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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化 與 廣 東 省 經 貿 合 作 的 措 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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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化 與 廣 東 省 經 貿 合 作 的 措 施.doc

2008 年《安排》及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開放措施 開放領域 (I) 會計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服務業開放措施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執行 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 可證》的有效期由 2 年延長至 5 年。 1. 同意在香港設立內地會計專業技術 資格考試考點。 2. 在廣東省深圳市、東莞市辦理香港居 1. 同左第 3 項(已納入《安排》開放 民報考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項事宜 措施)。 並設置專門考場,考試合格者由廣東省頒 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 建築及相關 工程 4.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 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 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 限制。 5. 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 2. 同左第 5 項(已納入《安排》開放 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不受在香 措施)。 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6.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 3. 同左第 6 項(已納入《安排》開放 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 措施。) 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醫療及牙醫 7. 允許符合條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 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 《醫師資格證書》 。 8.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獨 4. 同左第 8 項(已納入《安排》開放 資形式設立門診部。* 措施)。 9.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 5. 同左第 9 項(已納入《安排》開放 合資、合作門診部的內地與香港雙方投資 措施)。 比例不作限制。 10.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 6. 同左第 10 項(已納入《安排》開放 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投資總額不作 措施)。 要求。 11.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 7. * 需符合內地設立門診部要求。 同左第 11 項(已納入《安排》開放 - 2 -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開放領域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交 措施)。 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與採礦相關 12.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合作形式在 的服務(新領 內地從事開採石油和天然氣業務。 域) 與科學技術 13.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 相關的諮詢 或合作形式在內地進行鐵、錳、銅的勘探 服務 (新領域)和勘查業務。 印刷 14.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 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會議和展覽 15.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巿、天 津市、重慶巿和浙江省設立的獨資、合資 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 展企業應為在該省、巿註冊的企業。 分銷 16. 對於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 計開設店舖超過 30 家的,如經營商品包 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 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 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服務提 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8. 銀行 17.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銀行在內 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設在香港: † (1)2008 年 6 月 30 日前在內地註冊成 立; (2)註冊成立時,其母行已在香港設有 數據中心; (3)數據中心應獨立運行並應包括客戶 訊息、帳戶訊息以及產品訊息等核心系統; (4)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具有數據中 心最高管理權; (5)設立的數據中心,須符合內地有關 監管要求並經內地相關部門認可。 旅遊 18. 委托廣東省審批有關分銷服務項目。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 須符合內地與香港監管部門簽訂的關於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在香港設立數據中心監管合作協 議的規定。 - 開放領域 3 -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 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9. 同左第 19 項(已納入《安排》開放 19. 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 措施)。 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 10. 將〝144 小時便利簽証〞政策適 用範圍擴大到廣東全省。 11. 獲內地授權的香港旅遊企業先 以深圳為試點,為在深圳暫住一年以 上在民營、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企業 工作的非廣東籍居民組織開展迪士尼 定點團隊旅遊。 12. 支持廣東省開展旅遊綜合改革試 點,優先推動粵港旅遊合作。 航空運輸 20.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 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 業時,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 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 保。 個體工商戶 21.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 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 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 其從業人員不超過 8 人。營業範圍為:建 築物清潔服務;廣告製作。 22.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13. 同左第 22 項(已納入《安排》開 放措施)。 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 廣東省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 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 8 人。營業範圍為:貿易經紀與代理業 (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 賃服務)。 人員提供與 23.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 14. 同左第 23 項(已納入《安排》開 資職業介紹所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 放措施)。 安排服務 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24. 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 15. 同左第 24 項(已納入《安排》開 放措施)。 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 - 4 -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開放領域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環境 25. 同意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 16. 同左第 25 項(已納入《安排》開 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資 放措施)。 質。 17. 支持珠三角大氣污染治理和珠 江水污染防治。包括提高污染防治技 術、粵港空氣質量、水質監測網絡優 化升級,提高車用燃油質量等。 社會服務 26. 在廣東省試點,允許香港服務提供 18. 同左第 26 項(已納入《安排》開 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 放措施)。 人福利機構。 海運 27.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試點 19. 同左第 27 項(已納入《安排》開 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為廣東省至 放措施)。 港澳航綫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公路運輸 28. 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在廣東投資的 20. 同左第 28 項(已納入《安排》開 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 放措施)。 務。 29. 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 21. 同左第 29 項(已納入《安排》開 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 放措施)。 目。 22. 教育服務 委托廣東省審批香港機構在廣 東設立香港人士子弟學校。 23. 由教育部與廣東省建立聯合審批 機制,共同審批廣東省與香港合作辦 學機構和項目。 24. 授權廣東省負責外商投資廣告 服務項目的審批。 廣告服務 (II) 電子商務 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 30. 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 25. 同左第 30 項(已納入《安排》開 放措施)。 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組,爭取年內提出 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知識產權保護 31. 成立商標工作協調小組,以加强兩 地在商標註冊業務和商標保護工作等方 面的交流與合作。 - 開放領域 品牌合作 5 - 2008 年《安排》開放措施 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32. 將品牌合作列入《安排》貿易投資 便利化領域,以推動兩地在品牌領域的合 作。 (III) 會計 33. 建築 34. 專業資格互認措施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繼續推 動兩地開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部分 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工作。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在已簽 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開展 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沒有包括在 2008 年《安排》内的 8 項深化與廣東省經貿合作的措施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有關措施的內容以雙方達成的協議的文本或有關機構其後公布的細則 為準。 工業貿易署 2008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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