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等重要文件汇编.doc
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等重要文件汇编 组织宣教处 2014 年 10 月 31 日 1 目 录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 年 12 月)………………………………………1 中央政治局六项禁令(2013 年 1 月) ……………………………………………………………………3 中组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2013 年 3 月)…………………5 中纪委《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2013 年 5 月)………………8 三部一署令第 31 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2013 年 6 月)……………………………1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 年 7 月)…………………………………………………………………………………………………15 中宣部等五部门发出通知 要求制止豪华铺张 提倡节俭办晚会(2013 年 8 月)……………………22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2013 年 8 月)………………………………………………25 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 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 年 9 月)………………………………………………27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3 年 9 月)……………………………………………………………………………………29 中 组 部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问 题 的 意 见 》( 2013 年 10 月)………………………………………………………………………………………………………39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 年 10 月)………………………43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禁 元 旦 春 节 期 间 公 款 购 买 赠 送 烟 花 爆 竹 等 年 货 节 礼 的 通 知 ( 2013 年 11 月)………………………………………………………………………………………………………44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 年 11 月)…………………………45 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 知》………………………………………………………………………………………………………66 中 央 组 织 部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工 作 的 通 知 》( 2013 年 12 月)………………………………………………………………………………………………………6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 年 12 月)…………76 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 葬改革的意见》(2013 年 12 月)……………………………………………………………………83 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 2 风”的通知》(2013 年 12 月)………………………………………………………………………88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2013 年 12 月)……………………………8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 年 12 月)………………………………………………………………………………………………………10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 年 12 月)………………………………………………………………………………………………………106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4 年 1 月)……………………………………………………………………………………………………108 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年 1 月)……………………………………114 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 年 1 月)………………………12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2014 年 1 月)……………………149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通报的 32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155 教育部《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2013 年 1 月)………………………………………………………………………………………………166 中共陕西省委常委会关于贯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 (2012 年 12 月)……………………………………………………………………………………169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意见(2013 年 1 月)………………………………………………………………………………………………178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 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2013 年 5 月)………………………………………186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年 5 月)……………………190 陕 西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做 好 公 务 用 车 专 项 治 理 “ 回 头 望 ” 工 作 的 通 知 ( 2014 年 9 月)……………………………………………………………………………………………………198 3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 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 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 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 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 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 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 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 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 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 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 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 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 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 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 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 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 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012 年 12 月) 2 中央政治局“六项禁令” 一、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 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 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 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 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 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 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 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二、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 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 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 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三、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 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 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3 四、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 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 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 (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 (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 用。 五、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 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 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2013 年 1 月) 4 中组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 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 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 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 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 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 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 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 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 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 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5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 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 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 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 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 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 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 1/7 的,按退学处理。未经 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 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 书等工作人员“陪读” 。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 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 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 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 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 6 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 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 严肃查处。 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 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 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 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要高 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切实抓好学员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 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对重点培训班次要派专人跟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规章制 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 师、班主任、组织员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干部所在单位要 支持和鼓励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不安排工作,不派人看望,为干 部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切实抓好落实。中央组织部将适时检查本规定落实情况。(2013 年 3 月) 7 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中纪发〔2013〕3 号) 中央政治局颁布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 定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领会精神实质,紧密联系实际, 着力改进作风,取得了阶段性成就。为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 定的成果,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 践活动中先行一步,加强纪捡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实现自我净化 和自我提高,中央纪委决定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自行 清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八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 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打铁还需自 身硬的要求,持之以恒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着 力纠正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坚特“要求别人做到、 自己首先做到” ,自行清退收受的各种会员卡,做到“零持有、零 报告”,营造风清气正环境,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可靠、服务人 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二、清退规定 8 1.清退对象。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职各级纪委委员(不含基 层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含职工,下同),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 部。 2.清退范围。此次清退的范围是纪检监察干部收受的会员 卡。本通知所称会员卡,是指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 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 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 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自费和各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干部的会员卡除外。 3.清退时限。未持有或已将会员卡自行消退的,均应于 2013 年 6 月 2 0 日之前,向本人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作出零持 有的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行动, 要加强宣传,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领导机 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清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要发挥表率作用。 要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党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要在 2013 年 6 月 2 5 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退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径 送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中央纪委将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 行检查指导。 中共中央纪委 9 2013 年 5 月 2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署 令 第 31 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 2013 年 5 月 3 日监 察部第 2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财 政 长: 楼继伟 审 计 计 长: 刘家义 部 署 部 审 2013 年 6 月 13 日 10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 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 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1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 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 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 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 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中 纪发〔2006〕17 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 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 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 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 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12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 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 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 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 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 13 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 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 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 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 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 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 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审计署负责解释。 14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6 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 办公用房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 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 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 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 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 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 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 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 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 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 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 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15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 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 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 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 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 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 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 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 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 2007 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 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 16 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 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 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 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 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原国家计委计投 资﹝1999﹞2250 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 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 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 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 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 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 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 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17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 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 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 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 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 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 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 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 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 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 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 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 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 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 18 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 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 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 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 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 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 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 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 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 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 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 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 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 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 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 19 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 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 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 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 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 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 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 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 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 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 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 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20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 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 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 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2013 年 7 月) 21 中宣部等五部门发出通知 要求制止豪华铺张 提倡节俭办晚会 日前,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通知指出,近年来,文艺晚会不断创新发展,在丰富人民群 众文化生活、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同时要看到,文艺晚会包括节庆演出过多过滥,存在一味 追求大场面、大舞美、大制作,奢华浪费、竞相攀比等不良现象。 特别是财政出资或摊派资金举办的晚会,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损 害党和政府形象,群众意见很大。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和节庆演出,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 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 治“四风”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使文艺晚会进一步规范,奢 华之风、铺张浪费现象明显扭转。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切实在 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提倡勤 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简朴大方、反对豪华奢侈,提倡因 地制宜、反对大操大办,防止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 22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各地党委政府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节庆观,带头把制止豪华晚会和节庆演出 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杜绝铺张浪费的一项重要任务, 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 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 业资金高价捧“明星” 、“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 价“明星”、“大腕”的歪风。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 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 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 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 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 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通知强调,要营造节俭办晚会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 宣传勤俭节约的精神,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 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 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加强舆论监督,对临场罢演、漫天要价, 敷衍演出、欺骗观众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对大操大办、奢华浪 费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予以曝光,对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文艺 晚会和节庆演出,各级新闻媒体不得安排播出和宣传报道。