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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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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医学位〔2014〕4 号 关于印发《山西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学术 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和学位授予工作学术道德建 设,规范学术行为,提升学术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 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树立社 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关于严 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 为处理办法》 、《山西中医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 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现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件: 山西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山西中医学院 2014 年 12 月 10 日 2014 年 12 月 11 日印发 山西中医学院办公室 -2- 附件: 山西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和学位授予工作学 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提升学术水平,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 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 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山西中医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 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中医学院授予学士、硕士 学位全过程所涉及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及学术活动和学 士、硕士学位获得者。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学术道 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为规划、组织学 校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工作;组织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教 育与培训工作;对学术行为失范、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行为 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进行处理和复议。 -3-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所属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研 究生教育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工作,组织学术道德规范 教育与培训工作,对学术行为失范、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行 为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进行调查取证和复查,提出处理 建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学校学位授予与研 究生教育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工作计划,开展教育培训 工作,协调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取证、复查复议及 处理工作。 学院(包括临床医院,以下统称“学院”)、学系(教研 室/科室)负责所属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学 术行为失范、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行为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 失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配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好调查 取证和复查工作。 学位授权学科团队带头人(指教研室/科室内研究团队 带头人)、指导教师、学术人员、研究生要努力践行学术道 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要求,强化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过程中 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育,在切实提高对学术道德 和学术行为规范基本内容要求认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研究 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学术行为规范责任理念,负责任地管理 学术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严格防止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学术 不端行为的出现。 第三章 第五条 学术道德准则与规范 学术行为是指在学位授予涉及所有学术活动中 产生的行为,特别包括学术研究过程的行为: (一)学术资格申请:为获得学历学位、专业职务岗位聘 -4- 任及维护和专业职务晋升评审及维护、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 及维护等方面所从事的学术活动。 (二)学术成就发表:在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以 论文、专著、教材、研究报告、文献综述、学术评论、学术 会议报告等形式正式发表以展示成就的学术活动。 (三)学术成果申报:与学位授予研究生教育有关的科技 成果奖申报、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 等方面成果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四)学术支持申请:与学位授予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各级 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位授权点和培养点、重点实验 室、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科研基金项目、学科建设项目、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方面政策和经费资源申报与获取的学 术活动。 (五)其他学术活动:学位授予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学术 评价、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 第六条 学术行为原则 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在科学研究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 学术行为进行自律,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觉原则:修身以恪守学术道德,自律以坚守学术 诚信,正己以遵守学术规范。 (二)责任原则:以强烈的事业责任感和崇高的学术精神, 为事业负责,为团队负责,为自身负责,为学生负责。 (三)求是原则:严谨治学以求实而求是,探寻规律而忠 于真理,鼓励创新、鼓励争鸣,做学问而追求学术。 (四)尊重原则: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 创造,尊重民主,尊重公正,尊重荣誉,尊重学术的诚信与 圣洁。 -5- (五)制度原则:以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的学术行为约束, 在自觉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建设于学术不端和学术 腐败不欲、不能、不敢的干净的学术氛围。 第七条 学术行为基本要求 (一)学术行为规范的本质是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 探索和追求更高水平更好效果过程中的实事求是和诚信表 达。 (二)学术人员应发扬学术民主,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 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 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三)学术人员要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 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 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四)学术人员应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修身 正己,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 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八条 学术行为具体规范 学术资格、学术成就、学术成果、学术支持等维护或获取 过程中所开展的学术研究,要遵循以下规范: (一)在研究实验与实践过程中应本着求是、严谨的科学 态度,如实做好记录。禁止隐匿、篡改、伪造、故意损害实 验或调查数据。 (二)禁止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 符的研究结论。 (三)禁止抄袭他人成果。 (四)禁止超出合同约定,将研究经费用于个人消费。 (五)禁止超出学校科研管理范围,以获取私利为目的, -6- 应用学校资源、占用工作时间承揽、从事个人课题研究。 (六)禁止给其他研究者设置人为障碍,阻挠他人的合法 课题研究。 (七)禁止从事违反国家法律的课题研究;禁止从事危害 国家和学校安全、危害实验室安全的课题研究。 (八)禁止向国外、向外单位泄露、出卖、输送应保守的 科研机密和研究资料。 (九)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人类活体药物和医疗技术实 验。 (十)禁止隐瞒具有危害性的科研事故。 第九条 在学术资格申请规范中: (一)申请人在填写有关个人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 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准伪造专家评价、证书等与个 人情况不相符合的材料。 (二)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学术评价程序和要求,不准干 扰学术资格申请的评价过程。 (三)禁止剽窃他人标书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思路。 第十条 学术成就发表规范: (一)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职务性成果 不准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 发表,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 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二)禁止发表论文一稿多投,即不准将同一作品或实 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 (三)禁止抄袭他人的学术成就,禁止剽窃他人的学术 观点、学术思想;禁止请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 文章;禁止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禁止 -7- 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四)任何合作学术成就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 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 (或通讯)作者应对学术成就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 生的作品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 经合作者同意不准擅自署名发表。 (五)发表成果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准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 泄露。 (六)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和允许他人在自己作品上 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对他人作品仅作文字修改和编辑者、 作品发表的推荐者,不应署名共同作者。 (七)成就发表不应大量引用他人作品,不应间接引用 他人作品。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申报规范: (一)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职务性成果 不准以其他单位名义进行申报。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要按 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 完成人。不准隐瞒已获得的各种学术成果奖励。 (二)执行学校的任务或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校的 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学术成果,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时,申 请人应为学校。 (三)不准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 效益。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准在公 众媒体炒作,也不准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 和社会后果。 (四)因成果获取的各种资金奖励,应按实际贡献大小 -8- 对团队成员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学术支持申请规范: (一)各种学术支持申请中,应如实填写申请人和团队 成员基本信息、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等材料,不 准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 有法律依据,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准代替签字。 (二)在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位授予学科 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平台等申报过程中,应有 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稳定的研究团队,不准使用和本学科无关 的成果,避免拼凑和夸大学术水平。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 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 (三)在科研项目等基金经费申请中,应在全面掌握相 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 科学设计研究方案,不准隐瞒已获得的各种学术支持。 (四)应合理安排经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 平台、工程中心等平台的经费,要用于研究方向所在的各研 究团队,不准只用于学科带头人个人的研究中。基金项目经 费应用于和研究有关的各项支出,不准滥用或挪作它用。 (五)各种学术支持的责任人,要遵守审批(或委托) 单位的规定,按预定计划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 报阶段成果,按时总结。 