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2017学年度湖南省“海外名师”项目指南.docx
附件 1 2016—2017 学年度湖南省 “海外名师”项目指南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省属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 才培养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力,特设立“海外名师项目”, 支持省属高校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名师来湖 南任教和合作科研。 第二条 本项目所称海外名师,是指在某一学科或者专 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学术造诣的外籍专家或者学者 (拟聘对象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所聘海外名师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重要著述或者论文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一定 的影响; (二)曾经或者现在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权威学术组织 或者研究机构任职; (三)曾任或者现任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 主编、副主编、主要审稿人或审稿人; (四)曾为或者现为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 的主席、主旨报告人或报告人; (五)获得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 (六)曾任或者现任国际一流演出团体的首席演奏员、演员 或者驻团指挥; (七)其艺术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语 言,能够发掘和表现多样而无限的人类精神世界,并对学术 思想和社会生活形成巨大影响的画家、雕塑家、设计师等; 第三条 高校可以在全部学科门类范围内申请本项目的 支持。但是,高校应当主要依托二级学科或者专业进行申报。 鼓励高校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发展和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 在国家或者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请本项目的高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二)与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已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 交流基础; (三)明确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来湘工作的学术目标,并 有详细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安排; (四)具有较强的人才和设施优势,能够提供相关的配套支 持。 第五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可获得 10 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 持。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所聘专家或者学者的薪酬、国际国内交 通费、住宿费、生活补贴、保险等支出,不得用于科研、购 买仪器和办公设备、研究生补助以及其他支出。 第六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所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每年在 湘工作时间累计应当不少于 30 天。 第七条 高校需安排所聘专家或学者到省内两所或以上 设有同类专业的高校巡讲。 第八条 同一项目如在第二年要继续获准立项支持,需另 行申请。确需继续支持且效果显著的项目,学校需在申报时 另附续聘公函并详细列出聘请成果及后续详细的计划和安 排。同一专家受聘于同一高校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已经获得省教育厅或者其他部门经费支持的项目, 不再列入本项目的支持范围。 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省教育厅或者其他部门组 织实施的项目。 第十条 高校应按相关要求,严格审核拟聘人员资格,结 合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进行申报, 并加强统筹和领导, 建立和不断完善项目的管理制度。 高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外事)部门应当会同其它有关部门 严格把关,做好项目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按规定时限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 (二)三封推荐信或介绍函(其中至少一封来自国外相同学 科或者专业的专家或者机构); (三)拟聘对象本人同意来湘工作的承诺函件; (四)拟聘对象护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最终结果, 并视需要咨询专家,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考虑到省财政经费下达的时间,获准立项的项 目可以自立项当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次年 6 月 10 日前提交 年度项目结项表。 第十四条 教育厅适时组织立项的高校对本项目进行研 讨并对执行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不得变更。承担了上一学年度 “海外名师”项目但无法按期结项的高校取消新的“海外名 师”项目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 本项目指南由湖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