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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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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财政资 金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21〕5 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财政资金的拨付,适用本办法。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旗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新增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五)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规范性 文件和旗人大及常委会审议许可的程序外,财政资金拨付使 用按照部门(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会签会审 程序进行。 第四条 财政资金拨付使用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 范围的,由旗人民政府党组提交旗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二章 会签会审 第五条 会签会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当年旗本级财 1 政收支预算经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旗财政一般不予追加安排 预算。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交 办的确需追加安排经费的事项,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 整。对先办事后报账的事项,不予安排资金。 (二)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真实科学的原则,不断规范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程 序、手续。旗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对 未批已建项目,不予拨付资金。同时,旗财政部门要进一步 加大政府专项资金整合力度,以绩效目标为导向,规范资金 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会签会审程序: 各苏木(镇)、旗直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 件,由苏木(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归口)分管旗 领导会签,由财政局拿出具体初审意见后(审核内容包括: 是否列入年初预算,是否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付款条件, 是否按照工程进度申请资金,是否存在超比例支付资金,是 否形成政府债务等) ,报请分管财政副旗长或旗长审签。 (一)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在人代会前将财政预算草案报 旗政府常务会和旗委常委会研究审议,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二)上级专项资金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部门副旗 长会签,分管财政副旗长审签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并定 期向书记、旗长统一汇报。 (三)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旗财政部门按照债券资 2 金实际下达额度和项目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旗财政部门汇总 统一向旗政府提出资金申请报分管财政副旗长审签,并向书 记、旗长汇报。 (四)追加预算资金包括有专项资金来源,年度预算未 安排资金确需政府投资新建、续建及以前年度未完工的项目 及其他确需追加预算的,按照“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要求, 部门报请旗政府审批,对 100 万元以内(含 100 万元)的项 目,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部门副旗长和分管财政副旗长 审签;100—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项目,由部门提出申 请,经分管部门副旗长和分管财政副旗长会签,报旗长审签; 300—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项目,由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旗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1000 万元以上的项 目,由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政府常务会和旗委常委会研究审 议。 (五)招投标项目需旗财政本级配套资金的,由部门负 责人、分管部门副旗长会签,分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旗长 和财政部门审签,300 万元以内配套资金项目附专题会议纪 要,300-500 万元配套资金项目附旗长办公会议纪要,500 万元以上配套资金项目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六)旗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如银行贷款、存量资金 及其它应付款等审批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凡中央、自治区、市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和旗本 3 级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违规挤占、 挪用、截留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各苏木(镇)、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单位公务卡 相关规定,根据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办公费、差旅费、公 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内容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 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 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不断提高预算 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十条 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 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政 策、项目督促改进,对不应安排的坚决取消,对交叉重复和 碎片化的政策、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长 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 领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 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 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监管。各苏木(镇) 、各部门严格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 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备案并按照程序办理。 4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由旗财政 局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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