第十三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人员在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评审与鉴定、 学术资格认定等学术评价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 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 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如实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二)学术人员在开展学术批评时,应从事实和科学理 -9- 论出发,摆事实讲道理,以达促进学术进步之目的,不准参 杂个人私利,禁止贬低他人学术成就,恶意攻击。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规范: (一)学术人员在各种学术交流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 原则,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准任意夸大或虚报自己的个 人信息和学术成果。 (二)在研课题的对外交流,应该取得课题负责人的书 面同意。 (三)应促进学术繁荣,禁止超出学校管理规定和工作 需要,人为限制、阻挠学术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学术行为规范教育、培训与监督 学术行为是高尚的行为。学术行为不端导致 的学术腐败是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最严重的腐败,必须建 立系统的教育、 培训和监督惩戒机制以预防学术腐败的发生。 学术行为规范表现在三个层面,即学术道德约束、学术 制度约束和相关法律约束,其中学术道德约束是自律的基础, 学术制度约束是他律的保障,相关法律约束是规范的压力。 学术行为规范是实现学术道德约束、学术制度约束和相 关法律约束的重要基础。建立有效的学术行为规范,建立学 术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学术行为规范的文化环 境,是形成良好学术氛围推进学校学术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学校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以 学科建设和学位授予为基础,界定学术行为活动,制定学术 行为规范内容和要求,建立学术行为规范制度体系,形成有 效的学术行为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监督;强化学术风气, 强调学术道德,鼓励学术诚信风尚,宣传学术道德典范,形 成学术圣洁的氛围。 - 10 - (二)学院(包括临床医院,以下统称“学院”)在 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学科建设与学位授予 的进程中,发挥一级学科载体的功能作用,结合本学科领域 的特点,细化学术行为规范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学术行为规 范教育、培训的各项制度,开展学术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 强化学术风气,强调学术道德,鼓励学术诚信风尚,宣传学 术道德典范。 (三)学系(教研室/科室)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 中的责任是,在学科建设与学位授予的进程中,发挥一线学 科载体的功能作用,落实学术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的要求, 鼓励学术诚信风尚,树立学术道德典范。 (四)学位授权学科团队带头人(指教研室/科室内研 究团队带头人)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带 领学科团队推进学科建设与学位授予的进程中,身体力行, 实践学术行为规范要求,树立学术诚信风尚,加强学术行为 规范管理,严格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出现。 (五)指导教师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 努力践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要求,强化人才培养和 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育,在切实 提高学生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基本内容要求认识的 基础上,不断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学术行为规范责任 理念,负责任地管理学生学术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严格防止 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 (六)学术人员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 提高自身学术道德修养,树立学术道德的自我规范和约束意 识,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建立良好学术氛围。 (七)学生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完 - 11 - 成理论、知识和能力学习的同时,提高自身学术道德修养, 实践学术行为规范的要求,保证在学术行为活动的过程中坚 持学术行为规范原则,努力成为学术道德修养高尚的学子。 (八)在学术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学院、学系(教研室/科室)、学科团队带头人、导师、学 术活动人员和学生,都有学术行为的约束责任,从而实现杜 绝学术行为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发生。 第十六条 所有学术行为与学位授予的约束,应以个人 学术道德约束为基础,同时形成学科团队和导师监督、学系 (教研室/科室)监督、学院监督的三级监督的机制;对于 重要的学术行为,特别是跨出学校的学术行为,学校相关职 能部门必须建立形式和内容核查机制,以保证杜绝学术行为 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发生。学术行为约束责任主要包括基础责 任、主要责任、监督责任、形式审查责任、审核责任,各责 任内容如下: (一)基础责任是指,个人或团队学术行为中直接执行 者所产生的学术责任,为所有责任体系中的原始责任。 (二)主要责任是指,对个人学术行为负有直接指导义 务者的责任,以及团队学科学术带头人应负有的学术行为责 任。 (三)监督责任是指,学术行为人所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学院、学系(教研室/科室)、学科负责人,对学术行为监 督管理的责任。 (四)形式审查责任是指,学校、学院对学术行为人的 相关学术水平表达资料负有的核实责任。 (五)审核责任是指,学校对重要学术行为的审查核准 责任。 - 12 - 第十七条 学术资格申请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学历学位申请过程中,对于提交的培养过程的 所有资料、实验数据、文章发表和学位论文的学术诚信,研 究生和学位申请人负有基础责任,导师负有主要责任,学系 (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二)在专业职务岗位聘任及维护和专业职务晋升评审 及维护过程中,对于提交的工作过程、学术业绩和文章发表 的学术诚信,专业岗位和专业职务申请者负有基础责任,学 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 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三)在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及维护过程中,对于 提交的工作过程、学术业绩和文章发表的学术诚信,导师资 格申请者负有基础责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 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学校研究生部负有资格审核责任。 第十八条 学术成就发表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各类论文、文献综述、学术评论、研究报告发 表过程中,对于所发表文献文章的学术诚信,文献文章第一 作者负有基础责任,文献文章的责任作者和学生指导教师负 有主要责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监督责任。 (二)在研究生专著和教材编写过程中,对于所编写专 著和教材内容的学术诚信, 专著和教材编写者负有基础责任, 本校主编或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 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校研究生部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术成果申报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项申报和专利与软件著作 权申报过程中,对于科技成果奖项和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报 - 13 - 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者或申报团队第一申报人负有基础责 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 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对于重要奖项的申 报学校研究生部负有审核责任。 (二)在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申报过程中,对于教 育教学成果奖项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者或申报团队第 一申报人负有基础责任,成果所属课程所在学科团队带头人 或成果所属专业所在学院院长负有主要责任,学校研究生部 负有监督和形式审查责任,学校负有审核责任。 第二十条 学术支持申请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和学位授予学科 点申报过程中,对于所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学科团队 带头人负有基础责任,申报学科团队所在学系(教研室/科 室)主任或学院院长负有主要责任,申报学科所在学院负有 监督责任,学校研究生部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学校负有审核 责任。 (二)在各级各类研究生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和创新 中心申报过程中,对于所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团队第 一负责人负有基础责任,申报团队所在学院院长负有主要责 任,申报团队所在学院负有监督责任,学校研究生部负有形 式审查责任,学校负有审核责任。 (三)在各级各类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对 于申报基金项目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者或申报团队第一负 责人负有基础责任,申报者或申报团队所在学科团队带头人 负有主要责任,申报者或申报团队所在学系(教研室/科室) 负有监督责任,申报者或申报团队所在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 任,对于重点或重大科研基金项目申请学校研究生部负有审 - 14 - 核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评价与交流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受邀以学校推荐研究生专家名义参与各类学术 评价过程中,对于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学术诚信,参评专 家负有主要责任,专家所在学科团队带头人、学系(教研室 /科室)负责人和学院院长负有提醒监督责任,在重大评审 活动中学校研究生部负有提醒监督责任。 (二)在具有学校名义的研究生学术活动或者是以学校 研究生专家名义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过程中,对于所交流内 容的学术诚信,会议主办团队负责人和参与学术交流的专家 负有主要责任,会议主办团队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参与学术交 流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有提醒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实落实研究生学术行为约束责任的 监督机制,针对各类学术行为,学校研究生部应建立当事人 承诺和相关责任人联签制度。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学术行为违规处理 学术行为违规包括:学术行为失范、学术 行为不端、学术行为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 第二十四条 学术行为失范是指在学术活动中,由于相 关知识不足、学术意识不够严谨等原因,而出现的非主观故 意的轻度学术违规行为,其结果未侵犯他人学术权利,也不 造成对于学校的不良影响。学术行为失范主要包括: (一)在学术资格申请中盲目或投机性超越自我现实、 夸大自身申请条件、过度自我评价业绩。 (二)在学术成就发表中学术态度不严肃、行文或编著 不规范、引注不规范、单纯追求数量和形式、学术会议组织 或参加不规范、主观安排学术成就发表、学术评价与批评有 - 15 - 失公允。 (三)在学术成果申报中偏离学科学术方向、编凑成果 申报内容、过度评价成果申报意义、主观安排学术成果申报。 (四)在学术支持申请中无明确建设与研究目的、偏离 学科学术方向、编凑建设或研究内容构成、编凑学科与研究 基础、无能力完成建设与研究的申请。 (五)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控制学术资源、不发扬学术民 主。 第二十五条 学术行为不端是指在学术活动中,为了实 现自身或者所在团队最大学术利益,置学校学术行为规范于 不顾而出现的主观故意的中、重度学术违规行为,其结果或 侵犯了他人的学术权利,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学术行为 不端主要包括: (一)在学术资格申请中编造申请条件、抄袭或剽窃他 人成果、造假支撑材料、托关系影响评审过程。 (二)在学术成就发表中抄袭他人成就、剽窃他人成果、 篡改或伪造支撑材料、侵占他人业绩和成果、重复发表或出 版同一成就、垄断学术成就形成资源和过程、垄断学术会议。 (三)在学术成果申报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占他 人业绩和成果、篡改或伪造支撑材料、垄断成果形成和申报 过程、同一成果在同一级别多次申报。 (四)在学术支持申请中编造申请条件、抄袭或剽窃他 人学术成就或成果、造假申请支撑材料、托关系影响评审过 程。 (五)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垄断学术资源、拒绝学术民主。 第二十六条 学术行为腐败是指在学术活动中,以经济 手段或者权力资源作为交易,实现自身或者所在团队包括学 - 16 - 术利益在内的相关利益,其结果或侵犯了他人的学术权利, 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学术行为腐败主要包括:在学术失 范和学术不端的行为基础上,有行贿和受贿的行为,有学术 或行政权力交易的行为,有学术或行政掌控资源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术行为约束失职是指在学术行为规范约 束责任链中,对于所应担负的学术行为规范约束责任不予重 视失于管理,而客观形成被约束对象在学术活动中出现学术 行为违规。学术行为约束失职主要包括:各级学术管理责任 者出现学术规范教育失职、学术行为监督责任失职、学术告 诉受理程序失职和学术违规处理结果失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组织:学术行为 违规的处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依据职能范围予以负 责;各学院(临床医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范 围的相关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部门:研究生部(学位办) 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行使学术行为违规告诉 处理的管理职责;各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 室)行使同级学术违规告诉处理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程序:包括告 诉、初核、立案、调查、处理等五个处理阶段。 (一)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 (一)告诉人员: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人员可以是知情 者、发现者和约束责任者,约束责任者在发现学术不端和学 术腐败行为成为事实情况下必须启动告诉程序。 (二)告诉形式:知情者或发现者可以利用书面和网络 的举报信形成告诉,举报信可以是实名也可以是匿名;约束 责任者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形成告诉,书面报告必须是实 - 17 - 名。 (三)接诉部门:研究生部(学位办)为学校接诉部门, 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为相关单位和部 门的接诉部门,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 在接到告诉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应立即向学校研究生部(学 位办)报告。 