要加 强电视文艺晚会播出和宣传的管理,对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电视文 23 艺晚会实行总量调控,避免晚会播出扎堆。 通知要求,加强对文艺晚会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从建 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 原则,把好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立项关、内容关、监管关,切 实担负起管理责任。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文艺晚会和节 庆演出支出标准,严格晚会经费预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不得 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 个人谋取私利。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依法 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审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 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2013 年 8 月) 24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 中央纪委常委会日前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反对“四风”要持之以恒的重要批示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再次显示了中央落实八项 规定、纠正“四风”的坚定决心,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 执法、发挥监督作用提出更高期望和要求,要认真学习领会、坚 决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纠正“四风”寄予厚望, 最担心的是不能持续。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各级党委均有具体的 决定,必须持之以恒狠抓落实。要清醒地认识到“四风”积习甚 深,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纠正“四风”是长期、艰巨的任 务,纪检监察机关如果不能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就是失职。 要加强检查监督,铁面执纪,对顶风违纪者坚决查处并不断给予 曝光,向全党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要创新执纪监督方式, 发现宣传好典型,查处曝光反面典型,抓两头,带中间。 会议要求,落实八项规定精神,要深刻理解深化与坚持的辩 证关系,不坚持不足以深化,不深化也无以坚持。要不断巩固落 实八项规定成果,反对“四风”,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把八项规定精 25 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会议强调,纠正“四风”必须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一个阶段 一个阶段地推进。当前,要坚决刹住中秋节、国庆节公款送月饼 送节礼、公款吃喝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欢乐祥和、风 清气正的中秋和国庆佳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执纪执法工 作,加大监管查处力度,把日常性监督与阶段性检查抽查结合起 来,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提高执纪监督 的实效性、震慑力,坚决防止反弹。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 干部要带头纠正“四风”,争当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表率。 (2013 年 8 月) 26 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 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 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节、国庆节就要到了,要坚决刹住 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 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 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坚决反对“四风”,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 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 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实物。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 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 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 一把手,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的教育和约束。 27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 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 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坚决刹住“两节”期 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改进作风的成果。(2013 年 9 月) 28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 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 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 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 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 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29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 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 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 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 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 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 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 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 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 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 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 30 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 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 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 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 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 2 天;传达、布置类会议 会期不得超过 1 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2 天, 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1 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 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30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 会议代表人数的 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 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1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 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 31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 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 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 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 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 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 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 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 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 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 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 开。 参会人员在 50 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 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2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 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 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 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 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 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 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3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 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 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 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 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 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 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 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级和下 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 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 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 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 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34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 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 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 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 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35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 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 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 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 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 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 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 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 36 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 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 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 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 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 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 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 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 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 37 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 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 号) 、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 (国管财〔2007〕217 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 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 号)同时废止。 (2013 年 9 月) 38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2013]18 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 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 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 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 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 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 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 ,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 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 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 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 39 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 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 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 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 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 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兼职不得超过 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 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 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 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 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 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 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 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 40 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 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 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 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 3 个月内 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 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 后 3 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 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 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 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 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 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 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 41 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3 年 10 月 19 日印发 42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 物品的通知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 会时强调,要认清“四风”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顽固性、反复性, 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下去。多年来,每逢元旦、春节,一些地 方和单位用公款大量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 年历等物品,印制越来越奢华、浪费越来越严重。这既是形式主 义的表现,又助长了奢靡之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 以来,对纠正此风,从党内到社会均有反思、倡议和呼声。为深 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禁公款购买 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 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 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 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 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 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 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2013 年 10 月) 43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 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元旦、春节将至,遵照中央指示,要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精 神、坚决反对“四风”。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 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 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 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 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 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 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广大 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 社风,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 (2013 年 11 月) 44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 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 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 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 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 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 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 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 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 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 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 45 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 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 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 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 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 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 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 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 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46 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 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 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 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 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 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 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 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 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 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 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47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 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 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 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 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 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 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 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 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 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48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 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 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 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 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 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 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 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 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 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 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 部门团组。 49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 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 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 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 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 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 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 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 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 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 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 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 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 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 50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 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 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 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 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 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 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 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 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 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 51 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 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 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 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 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 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 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 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 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 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 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 52 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 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 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 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 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 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 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 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 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53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 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 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 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 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 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 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 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 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 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 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54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 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 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 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 