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doc
上海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 甲方:(收单银行) 乙方:(特约商户) 附件二:商户注册登记表 丙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鉴于: (一)乙方希望通过甲方受理消费者持有的银联卡。 (二)甲方同意作为收单机构,将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乙方受理银联卡提供配套支持服务。 (三)丙方作为为甲方提供跨行转接服务的银联卡转接网络运营机构,同意直接接入甲方安置在乙方的 POS 终端。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特约商户,通过与丙方系统连接的受理终端实现受理银联卡,达成协议如下。 填表日期: 一、本协议有关名词 商户 1.“银联卡”是指按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 号)经中国银联分配或确认的银行卡。 2.“联网 POS 机具”指甲方已在丙方登记注册并安装或将要安装于乙方处的,用于受理所有入网银联卡交易的 POS 终端。 3.“银联卡交易”指持卡人在乙方购买商品或取得服务时,以银联卡为支付工具,通过联网 POS 机具进行支付结算的过程。 属性 年 月 日 登记编号: □ 新开商户 □ 更改商户编码(原商户编码: ) 编号:SHCUP-QR-SC-0002 □ 增加商户编码(原商户编码: ) □ 更改商户名称(原商户名称: )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证乙方受理的银联卡交易的转接和完成,投放在乙方的联网 POS 机具经过中国银联检测通过,并安装统一的终端受理程序。 3.负责乙方受理的银联卡交易的资金清算和差错处理,向乙方支付其受理银联卡扣除手续费之后的交易资金。 4.自行或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向乙方提供受理银联卡的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日常管理、商户维护、商户回访、业务培训、联网 POS 机具管理等,承担因商户发展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 5.在乙方入网手续审批通过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的银联卡受理业务培训和联网 POS 机具安装。 6.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对发卡行退单,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提供有效单据后,向发卡行再请款。 商户名称 营业执照 商 户 经 营 信 息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 POS 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帐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将银联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乙方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乙方(或乙方员工)使用自有银联卡,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 POS 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9)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强制解约; 10)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1)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2)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3)银联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等风险情况时; 14)其他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注册地址 注册号 (二)甲方对乙方的权利 1.对乙方进行风险管理的权利。 2.追索的权利。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甲方按照银联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有权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 4.合约终止后 24 个月内,甲方对合约终止前的银联卡交易仍有查询和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乙方违反本协议出现以下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银联卡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商户店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工商注册 核查实际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商户入网 办公电话 事务主管 移动电话 (三)甲方对丙方的义务 传 真 商户实际 1.遵守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技术标准、风险管理规则、市场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银联规则)。 2.如乙方出现违规操作、调单失败、交易审核不严及其他经过差错争议处理或法律判定由乙方承担的损失,由甲方先行代乙方承担责任。 3.在交易中准确上传乙方名称,根据乙方实际从事的经营范围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MCC)。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四 、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丙方对甲方、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运营银联卡交换网络(以下简称银联网络),保障联网 POS 机具与银联网络的正常连接和网络的正常稳定运行,但因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原因等非丙方可控制因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系统中断的除外。 3.提供银联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有权对甲方上送的银联卡跨行交易提供资金清算、投诉、差错及争议进行处理。 终端布放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楼层数量 POS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操作规则》受理银联卡。 2.自愿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受理所有入网银联卡,承诺不因使用银联卡支付而向银联卡持卡人收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并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3.负责联网 POS 机具(含 PSAM 卡)的保管和日常维护,承担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联网 POS 机具(含 PSAM 卡)丢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 4.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银联卡受理标识。 5.负责组织 POS 机具操作管理人员参加甲方或丙方举办的银联卡受理操作培训。 6.规范受理银联卡,并承担由于下列违规行为给甲方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和风险责任:未按照规范受理银联卡、涂改签购单(含手工单单据)、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现金方 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虚假申请、侧录、泄露帐户及交易信息、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银联卡欺诈交易等。 7.如受理复合卡(即磁条和芯片双介质卡)在已完成 PBOC 标准 IC 卡迁移改造的终端上使用时,以磁条方式完成交易,由此产生的伪卡风险损失,无论交易是否凭密,均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责任。 8.