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榕职院综〔2017〕66号).doc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榕职院综〔2017〕6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 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分别定为 6 个月、8 个月、10 个月、12 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期限期满, 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 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 1 -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 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 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以及其他 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 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 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偷窃财物(含私吞公款、冒领他人汇款、包裹等),未达到 公安部门立案标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偷窃金额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 - 2 - 准,或被刑事拘留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 它方便者,视情节轻重比照偷窃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肇事者(即用语言挑逗,或以各种形式引发打架肇事者)分别情 况作如下处理: 未动手打人,但已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打人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聚众打架并造成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并造成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打架者 先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参与者 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打架双方任何一方参与者达三人(含三人)以上,视为聚众打架,每 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致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非正常劝架、起哄、挑逗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3 - 5. 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一人犯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7. 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 营养费等其他正当费用,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用,给予加重处分,直至开 除学籍。 第十一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者,除责令其照价赔偿外,所破 坏的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101-300元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1-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擅自离校(按实际课时计)或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12 学时且不满 30 学时的,视情节给予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旷课达 30 学时以上(含 30 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第十三条 住校学生无故迟归或未经请假夜不归宿或擅自租住校外, 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 活动。有以下情形者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1. 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不良影响 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根据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4. 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 - 4 - 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5. 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者,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 分。 第十五条 禁止学生擅自到江、河(包括溪源河)、湖、海及其它非 正规游泳场所游泳。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 负。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学生不得在校内打麻将,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扰乱、危害校园治安秩序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 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规定而引起火灾,除赔偿损失外,视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 凡在宿舍违章用电、用火(包括点蜡烛等)不听劝阻者,除学院 将违禁物品收缴代为保管至学期结束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4. 在宿舍及其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废弃物等,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5. 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 6. 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7. 在集会等活动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应勒令其离 开会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警告以上处分。 - 5 - 8. 损毁、涂改学校、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及相关文书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9.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 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 撕、割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及其他破坏行为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并作相应的赔偿。 12. 学生不得在校内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 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证件、证书、个人档案、学习成绩及 其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外出实习、实训及其他活动,不遵守实习、实训及其他活 动纪律和公共秩序、损坏学院声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采取各种手段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他人恐吓、 威胁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禁毒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 部门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 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规违纪被发现后,歪曲事实或态度恶劣、无理取闹或 辱骂、威胁举报、执行检查任务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殴打举报、 检查人员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 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6 - 第二十三条 任何校内组织、团体、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安 全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1. 未经许可,进入校园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并对校园计算 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2.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的。 3.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危 害国家安全、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信息的。 4. 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宣扬封建迷信、淫 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扰乱学校安定及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学校声誉的。 5. 法律及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 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上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达到治安处罚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各学院应积极配合保卫处等部门尽快查清事 实,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相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核实后拟 出处分意见,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意见的由院分管领导召集职能部门研究 决定,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的报校长办公会议议定。 第二十七条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学生处牵头处理,相 关学院、部门须派员参与。 学生处分应具备的材料: 1.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 7 - 2.当事人的陈述材料。 3.各种有关的旁证材料。 4.违纪事实的核实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 》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受处分后的有关规定 1.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一式两份,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 人档案。 2. 对受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定期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其察看 期间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者,可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 分申请表》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 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 校察看处分,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 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准予毕业,换发毕业 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4. 违纪受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各类资助、奖学金及其他评先评优 的参评资格。 - 8 - 5. 凡受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 3 天 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 地。 6. 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或受处分一年内重新违纪的,按同类加重 一级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 照相类似的条款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纪律处分规定》 (榕职院综〔2016〕58 号)文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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