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 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 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 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 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 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 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 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 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 55 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 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 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 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 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 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 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 实用、 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 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 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 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 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 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 56 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 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 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 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 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 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 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 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 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 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 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 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 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 57 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 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 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 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 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 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 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 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 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 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 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 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 58 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 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 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 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 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 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 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 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 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 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 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 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 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 59 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 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 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 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 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 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 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 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 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 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 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 60 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 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 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 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 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 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 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 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 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 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 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61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 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 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 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 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 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 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 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 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 62 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 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 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 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 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63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 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 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 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 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64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 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 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 年 5 月 25 日发 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 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2013 年 11 月) 65 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近日,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严格规范 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目前各地正在组织开展 2014 年度党报党刊发 行工作,总体情况平稳有序。同时也要看到,一些非党报党刊搭 车发行,一些地方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或变换手法隐形摊派, 严重扰乱报刊发行秩序,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声誉,增加基层负担, 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深入开展 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加大违规报刊发行治理力度。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党报党刊发行 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党报党刊订阅范围、订阅经费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 本部门订阅党报党刊的数量,认真组织好人民日报、《求是》杂志 等中央重点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党报党刊要顺应新兴媒体和新 型传播方式蓬勃发展、读者的阅读需求日益多元的新形势,改进 创新发行模式,积极探索通过新兴传播渠道扩大覆盖面、影响力 的方式方法。 《通知》强调,严禁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或利用行政权 66 力摊派发行其他报刊。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征订的重点党报党刊是 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中央办公厅《通知》中明确规定参照 执行的报纸、地方党委机关报刊。其他各类报刊包括党报党刊所 属子报子刊均不得列入党报党刊征订范围。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 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或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其他报刊;不得 扩大发行范围,超越公费订阅范围和限额;不得采取电话通知、 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扣发工资等手段强制摊派、变相摊派; 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缴费、评比等职权强行要求 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不得将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订阅报 刊情况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坚决制止层层加码、突破征 订范围和公费限额,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通知》强调,任何报刊不得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 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进行推销;不得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 象版”扩大发行;不得以舆论监督相要挟征订;不得打着领导机 关、领导干部旗号摊派发行;限定发行范围的报刊不得超范围发 行。各地区各部门编发的各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单 位、本系统、本行业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从事经 营性活动,不得公开或变相搞征订发行,凡有违规收费、登载广 告、公开发行等行为的,一律取缔准印证。 《通知》强调,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完善报刊发行规章制度, 67 形成规范有序的报刊发行工作机制。要严格实行编辑业务与经营 活动相分离,采编人员和发行人员两分开,严禁给采编人员下达 报刊发行任务,严禁报刊记者站从事报刊发行活动。 《通知》要求,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规范所属报刊发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严肃处理。各地党 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要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加强指导检查, 强化监督管理。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工商、税务、审 计等部门,对报刊发行工作开展督查,对违反规定、影响恶劣的, 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依法依规予以停刊整顿、撤销刊号等处 罚。对违反规定的报刊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管理范围内 的报刊发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退回 征订费用。 《通知》指出,要广泛宣传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有关规 定,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违法违规发行典型案例公 开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违规发行举报制度,各 地新闻出版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鼓励单位和个 人举报投诉违规违法发行报刊,受理的举报投诉原则上不转交被 举报单位自行调查处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报电话为: 12390、010-83138668、83138670、83138291(传真) 。(2013 年 12 月) 68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 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 2010 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 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通知》明确,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 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 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 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 备干部名单。 《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 查核实工作。据了解,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同时,根据 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 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69 附: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 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 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 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 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 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70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 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 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 、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 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 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 后 30 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 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 并说明原因。 71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 30 日内按照 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 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 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 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 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 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 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 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 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 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 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 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 72 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 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 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 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 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 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 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 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 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73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 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 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 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 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 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 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 74 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 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 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 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 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 年发布的《关 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 年 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3 年 12 月) 7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 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 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 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 76 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 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 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 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 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 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 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 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 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 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 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 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 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77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 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 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 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 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 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 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 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 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 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 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 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 78 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 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 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 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 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 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 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 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 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 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 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 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 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 79 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 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 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 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 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 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 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 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80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 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 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 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 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 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 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 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 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 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 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 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 81 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 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 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10 月 20 日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 理规定》同时废止。(2013 年 12 月) 8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 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 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 系党风政风民风。