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docx
内民政发〔2021〕3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 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 - 1 - 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 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 将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 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 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要取消户籍地、居 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 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支出型救助对 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 定标准。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县(市、区)民 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的 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 5 倍(含)以 内的,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 - 2 - 1.5 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救助金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区)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 助金额。各地区要有序推进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苏木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额度。 (二)分类审批 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 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 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 补齐相关手续。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 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 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 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 财产核对授权书》,各地区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 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 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 6 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 - 3 - 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 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 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 、 “一 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各地要完善临时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将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 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 素制定救助标准,进一步分类细化救助类型及救助档次。构建 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 一般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 号) 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 要加大救助力度,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旗县(市、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 究审定。在“一事一议”期间,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 过各级审批权限。 - 4 - 支出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 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部分远远超过家 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及时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 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 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 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 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 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 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 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 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 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 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 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 - 5 - 活必需品,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 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 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 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 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 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 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 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 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通过慈 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动员社 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形 成救助合力。鼓励和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 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 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 - 6 - 接、接续救助。拓展多元临时救助方式,探索以困难群众需求 为导向,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 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 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 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 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六、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 时救助需求,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 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自治区将在分配困难群 众救助补助资金时,向临时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 突出的地区适当倾斜,同时,对临时救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 进行扣减。旗县(市、区)要切实建立并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 制度,每年 5 月底前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苏木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苏木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要及时向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续拨申 请。各地区要用好用足临时救助备用金,适当提高苏木乡镇(街 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有效增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结 - 7 - 合本地区实际,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 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规范使用流程;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开 展抽查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 年 4 月 16 日 - 8 - - 9 - 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 10 - 2021 年 4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