受理的银行 IC 卡交易必须在当天,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 3 天上送银行 IC 卡脱机交易流水,否则造成的入账延误、经济纠纷或资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联网 POS 机具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及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10.乙方受理银联卡时只能将银联卡在联网 POS 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过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联卡信息,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银联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11.乙方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露给第三方。 12.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对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信息如单位名称、清算帐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等的变更,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13.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允许,否则乙方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14.协助甲方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进行的调查取证及业务投诉,并配合执行甲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15.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 2 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承担因原始交易凭证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装机场所类别 终 端 安 装 信 息 营业时间 □总店 联接方式 □分店 终端 连接 (二)丙方对乙方的权利 方式 1.对乙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2.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有权使用商户的风险信息。 3.乙方出现本协议第二.(二).5 条约定的风险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丙方及/或甲方、持卡人不利或损失时,丙方有权通知甲方立即停止乙方银联卡交易,并自通知发出之时中断与乙方的连接。 □ 直联 □单一店 □网络虚拟店 □间联 时 入网引荐方 □专业化公司推荐 □ 电话终端 I 型 引荐方签字确认 □ 无线 POS 终端 □ 电话终端 II 型 终端所有权方 终端维护商 五、 帐务处理及交易手续费 1.为保障乙方及时收帐,乙方应在甲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或与甲方协商在第三方开立资金清算帐户),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结账。 2.每日交易完成(以银联结帐时点为准),甲方根据当天联机交易信息,在下三个工作日将乙方银联卡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划拨至乙方结算帐户。 3.乙方对银联卡交易的帐务处理有疑问,可及时向甲方提出,或填写投诉单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询问或投诉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的处理结果。 4.交易手续费标准: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具体见注册登记表)支付银联卡交易手续费,且不将手续费转嫁持卡人。 5.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但若甲方和乙方的清算数据有争议时,甲、乙双方同意以丙方转接的银联卡交易的电子数据为对帐的最终标准。 6.遇国家或金融监管部门对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调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 30 日内与甲方和丙方重新签定协议或选择终止协议,如乙方未及时重签协议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银联卡交易资格。 附加功能选项 结算银行 □ 开放退货交易 □ 开放 IC 卡交易 外卡交易转接行: □ 屏蔽贷记卡 □ 其他: 外卡交易开户行: 六、终止协议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发出之日至协议终止生效之日,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2.协议终止后 24 个月内,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乙方仍有责任配合甲方;如有交易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已垫付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乙 方承担。 3.协议终止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并将宣传品上所有“银联”或入网成员机构的标识清除。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若因乙方未能及时地将丙方和入网成员机构的所有标志清除,其所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乙方应承担由于下列违约行为给丙方或甲方带来的相关损失:未按照规范受理银联卡、拒卡、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手续费、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套现、受理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 请款、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八、补充约定 1、甲方与丙方之间资金清算事项不适用本协议。 2、甲方与丙方之间涉及交易纠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退单、交易纠纷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等)不适用本协议,由甲丙双方另行约定。 3、乙方与消费者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他纠纷,应与消费者直接谋求解决,丙方与甲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结 算 银 行 填 写 栏 商户编码 18 域 (15 位代码) (如与 MCC 不同请注明) 境内手续费 终端共安装 九、其他条款 1、《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操作规则》为本协议附件,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保护。因本合约发生的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 受理仲裁时的有效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3、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届满,三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其它未尽事项,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4、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一:《商户受理银联卡操作简要规则》见第三联背面;附件二: 《商户注册登记表》见右表;附件三:《银行卡特约商户安装 POS 设备协议书》见第三联背面 甲方:(收单银行)(公章) 乙方:(特约商户)(公章) 丙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注:本表内容必须如实完整填写。 第一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留存 境外手续费 台,其代码和相应拨出电话号码如下: 时 分 收银台数量 □ 有线 POS 终端 □ 其他: 分至 备注 □收单银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