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 推动殡葬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倡导下,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 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 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 尚,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 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 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 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之 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 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 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 83 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败坏了社 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 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 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 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 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 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 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 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 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 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 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 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 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 另 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 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 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 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 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 84 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 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 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 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 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 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 员、干部 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 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 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 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 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 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 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 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 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 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 烈, 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 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 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 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 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 85 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 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 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 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 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 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 人 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 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 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 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 范殡葬 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 殡葬改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 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 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 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注重统筹规划,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 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 86 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 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确定殡 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 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 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 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 件。 (三)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修订《殡葬管理 条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 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 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 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 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 究,对 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 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 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 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 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 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 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 实的具体措施。 (2013 年 12 月) 87 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近日,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在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 知》。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 将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 源变为私人会所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存在违法设立经营、侵占 群众利益、助长奢靡之风、滋生腐败行为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特别是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权钱 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影响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为深 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 “四风”,遵照中央指 示,就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组织力量深 入调研,依 法加强监管,结合反“四风”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 施加以解决。要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 风”的内容,严肃整治;在整改落实和建章立 制中,提出明确要 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坚决纠 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盯住党员领导干部,严 肃查处出入私人会 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威慑。 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 制中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 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13 年 12 月) 88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定 本工作规划。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全面部署,提 出了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 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精 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 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 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 明显成效。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反腐败 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 之风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 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全党必须从思想上警醒起来, 89 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引向深入。 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 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章要求, 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 大工程,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 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 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建设 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完成党 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经过今后 5 年不懈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 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 “四风”问 题得到认真治理,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有新的好转;惩治腐败力 度进一步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 腐败工作扎实开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 增强。 二、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 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 治本之策。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 90 实清廉形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坚持党组织从严抓党风,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 风 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扎实推 进党的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 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 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 实抓党风建设的工作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级 领导干部要讲党性、讲原则,清正廉洁,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二)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 作作风 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以抓铁有痕、踏石 留印的劲头,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落实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发展成果。 要从具体问题抓起,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 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强化制度 硬约束,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日常管理,纠正打折扣、搞变通 行为,坚决防止反弹。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 思想、工作、生活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91 督促整改,铁面执纪,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 (三)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健全作风 建设长效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 总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学习领会中 央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 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和宗旨意识,增强贯彻群众路线的自觉性。 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查摆“四风”问题,以 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脱离群众、作风漂浮等 问题。总结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领导干部带头 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 务群众制度及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 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四)严明党的纪律,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保证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 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自觉按照党 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 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 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 92 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 的纪律行为,确保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坚决有力惩治腐败 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建设的重要任务,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一)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 用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 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党纪国法 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 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 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 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 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查办 案件组织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严格查办案件程序,严明办 案纪律,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 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 93 作。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 责的态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 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对疏于监督管 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 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 好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决不放过,坚决纠正跑官要 官不正之风;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决不姑息,发现 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处理、严格问责, 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 对干部群众举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组织力 量进行查核,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让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 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三)坚决查纠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 题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整治社会保障、教育医 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 94 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坚决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问题。 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 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 导干部不敢腐。 (一)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 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 从政道德教育,将其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党委(党组)中心 组每年安排廉洁从政专题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 教育培训机构要把廉洁从政教育作为必修内容。学习廉洁榜样, 强化示范教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对存在苗头 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把 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 发挥文化馆、纪念馆和廉政教育基地等的作用,加强廉政文化精 95 品工程建设,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扬真抑假、扬善抑恶、扬 美抑丑,培育良好的民风社风。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 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积极宣传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党 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要办好反腐倡廉专栏和专题。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完善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机制。健全 新闻发布制度,严肃宣传纪律,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 笼子里 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条例》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国内公 务接待管理、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清理等方面的制 度规定,完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 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标准享受待遇等问 题。完善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 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制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 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立 96 法,研究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规范国家工作人员 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落 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 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 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 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大 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 监督,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强化检察 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监督, 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 审计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民主监督,听取人民政协和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发挥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重 视和加强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推行地方各级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继续推进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深化财政预 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 97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控廉政风险,增强 工作实效。加强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 况的监督,健全执行、问责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坚持用制度 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 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四)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 弊端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 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 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 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 位、错位或不到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 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深化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公共资源 交易市场化改革,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 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探索和总结预防腐败工作的途径和经验。 五、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 导下,全党全社会一起抓。 98 (一)各级党委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 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 败协调小组职能,充分发挥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级党 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 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支持和保证纪委认真履行职责, 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 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 序参与,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改革党的纪律 检查体制 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的职责。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 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 行监督职责。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提供工作保障。改进中 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 , 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99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 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 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 组织部门为主。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强化对监管 者的监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 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 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 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 坚守责任担当,做到正人先正己,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 求自己,强化基础工作,坚持和完善约谈制度,树立忠诚可靠、 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三)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组织实施,整体推进作 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 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落实责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组织部门 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 风;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强化舆论 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纪律 100 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作用,多措并 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效果。 (四)狠抓任务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有重点、分步骤 地落实本工作规划部署的任务。对阶段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高 质量完成;对持续性工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提高;对根据 新形势新要求充实的工作,及时研究安排。建立工作台账制度, 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督查考核机制, 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查找不足,督促任务 落实。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工作规划的实施办 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贯彻落实的实施办 法,由中央军委参照本工作规划制定。(2013 年 12 月) 10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 2014 年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广大人民 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基层做好关心群众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开展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改进作风,自觉深入到基层 一线特别是困难地区、困难家庭、困难群众中去,开展走访慰问、 专项救助、送温暖等活动,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认真检查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安排好优 抚对象、灾区群众、低保户、五保户、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 等困难群众生活。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保证 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应得报酬。 二、保障节日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 做好粮油、肉蛋、蔬菜等农副产品保供稳价工作,组织好生活必 需品的生产供应,搞好煤电油气运的产运需衔接,加强市场价格 监测和管理,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 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扎实做好春运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 部门要完善春运工作协调机制,增加运力供给,改进服务质量, 102 加强舆论引导,强化交通安全执法,做好交通疏导管控,尤其要 进一步完善春运应急预案,以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旅 客滞留等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顺利。 四、广泛开展送文化下基层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 安排好节日期间文化生活,组织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 家活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提供更多优秀文艺节目 和文化产品,丰富节日文化生活。加强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加大 “扫黄打非”力度,创造良好文化环境。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 整治,改善旅游消费环境。 五、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认真组织油气等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 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继续抓好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打 非治违,加强对重点区域和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烟 花爆竹产运储销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大型群众性 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开展对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督查,严 防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 六、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矛盾 纠纷排查化解,着力做好信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 出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针对节日期间“两 抢一盗”、制假售假、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易发多发情况,集 103 中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加强重点地区安全防范,严防节日期间发生暴力恐怖 袭击事件和捣乱破坏活动。 