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各类假期的规定.doc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文 件 合研院发人教字[2002]98 号 关于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各类假期的规定 为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规范管理,根据 国务院、科学院、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的,应持有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 个月以内由基层领导批准,机关职能部门由处室领导批准;一 到三个月以内需经单位综合办公室批准;三个月以上需经院所 领导批准。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全年累计病假 66 天以上者不参加 年终考核,病假六个月以上视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需要恢复 上班的,需有医院证明,并经院所领导批准。 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扣发相关待遇: 1、按工作日扣发午餐补贴。 2、当月病假超过 3 天以上,按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绩效 奖励;超过 15 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绩效奖励。 (二)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 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指“三元” 1 结构分配中的基本工资,下同)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 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 十。 上述 1、2、3 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 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二、事假 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去处理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15 天以内由基层领导批准,机关职能部门由处室领导批准;15 天 以上,处级干部由院所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单位综合办公室 批准,机关职能部门由处室领导同意后报人教处批准;一个月 以上由院所领导批准。事假两个月以上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44 天者不参加年终考核。 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1、职工全年累计事假在 15 天以内的,扣发岗位津贴、效 绩奖励、午餐补贴,发给原基本工资;从第 16 天事假起按本人 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22 天,从第 23 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22 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3、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 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院所领导 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2 三、探亲假 凡国家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 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探亲以亲属户口所在地或以工作单位为准。 (一)国内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如因工 作需要 ,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给假一 次,假期为 45 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须一年见习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 假待遇。 4、职工探亲假期,包括节假日和法定假日,但不包括往返 路途时间。 5、以上探亲假经基层领导同意后,由单位综合办公室批准, 机关职能部门由处室领导批准。 (二)出国探亲 1、配偶出国工作、学习、访问等期限为一年以上者,具有 出国探亲资格。 2、配偶出国六个月后,可开始办理出国探亲手续。配偶在 国外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出境探亲。探亲申请须先经本单位同意, 到人教处办理请假手续时要同时出具本单位同意探亲证明和配 偶单位对配偶出国期限的证明。经研究院领导批准后到保卫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 3、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探亲的期限 不超过三个月;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出国探 亲假期为三个月,经申请批准后可延长三个月。超过期限不归 3 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探亲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国内探亲期间发本人基本工资,停发岗位津贴、绩效奖 励、午餐补贴。 2、出国探亲的下个月起发本人原基本工资,扣发岗位津贴、 绩效奖励、午餐补贴;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四、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丧葬时,给假 3 天。符合男 25 岁、女 23 岁晚婚条件的初婚者, 增加 20 天晚婚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 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途假。 3、以上假期经基层领导同意后,报单位综合办公室批准, 机关职能部门由处室领导批准。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 发本人基本工资,停发岗位津贴、绩效奖励、午餐补贴。 五、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正常为三个月(难产或双生增加 15 天) 。符 合晚育(24 周岁)条件的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天;产假期间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 30 天。产假期间发 本人基本工资,停发岗位津贴、绩效奖励、午餐补助。 2、五个月后,如需继续请假的,经批准可再给一个月假。 休假期间发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 3、夫妻在异地工作产假期间给男方 20 天照顾假;虽在同 地,但男方中午不能回家的,给 10 天照顾假。按探亲假处理。 4、做人工流产的给假 20 天,同时做绝育手术的给假 22 天。 假期内发本人原基本工资,停发岗位津贴、绩效奖励、午餐补 4 助。 5、以上假期经基层领导同意后,报单位综合办公室批准, 机关职能部门由处室领导批准。 六、工伤假 1、职工在生产和工作时间,因公直接致伤必须休息者,经 医生证明和有关安全部门会审确认,才能按工伤假处理。 2、工伤休息期间待遇。本人无责任的,有关工资待遇不变; 本人负有一定责任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停发岗位津贴、绩效 奖励、午餐补贴。 七、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对象为参加工作满 5 年以上的职工。 (一)年休假期 1、参加工作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每年休假 6 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 10 年不满 20 年,每年休假 10 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 20 年不满 30 年,每年休假 14 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 30 年以上,每年休假 20 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 年休假期当年享受,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 日和公休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2、上年度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 3、上年度或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 4、上年度或当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40 天。 (三)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不受影响。 (四)研究院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了统一休假,当年就不再 5 单独享受年休假。 八、调休假 1、各单位、各部门要尽量充分利用八小时工作时间,严格 控制加班或少加班。 2、对于确需加班的课题或科研生产任务,各单位、部门的 领导要及时(当年度内)安排好职工的调休假。 3、调休假期享受日常工资、福利待遇。 九、迟到、早退和旷工 1、迟到、早退,每次扣发岗位津贴 20 元,全月累计超过 4 次以上者,当月停发岗位津贴、绩效奖励;全年累计超过 20 次 以上者,年终考核不合格。 2、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的 50%,旷 工一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绩效奖励;连续旷工超过 3 天者,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年终考核不 合格;连续旷工超过 10 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 20 天者,解除 聘用合同。 十、以上各类假期由综合办公室和机关职能部门汇总后, 每月五日前报人事教育处。 十一、本规定自二 OO 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院属各单位 关于假期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研究院人教处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 (代 章) 二 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6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办公室 校对:沈晓蔚 2002 年 12 月 17 日印发 打字:钱军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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