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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学生2012年新增门统筹医疗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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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学生2012年新增门统筹医疗规定.doc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市人社发〔2011〕155 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大学生医 疗费用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 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43 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西安市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1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 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大学生门诊就医经济负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 、科研院所中已参 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 第三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 (一)立足保障基本,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 医疗费用负担; (二)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三)依托学校及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 本。 第四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用和政府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 50 元标准提取, 个人不 再缴纳门诊统筹费用。 第五条 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 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大学生门诊统筹范围。 2 第六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设立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一 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 统筹基金按 7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500 元。 第七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以高校为单位,统一选择一家城镇 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协议医疗机构,为参保大学 生提供门诊医疗服务。 有条件的高校可选择本校的医院(医务室、所)作为门诊协 议医疗机构;无内设医院(医务室、所)或因条件所限无能力承 担学生门诊医疗管理的高校,可由校方指定一家西安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与校方选定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 高校若需在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当年 9 月 1 日至次 年 8 月 31 日)变更门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应在当年 8 月底以前 与原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与新选定的门诊协议医 疗机构签订协议。高校须及时将协议医疗机构变更相关情况告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参保大学生。 第九条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 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由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按 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予以报销。 3 第十条 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在每学年末对门诊统筹费用进 行结算。结算后如有结余,应对门诊费用较高的学生实施二次补 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比例由高校与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根据每学年 门诊统筹费用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 具本人《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 ,并凭证办理记账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应在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确因医 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要时,门诊协议医疗机构 应将参保大学生转诊到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所指定的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 协议医疗机构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记录参保大学生门 诊就医信息,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规范,并定期将参保大 学生门诊就医信息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拨付方式为:市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按照各高校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和每人每年 50 元的标准, 按协议规定拨付给门诊协议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建立 收支预决算制度,并指导和督促高校、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将结算 4 后的结余资金用于门诊费用较高学生的二次补助,具体办法由市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约定 对门诊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和考核,对于未按协议履行职责的 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协议。 第十八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标准、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 限额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根据基金收支和我 市经济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医疗 通知 抄送: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 年 5 月 4 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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