七、树立节俭文明过节新风。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要严 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带 头厉行勤俭节约、移风易俗、文明过节。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 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 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 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严禁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公车私用。进一步减少、简化各类茶话 会、联欢会,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经营性文艺晚会,严格控 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 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八、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 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各级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快查快办, 对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 九、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值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 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 24 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确 104 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健全应急协调机制,畅通信息报 送渠道,遇有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并及时 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节日期间有关工作,加 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2013 年 12 月) 10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 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 地方性法规。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取 得积极进展。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较普遍,特 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 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 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领导 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 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 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 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 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 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 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 106 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 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 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 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 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 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党 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 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013 年 12 月) 107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 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 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 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 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原则, 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 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 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 108 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 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 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同时报中央组 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 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 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 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 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 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 109 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 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 伙食费 180 110 单位:元/人天 资料费、交通费和 场地费和讲课费 合计 其他费用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 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15 天的培训,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过 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 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110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 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 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以 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 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 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 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 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 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 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 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 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 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 算单等凭证。 111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 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 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 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 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 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 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 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112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 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 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 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 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 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1 月) 1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 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 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 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 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 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4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 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 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 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 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 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 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15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 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 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 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 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 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 116 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 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 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 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 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 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 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 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 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 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 117 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 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 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 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 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 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 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 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118 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 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 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 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 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 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119 第二十六 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 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 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 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 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 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120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 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 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 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 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 121 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11 月 13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 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 本办法执行。(2014 年 1 月) 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 122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 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 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 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123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 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 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 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 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 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 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 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 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 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 124 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 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 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 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 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 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 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 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 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 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125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 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 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 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 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 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 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 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 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 126 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 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 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 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 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 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 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 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 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127 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 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 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 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 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 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 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 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 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 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 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128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 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 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 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129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 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 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 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 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 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 130 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 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 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 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 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 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 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 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 131 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 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 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 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 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 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 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 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 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 面的情况。 132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 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 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 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 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 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 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 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 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 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 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 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 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 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133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 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 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 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 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 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 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 (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 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 134 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 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 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 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 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 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135 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 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 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 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 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 、人 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 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 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 136 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 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 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 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 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 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 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 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 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 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 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 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 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 137 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 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 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 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 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 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 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 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 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 138 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 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 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 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 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 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 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 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 (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139 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 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 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 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 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 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 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 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 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 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 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40 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 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 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 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 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 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 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 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 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 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 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 关规定办理。 