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适用于平安普惠合作贷款)》.docx
电子文件编号:{银行电子合同编号} 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适用于平安普惠合作贷款)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兴业银行额度编号:{兴业银行额度编号} 债权人:{债权人名称 } 债务人:{债务人名称}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 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 关责任承担、免除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 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 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四)兴业银行在向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未向您收取未经公示的 个人贷款服务费用; (五)您已经特别注意到了其中有关您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 资金的条款、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的条款,并且您已经充分知晓和理解, 兴业银行将针对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采取提前收贷、停止发放本合同项 下未发放的借款/融资、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未支付的借款/融资、调减 或停止授信等措施并追究您法律责任的后果。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 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 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合同内容及业务办理流程等还有疑问,或者发现兴业 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客户经理 或总分行客服电话咨询或投诉。 分行咨询及投诉电话: {分行投诉电话} 总行客服热线:95561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 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为 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 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 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 额度授信即失效。 三、“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该余额 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给予的授信额度 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 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 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 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 本金余额。 四、“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 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 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 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但对于分 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 约定为准。 五、“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 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债权人的本外币借款、商业汇票银行 承兑、商业汇票贴现、担保(包括独立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等)、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 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等融资业务而形成 的本外币债务(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 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 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六、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七、主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主申请人,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 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合同中的主债务人与共同债务人统称为债务人。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授信额度 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第四条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 一、 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 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 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务人必须逐笔申请,经债权人逐笔审 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债务人逐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或者单笔支用贷款期限满一年时, 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 重新评估。 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债权 人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 额度。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 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 (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授信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第六条担保措施 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措施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五。若本合同及分合 同存在担保合同,授信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前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 提供最高额担保。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权不办理债务人对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各分合同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 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 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债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采 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 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 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债权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 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债权人质权的事件。 四、 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 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 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第七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办理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项具体条件,积极配合债 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提供足额 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 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债权人 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债务人 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 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 权采取暂停放款、提前收贷乃至取消债务人额度等各项措施。 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 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 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 债务人将立即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 人从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且债权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收 顺序。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多项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或有可能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的,由债权人决定具体的清偿或扣收顺序,如果债务人有意变更,须与债权人协 商一致。 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 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 决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开办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务人可享有债权人已开办 的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信用业务,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债权人应当及时满足债务人的 借款需求,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的除外。 债务人在工作时间因业务平台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及 债务人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业务而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八、凡通过借款人账号进行线上登陆并通过密码等方式验证,使用电子签名、电子 印章签署线上合同的借款均视为债务人实施的操作,债务人应当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九、债权人应当恪守对债务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 定的除外。 十、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 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 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十一、债务人的声明、授权和承诺: (一)债务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债权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债务人 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 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人民银行建立或 认可的征信机构及其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或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 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 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二)债务人在此承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违约失 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 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 (三)债务人同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债务人失信信息在银 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四)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各项措施,并自愿接受债权人采取或 债权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债务 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五)债务人同意,本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债权人辖内分支机构有权代为处理争议, 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诉讼、仲裁等。 十二、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人应配合办理。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 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十三、在授信额度项下各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的,应及时通知债权 人: (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二)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十四、当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 化,需要重新协商的,应在变化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授信人。 十五、 如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发生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 扣押、监管的情形或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在上述情形未 消除前或未另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前, 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 合同项下各类融资业务。 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应负责跟踪、调查第三 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前款约定的情形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十六、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借 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而无须经过 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或设立信托等 特殊目的载体),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由受让方承接,其他立约各方 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债权人将通过全国性媒体、债权人网站等渠道发布公 告或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其他立约各方,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债 务人进行了确认,债权转入方无需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其他立约各方 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管 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理要求,在借款 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如有)不得将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形视为债务人违约: (一)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四)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五)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六)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八)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十)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一)利用本合同权利义务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二)减少或取消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债务人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届满; (四)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五)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将债务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 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 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 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债务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三、债务人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十三款、第七条第十四 款的约定,债权人亦有权采取上述措施。 第九条交叉违约 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债务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债权人 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约定提前回收融资款项, 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 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 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债务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地址为本合同项下 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 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 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 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 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并进一步同意授信人、公 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人均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 达,其中,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 送达平台、地方性或专门性的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电子 APP 等。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 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 阶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债务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诉讼或仲裁 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 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债务人 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地址发送, 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 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 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有权采取拍 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债务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 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债务人应自行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债权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债权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 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债权人在任何 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 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 及债权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 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 七、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 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六。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 各方均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一致同意选用简易程序 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 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 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为电子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电子渠道上以电子签名形式确认同意本合同 并提交电子指令的,即视为认可本合同及电子指令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有效期至债务人还 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全部债务时止。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务人延缓行使 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或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还款善意提醒等配套服务的, 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 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 任何义务。 四、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债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宣布已发放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 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立即偿还。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六、债权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 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 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债务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 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债务人同意。 七、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根据债务人收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还款情况及其他 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因素调减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债权人决定调减或取 消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协 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 八、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 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债权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 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 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债权人已提请申请人特别注意了合同“签约重要提示”内容,申请人已对合同 各方权利义务全部条款以及“签约重要提示”认真阅读并全面、充分、准确理解,债权 人已应申请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申请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 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 容无异议。 十、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费用承担 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各方协商确定。 十一、本合同立约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以各方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 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勾选、点击、数字签名、权威机构认证、可信 时间戳等法律认可的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为符合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 债务人登录债权人提供的电子渠道的方式为各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 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债务人本人所为,债务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债务人应确保妥善保管并不向任何人泄露交易密码及身份认证信息,对于因密码及 身份认证信息泄露所致的损失,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十二、本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可在债权人指定的电子渠道下载本电子合同。 十三、本合同采用的电子合同与签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 关规定,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债权人名称}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债权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债权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债权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债权人邮政编码} (二)债务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名称} 联系电话: {债务人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债务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债务人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债务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债务人证件号码} 2、债务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 {债务人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债务人手机号码} (4)微信,微信号码: / (5)QQ 接收,号码: /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 二、授信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授信金额} 。 三、额度授信有效期 本合同授信有效期为{授信有效期}个月,自{授信起始日期}起至 {授信到期日期}止。 四、授信用途 本合同用于经营类贷款额度授信。 五、担保方式 本合同授信项下单笔借款由{保险公司名称}或其分支机构承担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 保险责任,由{担保公司名称}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前述的保险及担保比例 合计为 100%,具体以《保险单》和《委托担保合同》载明的比例为准。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债权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 {债权人名称} 负责人: {债权人负责人} 债务人:{债务人电子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