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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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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DR-2022-00019 武政办发〔2022〕44 号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武冈市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武冈市第 六届人民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9 日 - 1 - 武冈市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规 范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和招商引资效率,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振兴武冈实体经济,根 据国家、省、邵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和我市支持实体经 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 “工业发展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工业招商的产业园区项 目(含专业性机构采取市场化招商方式建设的专业“园中园”)的 资金。工业发展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依法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该企 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之和,由市财政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 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 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一主一特类项目。按照省级园区“一主一特”和“专 - 2 - 而精”定位,符合我市两大产业的项目,一主是电子配件、机械 设备智能制造产业、一特是武冈卤菜、豆制品加工产业。 (二)新兴优势产业类项目。重点培育和扶持 9 大工业新兴 优势产业链,具体是:特种玻璃产业链、装备制造产业链、智能家 居产业链、液压基础及整机产业链、先进储能材料及新能源汽车 产业链、节能环保技术及应用产业链、中医药产业链、新能源装 备产业链、3D 打印及机器人产业链。 (三)重大产业类项目。优先支持: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新开 工、新投产的工业项目;年产值过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年纳 税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年吸纳就业人员过 2000 人(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项目。 (四)鼓励类项目。重点用于支持符合“三高四新”战略发 展要求的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对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全市经 济发展贡献大的符合“三高四新”战略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可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与武冈市人民政府或湖南武冈经济开发区(以 下简称“经开区”)签订项目招商投资合同和入园履约合同,在 武冈市注册登记,在武冈市工业园区内正常经营纳税,具有独立 - 3 - 法人资格且会计核算规范。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邵、武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技术较先进,税收贡献较好,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奖补,属于园中园项 目的,由政府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经营性补贴直接奖补给引进 的企业;由园中园项目投资企业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经营性补 贴直接奖补给项目投资企业,不再对引进的企业进行奖补。所有 工业发展资金的兑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所有实际投入资金 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依法 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该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之和。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八条 自建厂房项目支持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支持 范围,在工业园区自建厂房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基础设施补贴。项目内兴建的道路、管网、水电、消 防、绿化等基础设施,按实际建设成本的 50%-80%给予补贴。 (二)办公生活配套用房补贴。项目内兴建符合规划设计的 管理用房、门卫室、宿舍、配电房等办公生活配套用房,分为两 个档次进行奖补。其中,对外出售的办公生活配套用房按照不高 - 4 - 于实际建设成本的 30%予以补贴;对自持的办公生活配套用房, 按不高于自持配套用房实际建设成本的 80%给予补贴。 (三)厂房补贴。项目内兴建的标准化厂房,分为两个档次 进行奖补。其中,对外出售的标准厂房按照不高于厂房实际建设 成本的 30%予以补贴;对自持的标准厂房,按不高于自持厂房实 际建设成本的 70%给予补贴。 (四)经营性补贴。对整体投资强度达 200 万元/亩以上的 产业园区项目,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投产后单个企业每年实缴 税收 100 万元以上,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自约定投产时限次 月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 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 (五)对于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未如期开工、开工后停工或有 其他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53 号)中规定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对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 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工业发展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对于 产业园区项目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投资强度和实缴税收未达到 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再拨付剩余工业发展资金。 第九条 鼓励符合“三高四新”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到我市 投资。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 - 5 - 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符合当前我省打造 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要求的相关行业或领域,如先进轨道交 通装备、工程机械、航空航天装备、信创产业、5G 装备、新一 代半导体、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手机平板电脑、智能装备制 造、新材料以及先进食品医药轻纺等总成及其上下游细分领域, 予以优先支持。对新租赁非园中园的标准厂房企业,亩均 GDP 达 110 万元/年、亩均税收达 15 万元/年、亩均投资强度达 220 万 元/年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租金补贴。对新租赁非园中园的标准厂房企业,租赁 期在三年(含三年)以上,从招商投资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 投资强度和实缴税收达到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标准的,第一年 至第三年可享受当年厂房租金全免政策。 (二)装修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的入园企业,厂房装修符合环保、消防及安全等要 求,经验收合格后,对装修投入(不含设备、设施和易耗品)进 行评审,按最终评审结果的 40%给予装修补贴。 (三)设备补贴。引进机械设备投资总额达 200 万元以上 (含 200 万元)的入园企业,按实际到场设备总价款给予补贴。 其中,实际设备投资 200-500 万元(含)的,给予设备投资 8% 的补贴;实际设备投资 500-1000 万元(含)的,给予设备投资 10% 的补贴;实际设备投资 1000-2000 万元(含)的,给予设备投资 - 6 - 12%的补贴;实际设备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 15% 的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四)搬迁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的入园企业,经核定搬迁的实际到场设备总价款达 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在项目投 产后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 搬迁补贴。 (五)经营性补贴。实缴税收达到投资合同约定标准的,自 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 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 (六)对未按照项目招商投资合同、入园履约合同约定履行 或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不再拨付剩余工业发展资金,并追回已拨 付的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体补贴额度和资金 拨付时间以项目招商投资合同和入园履约合同约定的额度及项 目进度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性“园中园”的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道路管网 等配套设施一律自持,新建标准化厂房自持率不得低于 30%。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应遵循以下流程: - 7 - (一)申报阶段。企业根据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款和投资 合同(协议)的约定,向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评审阶段。经开区受理企业申请后,牵头会同市财政、 审计、科工信、发改、税务、住建、自然资源和与工业发展资金 事项关联的责任单位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政策兑现是否符合 优惠政策规定和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条件,且是否符合亩均 GDP 达 110 万元/年、亩均税收达 15 万元/年、 亩均投资强度达 220 万元/年以上的条件。其中,实际建设成本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以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建设工期以有关 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年度 实缴纳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纳税清单为依据,实际到场设备 总价款以企业提供的设备采购协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 对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条件,企业提请兑现优惠政策属本 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由经开区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审 核后,制定工业发展资金奖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公示阶段。奖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审批结果在武 冈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阶段。工业发展资金奖补方案呈报市政府批 准同意并经过公示期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 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管 第十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全过程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 - 8 - 监督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收到工业发展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 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专款专用, 专项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项目绩 效评价工作,对工业发展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 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建立工 业发展资金联合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 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 依据。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 理工作,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事宜,及时、真实、 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暂停或者 停止拨付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未达到绩效评 价要求的单位,将采取追回全部或部分工业发展资金等办法处理。 绩效评价结果在武冈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挤占、截留、 挪用工业发展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申报、评审、拨付等过程中存在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 - 9 -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冈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武冈市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政办发〔2021〕4 号)同时废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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