141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 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 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 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 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 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 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 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 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 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142 (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 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 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 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 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 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 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 143 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 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 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 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 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 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 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 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 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 144 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 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 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 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 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 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 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 145 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 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 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 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 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 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 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 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 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146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 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 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 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 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 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 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 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 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 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 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147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 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 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 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 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 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 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 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 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 148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 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 年 7 月 9 日中 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014 年 1 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4 年 1 月 15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49 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至 15 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 委委员 128 人,列席 299 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 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 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 2013 年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 2014 年任务。全会由中央 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审议通过了王岐山同志代表中 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聚焦中心任务,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 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全面总结了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成绩,全面分析了党面临的形势,深刻阐述了事关党的 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 思路和主要任务,要求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 150 争,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强调要抓好惩治和预 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贯彻落实,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加大查办违 纪违法案件力度,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改 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落实党委的主体责 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要抓好组织管理和组织纪律的执行,严格 遵守组织制度,党员干部要增强党性、对党忠诚。讲话充分肯定 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重要作用,要求增 强党的意识、责任意识,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 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干部队伍,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再次表明了我 们党改进作风、惩治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对于确保党始 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 意义。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的政治任 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联系思想实际,认真学习领会, 联系工作实际,坚决贯彻落实。 全会总结 2013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为党的十八 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态 度坚定、领导有力。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同以习近 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 大精神,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 151 定精神,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纠正“四风” 。严 厉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 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 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 领导干部“不敢腐”。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取得新进展,增强了全党全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的信心。 全会强调,全党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 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 署上来。2014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 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 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 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执纪监 督,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审查力度, 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 能力,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第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反 152 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的组 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 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 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 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 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领导责任。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 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 化、制度化意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改革和完善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 第二,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纪律建设,持之以 恒纠正“四风”。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 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克 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条例,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 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 导干部利用各种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 行为。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 报曝光。 153 第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 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 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早查处。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第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深入开展理想 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落实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工作规划,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 针对性的抽查核实。 第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 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严 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创新组 织制度,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 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 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刚正不阿、铁面执纪,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 使命。 全会增选杨晓渡同志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副书记。 154 全会号召,全党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 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信心,改革创新, 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实现 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 献!(2014 年 1 月)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通报的 32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155 十八大年以来中央纪委已先后 4 次共对 32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 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 △2013 年 3 月中央纪委对 6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 问题进行通报: 日前,中央纪委对 6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 通报,强调要进一步严明纪律,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 6 起典型问题是: 一、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局长用公款宴请个人朋友等,被免去 党内和行政职务,由本人上缴招待费用。 二、广东省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召开银 企合作交流 座谈会之机用公款大吃大喝,总经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 职务,责令参会者自负超标费用。 三、陕西省白河县县委书记违规借用越野车,受到党内警告 处分,有关责任人受到追究。 四、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组织 80 余名干部赴厦门 召开务虚会,参观景区,街道党工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并责令参会 人员全额承担外出费用。 五、湖北省赤壁市地税局“两节”期间乱发物资补助,局长受 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所 发物资补助已全部清退。 156 六、江西省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利用村委会新办公场所搬迁之 机,大摆宴席,清水乡党委书记、乡长被免职处理,前汪村党支 部书记受到撤职处分。 通报指出,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制定八项规定,坚持改进作风从 自身做起,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 针和求真务实、狠抓作风转变的坚 定决心,为全党作出了表率。 各地区各部门相应制定了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 狠抓落实。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已经取得初步成 效。但 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在社 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是党的纪律绝不允许的。 通报要求,要令行禁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 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 会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重 要意义,坚决克服等待观望、“避风头”等心理,进一步增强主动 性和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真正把自己摆进去,以 身作 则,一级带一级,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通报强调,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是改进作风的第一步, 必须认认真真抓,持之以恒抓,咬牙做下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要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作为一项经常 性工作,执好纪、问好责、 把好关。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利用专 157 项治理、行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热线等载体,及时发现存在问 题,增强 监督检查实效。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 门作用,强化制度执行刚性。 通报强调,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决不能走形式、搞变通。要以严格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督促各 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 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反八项 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 织处理等手段,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而且要依据规 定对有 关领导进行问责,同时经济上予以退赔。要针对存在突出 问题,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建章立制,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2013 年 3 月) △2013 年 7 月中央纪委对 8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 问题进行通报: 日前,中央纪委对 8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 出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 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 定,坚决纠正“四风”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把作风建 设抓到底、抓出成效。 通报指出,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做 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 158 规定,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进行了严肃 查处。其中,8 起典型问题是: 一、河南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违规公款吃喝,院党委书 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聚餐活动费用由院 党委成员个人承担; 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带领 16 人公款吃喝 玩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全部费用 被责令由相关人员个人承担; 三、四川省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考核 工作期间公款娱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 究,并被责令退还相关钱物; 四、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 10 名工 作人员赴海南省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人员被 责令退赔旅游费用; 五、吉林省公主岭市委书记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等违规接受宴 请和收受礼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收受的礼金、购物卡被予 以追缴; 159 七、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为其子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党 内警告处分,10 名违规使用警车参加婚宴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警 告处分; 八、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党委书记兼街道党工委第一书记 为其女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礼金被 收缴。 通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八项 规定精神为切入口,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 解决“四风”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 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坚决整治对中央规定变着法子进行规避的 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 禁不止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 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 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维护八项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13 年 7 月) △2013 年 9 月中央纪委再次通报 8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的典型问题: 日前,中央纪委再次对 8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 题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坚 持和 深化的关系,纠正“四风”不坚持不足以深化,不深化也无以坚 160 持;要进一步增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自觉性、坚定性,切 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把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 化于行;要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 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通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工作 作风, 受到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工 作时,对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 喝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 正的节日作出重要指示,再次显示 了党中央纠正“四风”的坚定决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责, 强化执纪监督,截至 8 月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的问题 12099 起,处理 13999 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814 人。 中央纪委先后两次共对 14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 行了通报,各级纪检 监察机关也集中通报了一批当地查处的典 型问题,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但是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顶风违 纪,影响极坏。近期各地查处的 8 起典型问题是: 一、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人违规参加 奢靡娱乐活动,其本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依法撤销省 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和免职处理。 161 二、四川省凉山州委常委、州国资委党委书记公款大吃大喝 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 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委违规公款宴请,县委书记受到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责令相关 人员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四、安徽省六安市公路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公款聚餐,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五、河南省新乡市民族宗教局组织公款旅游,局长、副局长、 纪检组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除宗教 团体人士外,责令相关人员个人承担有关费用。 六、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违规购买使用公车,受 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车辆予以收缴拍卖。 七、海南省卫生学校用公款购买月饼券,校长受到行政警告 处分,党委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八、江苏省镇江新区环保局局长用公款购买高档酒,受到撤 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通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执好纪、问好责、把好 关。国庆将至,要坚决刹住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 游和 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要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加强明年元旦、春 162 节,全国和各地“两会”期间执纪监督工作,坚决纠正“四风” 。 要把监督检查落到实处,坚持 铁面执纪、违纪必究,对违反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的顶风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及时通报、及时曝光, 欢迎党内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监督。(2013 年 9 月) △2013 年 12 月中央纪委通报 10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典型问题: 中央纪委日前对 10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 出通报,分别是: 一、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 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 报中央批准,给予付晓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 江省政府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降为 正局级。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党组成员兼区水文水资源局党组 书记、局长魏文达铺张浪费办比赛及收受礼金等,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三、陕西省宁陕县副县长叶庆春等人违规办理审批手续公款 出国旅游,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 党政纪处分。 163 四、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司长孙国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 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农业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 月饼发给职工,该院院长、党组副书记张显良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相关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六、中粮肉食投资有限公司用公款给中粮集团领导和有关部 门人员送中秋节礼,时任总经理江国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 七、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陈汉华等 人违规公款宴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 八、山西省太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经理薛俊虎 大办女儿婚宴收取礼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被免去行政职 务,违纪礼金予以收缴。 九、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诚谦等 人会议期间违规饮酒、收送礼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 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 十、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违规购买豪华车辆,该局局长、总经 理、党组书记户春河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 分,超标车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拍卖。 