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助政策.doc
国家资助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 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 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 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目 前,全国多个省份都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 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 位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 5. 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 的基本费用。 6. 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二)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 (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续贷: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 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三)申请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年度学费和 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6000 元的,贷款额度应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四)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 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在校期间因病休学历, 也可申请贴息,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共同负担。 (五)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20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20 年, 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 20 年确定。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 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借款人需要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 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毕业借款学生,可申 请贷偿应还本息,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贷偿资金原则上由所在省级财政承担。 (六)违约后果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 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 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 金融服务。 3. 对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 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 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 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 8000 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 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 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 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 5000 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 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 申请,各高校于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 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 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确定,分为 2~ 3 档。中央高校由财政部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 10 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 生手中。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 奖学金。 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 2009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 6000 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 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具体事宜,请学生向所在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