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初核: (一)初核责任部门:学术行为违规现象中的学术失范、 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告诉,由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 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初核,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告诉由学校 研究生部(学位办)负责初核。 (二)初核时间:接到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后,相关责 任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告诉初核程序,并在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告诉初核程序。 (三)初核结果:依据本规定进行的告诉初核,如果初 核结果为告诉失实,则告诉处理程序终止并做文书档案处理; 如果初核结果为学术失范,则启动学术失范处理程序进行处 理;如果初核结果实有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 失职的可能,则告诉处理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四)初核结果复核: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 职能处室)所接告诉的初核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管 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进行复核,复 核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后成立;学校研 究生部(学位办)所接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告诉初核结果,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后成立。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的立案与调查: (一)立案:对于经初核后进入立案调查的事件,由学 - 18 - 校研究生部(学位办)负责在 3 个工作日完成立案程序,并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签署意见后启动调查程序。 (二)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组形成、调 查方案形成、调查过程实施、调查资料分析论证、调查报告 形成。 (三)调查时间: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在事件立案 后 30 个工作日完成事件调查程序。 (四)调查意见:调查组以调查报告形式形成调查意见, 经学校研究生部讨论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处理意 见。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 (一)处理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立案事件 调查组的意见和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的意见,依据学校 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形成处理意见,形成处 理决定。 (二)处理结果与执行:对于调查确认有关告诉失实的 事件,终止处理程序,撤销立案,由研究生部(学位办)进 行善后处理;对于调查确认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和学术行为 约束失职的事件,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由学校研 究生部负责执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申述:当事人或 事件相关人员对于学校处理决定和处理过程有异议,可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提出申述,研究生部 (学位办)在确认申述有新的超越学校决定依据的证据时, 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启动事件复审程序;对于没有新 的证据的情绪申述,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程序中实行利益 - 19 - 相关者回避原则。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处理与处分原则: (一)尊重事实真相: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和处分应充 分尊重事实,确保处理与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可靠,以事 实为根据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处分。 (二)依法依规处理: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依据学校 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履行必须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形 成规范的处理和处分过程。 (三)教育和处理相结合:要坚持教育为基础,教育与 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情节轻微者以教育为主以促使其改 正,对于情节严重的事件在严肃处理的同时也要加强教育, 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学术失范的处理:对于在告诉初核 过程中确认为学术失范的事件,由初核责任部门确定当事人 学术失范的内涵和定性,由学校或学院主管领导与当事人或 事件主要负责人正式谈话,如果当事人或事件主要负责人是 校管干部则进行诫勉谈话,要使相关人员对所存在的问题有 深刻的认识并对相关的错误进行纠正,研究生责任人应予通 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术不端的处分:对于确认为学术 不端的行为,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撤销所获得的学 术资格并停止学术资格申请 1 次;责令收回所发表的学术文 章或著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责令撤回学术成果的 申请或建议撤销所获得的学术成果;责令撤回学术支持的申 请或建议撤销所获得的学术支持资源;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 程度,研究生予以纪律处分,学术人员给与学术职务、行政 职务或党籍纪律处分。 - 20 -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术腐败的处分:对于确认学术腐 败的行为,除执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各项处理措施之外,研 究生予以开除学籍,学术人员解除岗位聘任直至解除合同聘 用,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者送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九条 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处分:对于确认学术 行为约束失职者,在处理基础责任者的同时,对主要责任者 做减轻一级处理,对监督责任、形式审查责任和审核责任者 严厉批评,对于事件所涉及的各级学术行为约束失职者在全 校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条 在学术行为违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事件 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或威胁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四十一条 在学术行为违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事 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附 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授权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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