164 通报强调,两节将至,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不折不扣地执行《党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 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 定》以及中央纪委近期发出的有关严禁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烟 花爆竹等年货节礼通知要求,令行禁止,带头正风肃纪,自觉接 受监督。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保持高压态势,坚 决刹住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和铺张浪费等行为。对顶风违纪的, 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坚决查处,严格责任追 究,及时通报曝光, 不断巩固和扩大纠正“四风”的成果。 (2013 年 12 月) 教育部《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 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一是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开展调研,部领导和司局负责人带着问题深 入一线,多实地蹲点、多走进学校、多走访师生、多接触群众,总结经验, 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司局级以上干部带头动手撰写调研报告。部领导到 基层调研,司局陪同人员不超过 3 人;不同时或轮番到同一省份开展调研, 165 不准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接待。加强基层联系,建立部领导定点联系 地方教育工作制度。 二是热情服务群众。畅通意见渠道,重大政策出台前,通过报刊、网 络、广播电视、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听取意见。健全教育 部监督举报电话(邮箱)接听受理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网上公开。进一步完善 办事公开制度。完善信访接待,部领导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建立司局长信 访接待日制度。 三是精简会议活动。减少会议数量,不在教育部年度会议计划和季度 会议计划之外临时动议召开覆盖各省(区、市)或各直属高校的会议。严格 控制司局级工作会议。未经批准,不以教育部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 坛,严禁以司局名义主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坛和赛事。控制会议规模,会 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未经批准,不得要求省 级教育部门或高校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更不得要求高校党政一把手同时 出席会议。提高会议实效,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广泛深入听取意见,科 学安排会议日程,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充分运用信息技术 手段改进会议形式,主要以视频会、电视电话会、现场办公会等简约高效 的形式开会。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 1 天半,视频会和电视电话会一 般不超过 1 个半小时。严控仪式性活动,机关干部一律不出席地方、学校 166 自行举办的表彰庆祝等活动,不以个人名义题词或发贺信、贺电,教育部 一律不作为同贺单位,一般不为学校校庆发贺信,原则上部领导不出席校 庆活动。 四是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已有明确规定且 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凡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事项,不 再印发公文。凡是通过电子系统发送的公文,不再印发纸质公文。实行工 作简报审批备案制度。各类会议一般不出简报。大力推行“短实新”文风。 五是减轻基层负担。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开展工作要充分考虑基层 的承受力,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教育部工作人员到学校开展工作,只要 具备条件,在学校食堂和招待所安排食宿并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控制检查、 评比、评估、验收、表彰等活动,到学校开展评估、验收等评价性工作产 生的费用,由组织单位全额负责。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 序。 六是加强出访管理。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控制出 访天数和团组规模。教育部组团原则上不请地方或学校负责人参加,翻译 尽量由驻外教育处(组)安排。凡是可以通过驻外教育处(组)完成的工作任 务,不再安排出访团组。 167 七是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部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确需报道的, 严格控制篇幅。部领导讲话一般不在报刊公开发表,确属工作需要的,通 过教育部门户网站摘要发表。部领导一般不担任出版物主编,不以个人名 义作序。未经批准,各司局不得组织编写出版各类书籍、资料。 八是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从 严安排出差,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公务 接待一般在机关餐厅安排工作餐。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 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 背景板,会议不举办展览,不举办文艺演出,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 料外,不发放任何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画册、文具用品等。 九是加强检查落实。部领导及司局级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 执行。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师生、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完善教育部机关作 风评议制度,对评议和群众来信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定期 开展督促检查,把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中共陕西省委常委会关于贯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改进工 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 陕发[2012]9 号 168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 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 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现结合实际,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调查研究 1、明确调研主题。省委常委调研要围绕主题确定内容,不安排与 主题无关的活动。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蹲点驻村进企调研, 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了解情况。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总结经验, 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研究解决问题,力戒走过场、 搞形式。调研点要合理安排、客观真实,提倡随机走访。不能为迎接调研 装饰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 2、减少陪同人员。省委常委调研要尽量合并乘车,一般乘中巴车, 不安排警车,地方也不安排警车带路。省委书记、省长到市县调研,省级 部门和单位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 4 人,市县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 3 人; 其他省委常委到市县调研,省级部门和单位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 2 人, 市县陪同的负责同志各 l 人,市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不搞层层 多人陪同。省委常委到企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调研,其在异地的上级 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调研活动要进一步减少工作人 员,省级部门和市县负责同志一般不带随员。 169 3、简化接待工作。省委常委下基层调研,地方领导一律不到边界 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摆放花草,在机关食堂或廉 政灶就餐,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不赠送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一般不安排 接见合影,省委常委调研要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省委办公厅,以便统筹安 排。一般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点、一条线路调研,不同时到一个地区、一 个部门调研。 4、注重调研实效。省委常委调研要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指导工作、 解决难题上,立足解决全省科学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热点难点问题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问题。汇报工作要实事求是, 少讲成绩,多谈问题,多提建议。省委常委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市县工作 汇报,除省委书记、省长外,一般不召开全市全县工作汇报会和由市县级 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省委常委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两个月, 撰写 l 至 2 篇调研报告。重要调研形成的重要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二、精简会议活动 5、减少会议活动数量。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 减少各类会议活动,确需组织召开的也要严格按程序审批。以省委、省政 府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和举行重大活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 筹安排。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省级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和 举行重要活动,须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经费在本单 位行政经费中解决。传达贯彻中央部委会议精神、省级部门和单位工作性 170 质的会议,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一般表彰性会议不开。除特殊情 况经省委批准外,省委常委一般不出席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 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参加由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 6、控制会议规模时间。经批准的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时间。 省委全会一般不超过 2 天。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 l 天。会议一般只下开一级,如需请县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须经省 委书记、省长批准。省级部门和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 过 1 次,不请市县党政负责同志出席。各种会议均不安排与内容无关人员 参加或列席。 7、提高会议质量。要注重实效,开短会、讲短话、解难题。在不 涉密和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电视电话和视频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不 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如会议。各类会议的主旨讲话或工作报告,一般不 超过 1 小时,大会发言不超过 10 分钟。省委常委会每个议题的汇报不超过 15 分钟,汇报工作的领导不带工作人员。 三、精简文件简报 8、减少发文数量。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明确规定的、过去已 有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没有实质内容的,一律不制发文件。能以省委 办公厅文件印发的不以省委文件印发,属部门职责范围、由部门发文或部 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省委办公厅文件印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 171 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报请以省委或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文件,未经省委办 公厅前置审核,省委常委一律不接收、不审签。 9、减少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议事协调机构。未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 向市及市以下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市及市以下党委、政 府报文。省委书记、副书记担任议事协调机构第一领导职务的,由省委、 省政府发文;其他省委常委担任第一领导职务的,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 办公厅发文。 10、减少简报数量。除上报信息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省委、 省政府和下发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 1 种。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一律 不办简报,也不报送省委、省政府。除主管领导外,各部门简报一律通过 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相关领导。 11、增强文件简报时效。要规范文件简报报送程序,加强综合协调 和审核把关。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简 报要反映重要动态、重要经验、重大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减少一般性 工作汇报。要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公文的网络传 输和网上办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四、规范外事活动 12、不安排一般性考察出访。要围绕国家总体外交、我省对外交往 任务和项目需要,合理安排年度出访总体方案,不安排考察性出访和待遇 172 性出访。由省委常委以下级别人员可完成的任务,不派省委常委出访,压 缩省委常委以下人员出访。一次出访一般不超过 6 人,出访国家不超过 2 个,访问国家不跨洲际,时间不超过 9 天,不得顺访他国或绕道。省委书 记、省长不安排同期出访;省委常委同期出访不超过 2 人。外方所赠礼品 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也不赠送超过规定价值的礼品。 13、简约外事接待。中央下达的外事接待任务,严格按中央要求办 理。外国省(州、县)议院议长来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省政协主席会见 宴请。我省友好省(州、县)的省(州、县)长来访,省长会见宴请。世界 500 强企业中外企董事长或总裁来访、涉及我省重大投资事项,省委书记或省 长会见宴请。其他省委常委外事活动,结合分管工作和需要,由省外办统 筹安排。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安排会见地点,严格控制我方陪同人员数 量。 五、改进安保工作 14、严格落实等级任务要求。按中央要求执行等级任务,不得随意 提高规格、扩大界限。根据交通状况和现场环境加强交通疏导;一般情况 不封路,特殊情况要实行动态管制,只管制一条车道,缩短管制时间。省 委常委调研不实行道路管制。 15、严格控制安保范围。我省承办的重要国际会议、重大国际活动 和全国性重要会议,按照警卫工作规定办理。全省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173 对公共活动和群众聚集场所要内紧外松,不停止、限制群众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省委常委调研现场要方便接触群众,了解真实情况。 六、改进新闻报道 16、简化会议新闻报道。除重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报道,不安 排广播电视直播。省委常委出席会议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内容 确定,不报全部职务。除省委书记、副书记外,多位省委常委出席同一会 议只报常委职务、不上副标题。除省委书记外,不出同期声。我省承办的 全国性系统会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全省性会议,文字稿不超过 800 字, 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不超过 2 分钟。省委书记、省长参加全国和 我省人代会代表团审议讨论,文字稿不超过 500 字,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 联播播出不超过 1 分钟,其他省委常委参加代表团审议讨论,文字稿不超 过 200 字,发综合消息。省委书记、省长看望省港澳台政协委员发简讯。 17、简化活动新闻报道。除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外,省委常委出席 一般性活动不报道。省委书记、省长参加重要活动,文字稿不超过 800 字, 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不超过 2 分钟。多位省委常委同日参加多场 重要活动,每人发 l 条简讯,陕西广播电视台播标题新闻。省委书记、省 长会见中央部委和兄弟省区市主要领导,文字稿不超过 200 字,可配发照 片,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不超过 30 秒。其他省委常委会见中央部 委主要领导发简讯。除省委批准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活动外,省委常委 参观展览、观看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一律不报道。省委书记、 174 省长出访和会见外宾,文字稿不超过 500 字,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播 出不超过 1 分钟。省委常委同日会见多批外宾、多位省委常委同日分别会 见一批外宾,发 l 条综合消息。其他省委常委出访和返回各发 1 条简讯。 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逝世后,省委常委出席遗体送别活动,陕西日报发简 讯。 18、规范调研活动新闻报道。省委书记、省长调研活动,随行省级 媒体记者不超过 2 人,文字稿不超过 800 字,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报道时 间不超过 2 分钟,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省委常委调研活动如 需公开报道,陕西日报文字稿不超过 600 字,可安排在陕西广播电视台晚 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 1 分钟。 19、规范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省委常委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到 地方指导抢险救灾、处理安全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在应 急阶段,文字稿不超过 800 字,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出不超过 2 分钟;上述专项工作转入常态后,一般只综合报道工作进展情况,不单独 报道省委常委参加活动或讲话,文字稿不超过 400 字,陕西广播电视台晚 间新闻播出不超过 1 分钟。 20、统筹新闻报道。省委常委的新闻报道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 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省级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涉及全省重要会 议和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省委宣传部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 175 安排。领导同志个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不直接向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 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 七、严格文稿发表 21、严格个人讲话文章发表。省委书记、省长在省党代会、省人代 会所做的工作报告和需要公众周知的讲话,陕西日报全文刊发,陕西广播 电视台摘要播发,其他讲话不单独摘发。其他省委常委确需公开发表的讲 话,由省委办公厅统一安排,陕西日报刊发,不作电视讲话。省委常委个 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文章,须报省委批准。 22、规范《陕办通报》、《陕政通报》编发。省委常委出席重要会 议活动的讲话,根据工作需要和内容性质,发《陕办通报》、《陕政通 报》。一般性会议讲话、主持词和调研活动讲话,不发《陕办通报》、《陕 政通报》。 23、严格著作出版。除省委批准外,省委常委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 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不作序。 八、发扬延安精神 24、严格遵守生活待遇规定。省委常委要带头发扬延安精神,坚持 勤俭办一切事情,带头反对铺张浪费,不大手大脚、讲排场。严格公务车 辆配备使用,按 1 人 1 辆国产轿车核定编制,不为所配专车增加高档配置 或豪华内饰,不得因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车辆,不得利用职权借用 176 或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格遵守住房生活待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一户一 次房改政策。 25、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全省性会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一律 使用纸质文件袋、不配发文具,不制作背景板,不发礼品或纪念品,不安 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借开会之名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将会议经费 向基层或企事业单位转嫁。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或举办全国性会议,财政 不予安排经费。 26、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省委常委要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制度, 严格管理身边工作人员和家属、亲友,严格执行中央有关秘书管理的规定, 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出国(境)定 居、留学、探亲等向国(境)外的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不从事营利性活 动,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 活动。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情况登记》 的规定。 27、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班子成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省检察院检察长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参照本实施意 见精神,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办法。 28、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 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12 年 12 月 29 日 177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 切联系群众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推进为民务实清廉机关建设,办好人民满意 教育,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 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省委教育 工委、省教育厅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调查研究 1. 注重实际效果。委厅领导班子成员(含巡视员,下同)到基层调研 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察内容,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 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 问题。在考察点上,要多走进学校课堂、食堂、宿舍,多走访一线师生和 群众,听真话,察实情,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委 厅领导到基层调研,陪同人员不超过 2 人,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搞领导 班子集体接待,市(县、区)和学校各安排 1 位负责同志陪同。 2. 加强基层联系。委厅领导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了解情况,杜绝弄虚作假,提倡随机走访。完善 每人联系一个县(市、区)、一所高等学校、一所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三 个一”)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 2 个月,撰写 1-2 篇调研报告。对 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答复或解决的应尽快予以答复或解决; 如系重大或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提交工委会、厅务会讨论研究。一般不集 178 中或轮番到一个点、一条线路调研,不同时到一个地区、一所学校调研。 委厅领导到基层调研,基层领导一律不到边界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含电子屏幕),不超规格住房,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 二、主动服务群众 3. 畅通意见渠道。要坚持依法行政,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和师生切身利 益的重大决策,均通过厅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完善与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联系机制,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主动与相关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深入听取意见。健全委厅监督举报电话(邮箱) 接听受理机制,办好教育厅门户网站“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和官方微博, 及时处理和回应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认真受理行政申诉,依法进行 行政复议。 4. 推行办事公开。积极转变工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和优 化行政审批程序。教育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实行网上公开、网上办理,公开 办事项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 5. 完善信访接待。信访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处室 负责人“大接访”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委厅领导要及时批阅处理群众 来信,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委厅领导分工联系和督办机制。 三、精简会议活动 6. 减少会议数量。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切实减少各类会 议、活动,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度。除省委、省政府或委厅决定外, 179 不得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年度会议计划之外临时动议召开全省性工 作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或承办全国性和地域性会议。严格控制处室 工作会议,处室会议实行年度申请备案制度,经费自筹解决。不开一般性 表彰性会议。原则上不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各 类论坛。严禁以处室名义主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坛。 7. 控制会议规模。会议应当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 参加,会议一般只下开一级。可由处室负责人出席的会议不请委厅分管领 导出席,可由委厅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委厅主要领导出席。会议议题 涉及多个委厅领导的,原则上只安排主持会议和讲话的委厅领导出席。从 严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处室工作会议一律不得要求市(区)教育局和高 校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8. 提高会议实效。在不涉密和技术条件允许条件下,提倡以电视电话 会、视频会、现场办公会、座谈会等简约高效的形式开短会。全省性工作 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半,视频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 90 分钟,一 般不要求分会场人员到主会场出席会议。全省性工作会议领导的主旨讲话 或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大会发言不超过 8 分钟;工委会议、厅 务会议每个议题的汇报不超过 10 分钟。非经批准,会议一般不安排领导接 见和合影。 9. 严控礼仪性活动。除特殊情况经委厅批准外,机关干部一律不出席 地方、学校举办的表彰会、纪念会、奠基仪式、启动仪式、挂牌仪式等礼 180 仪性活动,不以个人名义题词或发贺信、贺电。委厅一律不作为同贺单位, 一般不为学校校庆发贺信,原则上委厅领导不出席校庆活动。倡导学校校 庆活动面向本校师生和校友,不邀请党政机关领导出席。 四、精简文件简报 10. 减少文件简报数量。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已有明确规 定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凡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表的事项, 不再印发公文。凡是上级公开发布的文件、无具体贯彻措施的,不再转发。 凡是通过厅门户网站全文公开或电子系统发送的公文,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委厅一律不接收各地、各学校的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拟发委厅及委厅办 公室的文件,未经委厅办公室审核,委厅领导一律不审签。实行工作简报 审批备案制度。上报信息统一为《教育要情》,下发信息统一为《陕西教 育简报》,信息内容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生动精练。机关各处室一律 不办简报(教育宣传工作例外),不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领导同志。 各类会议一般不出简报。 11.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文件简报要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措施明确、 要求具体。公文一般不超过 3000 字,最长不超过 5000 字,简报每期不超 过 1000 字。上报省委、省政府、教育部的请示、报告和意见,一般不超过 1500 字。 五、减轻基层负担 181 12. 改进工作方式。