩条件,从取得现任专业 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审计资金 总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资金总额在 5000 万 —9— 元以上的审计调查项目。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是指:注册资 本或经济活动规模在 5000 万元以上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在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 术职务,并满足相应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 “获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三等奖以上或省级 审计理论研讨会二等奖以上的论文、 调查报告” 是指在国家审计 署、国务院其他部委、中国审计学会、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主办 的审计理论研讨会上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各省审计厅(局) 、省 级审计学会、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主办的审计理论研讨会上获得 二等奖以上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事 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执行) ; 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 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 资格外,且在以后的 5 年内不得申报。 —10—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审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省 审计厅印发的皖人发〔2003〕13 号文同时废止。 安徽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25 日印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