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开展工作要加强统筹,留 出适当落实时间,充分考虑基层的承受力,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减少到 基层的检查、评比、达标、验收等活动,确属工作需要的,要尽量简化程 序、缩短时间,并于每年年初进行申报,经委厅批准后实施。年度表彰评 比结果经委厅有关会议审议后印发通报,原则上不再颁发具委厅印章的荣 誉证书。严禁以处室名义向基层和学校下发政策性、规范性、指令性公文。 13. 简化接待。委厅工作人员到地方开展工作,应轻车简从,不给基 层添负担。到学校开展工作,只要条件具备,一律按标准在食堂和招待所 食宿,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房间内不摆放水果或花篮。不得干扰学校的 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禁止学校悬挂欢迎标语,严禁随意停课或组 织师生参与迎送等仪式性活动,严禁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严禁借 出差机会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 六、加强外事活动管理 14. 规范外事活动。严格执行中省关于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工作 的规定以及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出访计划。因公出国(境)应结合实际工作 需要,按程序报批后确定。 七、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 15. 改进新闻报道。委厅所属教育媒体和厅门户网站要多宣传党和国 家的方针政策,多宣传地方和学校的做法和经验,多宣传广大教师和学生 典型事迹,多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教育的关心支持;委厅领导出席 182 会议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确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 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承办的全国性系统会议、全省教育系统会议和省 委、省政府批准的全省性会议,文字稿不超过 1500 字;省委、省政府领导 参加重要活动,《教师报》和《陕西教育》文字稿不超过 1000 字;委厅主 要领导参加调研活动,《教师报》、《陕西教育》文字稿不超过 800 字, 一般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委厅领导处理突发事件,在应急阶段, 文字稿根据需要确定,按程序送审。工作转入常态后,一般只综合报道工 作进展情况,文字稿不超过 400 字。以处室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举办的 各类活动,原则上不予报道。 16. 规范文稿发表。委厅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或其他文稿,可以公开 的,原则上通过厅门户网站全文或摘要发表,不再以《陕教通报》形式印 发。《陕教通报》每月不超过 2 期,每期内容不超过 5000 字。未经委厅有 关会议研究批准,委厅领导一般不担任出版物主编,不以个人名义作序、 题词、题字。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不得组织出版、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目录 之外的各类书籍、资料,不得要求基层和学校订购。 八、厉行勤俭节约 17. 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安排出差,严 格按程序报批,可合并的不重复安排。非主管行政部门、各类社会团体举 办的研讨会,原则上不派员参加。会议组织的旅游活动一律不参加。实行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无特 183 殊情况不准租用宾馆起草文件或办公。接待上级部门和兄弟省市的检查、 调研等,由对口处室提出方案及预算,经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 定后进行,不超标准接待,不赠送礼品;公务接待一般在机关餐厅安排工 作餐。 18. 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 议定点管理规定,不得到高档宾馆开会,不得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 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宴请、发放纪念品等。委厅举办的各 类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不举办展览,不举办文 艺演出,不安排茶歇。会议一律使用纸质文件袋,除统一发放的文件、材 料外,不得再发放各种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画册、文具等。 九、加强督促检查 19. 完善工作机制。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执行。要 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师生、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完善省委教育工委、省教 育厅机关作风评议制度,丰富评议形式,扩大评议范围,定期汇总并通报 群众来信反映机关和干部工作作风情况。对评议和群众来信中反映的突出 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馈。 20. 加强考核检查。纪工委、机关党委负责每年年底对机关落实中央 规定和本办法情况进行 1 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委厅汇报并在一定范围 内通报。干部处要把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指标体系。 184 省属高校、厅属单位、主管社团及其所属单位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 符合各自实际的办法。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 凡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185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 《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陕办函〔2013〕70 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 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照中办、国办《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 则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督促检 查工作的分工协作方案》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督促检查事项 1.中央领导同志来陕考察调研接待服务工作中执行情况。包括新 闻报道、交通管制、住宿、用餐标准及陪同人员数量等情况。 2.省委常委及其他省级领导同志执行情况。包括领导调研活动、 会议、讲话、出访、新闻报道、个人文章发表,以及带头发扬延安精神、 反对铺张浪费,遵守住房、公务车辆配备等生活待遇规定情况。 3.省级各部门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文 化简报,严格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公务用车配备,规范考察出访、外事 接待等情况。 4.各市(区)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减少陪同、简化接 186 待,精简会议、文件简报,精简各类节庆、纪念活动,严格考察出访等情 况。 二、职责分工 1.关于中央领导同志来陕考察调研活动贯彻执行《八项规定》及 相关文件工作。中央政治局领导同志来陕考察调研活动,由省接待办和参 与接待的部门负责做好八项规定相关文件要求的贯彻执行,由省接待办汇 总具体执行情况;党和国家其他领导同志来陕考察调研活动,由接待方案 制定方负责汇总具体执行情况,均报送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 公厅(督查室) 2.关于省级领导同志贯彻执行《八项规定》及相关文件工作。 (1)省委书记、省委副书记(专职)贯彻执行工作,由省委办公厅负责落 实并汇总。(2)在省委部门或市委担任职务的省委常委贯彻执行工作,由 任职部门或市委负责落实并汇总。(3)省长、副省长贯彻执行工作,由省 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并汇总。(4)省人大、省政协的省级领导同志贯彻执 行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落实并汇总。(5)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贯彻执行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检察院负责落实并汇总。以上情况汇总报送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 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3.关于省级部门贯彻执行《八项规定》及相关文件工作。(1) 省级各部门负责抓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 省直机关工委。(2)省直机关工委负责对省级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汇总 整理,报送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4.关于各市贯彻执行《八项规定》及相关文件工作。各市负责抓 187 好本地贯彻执行工作,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 府办公厅(督查室)。 三、工作机制 1.督查机制。(1)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全省贯彻 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2)各级各部门负责抓好本级本部门贯彻执行情况 的督促检查。 2.报告机制。(1)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每月对贯彻执行情况 进行汇总上报。(2)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全省各级各部门贯 彻执行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省委、省政府。(3)省委督查 室、省政府督查室每月对全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汇总,上报中办督查室、 国办督查室。 3.协调机制。(1)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定期召 开工作协调会,沟通工作情况,会商研究问题。(2)省委督查室、省政府 督查室定期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交流监督执行情况。 4.通报机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定期对各级各部门贯彻 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的,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八项规定相关文件的贯彻执 行。要落实任务,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情况报送工作。向省直机关 工委的情况报送工作在每月 15 日前完成,向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 府办公厅(督查室)的情况报送工作在每月 20 日完成。由省委督查室、省 政府督查室将全省执行规定情况汇总整理后,于每月 26 日前上报中办督查 室、国办督查室。 188 2.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采取平时随访、明察暗访、实地 回访、专项调查等多种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深入推动八项规定 相关文件的贯彻执行。 3.省委宣传部要切实做好省委常委的新闻报道工作,督促陕西日 报、省电台、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统一汇总新闻媒体执行 规定情况,并按要求报送。 4.纪检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按中省要求进行监 督检查,做好中办督查室、国家督查室来陕检查的配合工作。 5.每年年底,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整理全省各 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年度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5 月 6 日 189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行〔2014〕19 号 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 及省委、省政府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我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 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了《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 时向我们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2014 年 05 月 04 日 190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 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 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 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 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 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 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 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 191 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 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 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 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软席(软座、软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 其余人员 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 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92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 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 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 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 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 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 (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 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 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193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 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 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 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 (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 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 省出差按每人每天 80 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 每人每天 50 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 194 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 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 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 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 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监督问责 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 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 195 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 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 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 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 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 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 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196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 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三十条 则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 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 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 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2007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 行〔2007〕37 号)同时废止。 197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做好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回头望”工作的通知 陕机管发〔2014〕37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省级机关各部 门、各人民团体: 在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期间,各地区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扎实有序开展动员部署、清理纠正、重点检 查和建章立制四个阶段的工作,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效。近期,我局对部 分市县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部分地区违规购 车、借换车、超标配车等问题反弹,有些问题还很严重,带有一定普遍性。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狠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方面的不正之风, 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就做好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回头望”工作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198 此次专项治理“回头望”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及 其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 (二)内容。 1.管理体制方面。是否按照《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贯彻落 实陕政办发〔2013〕91 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机管发〔2014〕9 号) 要求,确定本级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2.新购车辆方面。在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期间是否违规新购车辆,是否 存在 2011 年 5 月以后购置超标车的问题,公车治理结束后,已批复车辆编 制的市(区)及省直机关是否按照“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新购车辆, 购置越野车是否按规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是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 购置审批制度。 3.违规车处置方面。超编、超标、违规借换、摊派款项购置公务用车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置。公务用车新编制数是否已核定到具体单位;留用 车辆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公开拍卖车辆是否程序规范;报废车辆是否已解 体;借换车退还是否进行了公示。 4.日常使用管理方面。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滥用军警号牌、离退休干 部继续占用原工作用车,以及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是否得到了纠正。公务 用车是否实行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节假日集中封存;是否建立了车辆 资产台账。 199 5.越野车管理方面。是否按照陕机管发〔2014〕9 号文件要求进行了 统计上报;超标越野车的处理是否到位。 二、步骤和方法 (一)登记自查。各单位对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购置的所有公务 用车进行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执法执勤 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 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填车牌) ,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 100%。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各市区各部门将所属单位登记表 汇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改革办公室。 (二)纠正处理。各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陕政办发〔2013〕91 号及 陕机管发〔2014〕9 号文件要求,认真甄别违规车辆,严格执行政策,对 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违规车辆处置到位。各市 区各部门要将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改革 办,并同时上报《违规公务用车处理情况统计表》。 (三)自查总结。各市区各部门要对所辖县区和单位进行检查,检查 面不少于 3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市区各部门将公 车治理“回头望”工作总结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改革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省公车管理改革办公室选择部分市区、省直部门进 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配备标准情况 等。届时将对公车治理“回头望”情况进行通报。 200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本地区部门公务用车专项 治理“回头望”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公务 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 工作合力,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同时要积极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接, 建立工作联系协调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回头望”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各市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这次公务用车专项治 理“回头望”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 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处置工作进度。要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时限要求,强 化工作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强力推进。对工作拖沓、 畏难不前、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及时采取约谈、通报、实地督导等方 式进行督促;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 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准确把握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 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等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处置违规公务用车,严格政策界限,不能搞变通。该拍卖的抓紧拍卖, 该报废的抓紧报废,可厂家回收、置换的抓紧回收、置换,超编车优先考 虑调剂使用;违反规定调换、借用、租用公务用车的,要坚决退回,严格 按照“违规车辆处置到位、符合新编制要求、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经公车 主管部门批准”的原则,进行车辆配备更新,确保公务用车总量只减不增。 201 (四)严肃督办查办。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 违规新购车辆、超标准超编制新购车辆、借车换车问题反弹、公车私用等 顶风违纪行为进行严肃督办查处。对媒体和网民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的违 规问题,尤其是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尽快核查、严肃处理,切实 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回头望”工作与推进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相衔接,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公务 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202 附件 1 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 号)和(陕机管发〔2014〕9 号)以及《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 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和(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8〕19 号)文 件认定违规车辆。对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 定,按省公车治理办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的编制数量。单位公务用车 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标车)的认定,在中办发 〔2011〕2 号文件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中办发 〔2011〕2 号文件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各市区制定的配备 标准不符合中省规定的,依照中省规定执行。 203 对违规、越权审批车辆的认定,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之间,购置公务用车需报省公车治理办审批,2013 年 9 月之后,批复编 制的市(区)及省直机关购置越野车,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011 年 4 月 25 日以后购置超标车和进口车的按顶风违纪处理。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进口车一律按拍卖、转换等方式处理。对国产 超标车,经折算后实际价值等于或低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可继续使用; 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且由本级公车主管部门上报省机关事务 管理局审批后实施。折算后实际价值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按照有关规 定公开拍卖。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 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 借车的,要立即换回、退回。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越野车(含 SUV 车型)要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实 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因地理环境特殊需乘坐越野车 开展工作的,需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的派车单。 对超标越野车,要按照陕政办发〔2013〕91 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处理 到位,不得继续封存。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 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除中央明文指定车型或有特殊要求以外,必须符 204 合中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且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按照 此项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 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 处理;对顶风违纪的,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 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现有车辆 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七、省属国有企业的治理。由省国资委牵头,对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 车及领导干部配车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改 革办公室,并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 执行,省国资委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属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公车管理。 205 附件 4 填表 说 明 为提高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报表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现对专项治理工作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一)购置时间:格式统一为“*年*月”。 (二)资金来源:分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单位自筹、其他资金。 上级下拨车辆、接受捐赠车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车辆类型:注明车辆属于何种车型,如小轿车、越野车、旅行 车(大、中、小)、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 勘查车等,须在备注栏中注明)等。 (四)违规情况填写超编车、超标车、违反规定换车借车、豪华装饰 公务用车、摊派款项购车、公车私用等内容。 (五)单位领导签字栏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本人签字,不得 代签。 (六)超编车同时存在超标问题的,数量要在备注栏中注明。 (七)各类统计报表要准确、规范并按时报送。不得随意变更报表格 式。在报送书面报表的同时,须报送以光盘存储的电子文档。 备注:各家于 9 月 10 日前报送附表 2、3 时,同时附所填报车辆的机 动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的复印件(各一份)。 206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